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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陳彥年陳彥年

調 解 筆 錄

聲請人
徐鳳嫄 年籍詳卷
相對人
EKA APRIYANTI 年籍詳卷

上當事人間115 年度附民移調字第321號就本院114 年度審訴字

第1601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15 年2 月3

日下午3 時50分在本院調解中心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

通 譯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聲請人 徐鳳嫄相對人 EKA APRIYANTI

三、調解成立內容:

㈠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新臺幣(下同)伍仟元,並已於調解成立之日當庭給付伍仟元完畢。(聲請人簽收:)

㈡聲請人就本院114 年度審訴字第1601號案件,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對於相對人所生其餘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均拋棄,惟不免除其餘應負損害賠償之人賠償義務。

㈢聲請人於收受上開款項後,同意不追究相對人之刑事責任。

四、以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聲請人 徐鳳嫄相對人 EKA APRIYANTI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法 官 陳彥年

書記官 季珈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季珈羽

法 官 陳彥年

書記官 季珈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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