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62號
114年度附民字第382號
- 原告
- 朴亨烈
- 原告
- 陳溱昀(原名:陳巧婷)
- 被告
- 廖學而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57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損害賠償數額認定不易,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 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