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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2308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許雅婷林佳儀曾家煜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公訴人
具 保 人
即被告
蒙大有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62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蒙大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蒙大有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由被告於民國115年1月9日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嗣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經合法傳喚應於115年6月25日到庭進行準備程序,否則將依法沒收保證金,且上開傳票及通知已合法送達被告,惟被告未遵期到庭,又被告於上開庭期查無在監在押之紀錄,復經本院對被告實施拘提,仍拘提無著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拘票暨報告書等資料在卷可查,足認被告已有逃匿之事實,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將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林佳儀

                  法 官 曾家煜

                  書記官 鄧弘易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2308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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