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侵聲字第3號
- 聲請人
- 即 陳仲源律師
- 聲請人
- 被告辯護人
- 被告
- AE000-A000000-0(真實姓名及年籍均詳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罪案件(114年度侵訴字第181號),聲請發還保管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並領有中華民國居留證,惟其居留期限即將屆至,為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延長居留期間,請求將被告之居留證暫時交付予聲請人,俾利被告家屬向內政部移民署辦理居留證展延手續等語。
二、按被告攜帶、在所取得或外界送入之金錢及物品,經檢查後,由看守所代為保管。但認有必要且無妨害看守所秩序或安全之虞者,得准許被告在所使用,或依被告之請求交由他人領回,羈押法第68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看守所代羈押被告保管之物品,非屬扣押物甚明,且其發還依法應由看守所為之。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本院暫時交付之被告居留證,然該居留證並非本案扣押物,而係桃園看守所代為保管之物品,有本案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存卷可稽(本院114年度侵訴字第181號不公開卷第45頁),揆諸前揭說明,上開物品並非本案扣押物,本院無從准予發還或暫時交付予聲請人。故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