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六九七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六九七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沈芳萍
右列被告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四
二七七、一四五三五號、一六五五五號、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六八二號、五0七四號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九月十日死亡,有桃園縣平鎮市戶政事務所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桃平市戶第九0一0號函附之被告戶籍謄本一紙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