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1737號
115年度附民字第1746號
115年度附民字第1747號
- 原告
- 陳家福 (地址詳卷)
- 原告
- 胡黃德 (地址詳卷)
- 原告
- 林均達 (地址詳卷)
- 被告
- 洪巧妍 (地址詳卷)
徐銘鴻 (地址詳卷)
陳韋宏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5年度訴字第753號),經原告3人分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各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對應被告,詳如附表所載),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附民案號 原告 被告 備註 1 115年度附民字第1737號 陳家福 洪巧妍 ⒈原告陳家福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列之其餘被告徐銘鴻、陳韋宏、余則瑋、雷士霆、何奕勲等5人,業經本院另以115年度附民字第1737號判決駁回,不在本裁定移送民事庭之範圍。 ⒉原告陳家福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列之被告沈楷程,業經本院發布通緝,尚在本院刑事案件審理中(不在本裁定移送民事庭之範圍,亦不在上述判決駁回之範圍)。 2 115年度附民字第1746號 胡黃德 洪巧妍、徐銘鴻。 原告胡黃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列之其餘被告陳韋宏、沈楷程、余則瑋、雷士霆、何奕勲等5人,業經本院另以115年度附民字第1746號判決駁回,不在本裁定移送民事庭之範圍。 3 115年度附民字第1747號 林均達 洪巧妍、徐銘鴻、陳韋宏。 原告林均達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列之其餘被告雷士霆、何奕勲等2人,業經本院另以115年度附民字第1747號判決駁回,不在本裁定移送民事庭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