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7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六九七號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潘政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六九七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沈芳萍

右列被告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四

二七七、一四五三五號、一六五五五號、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六八二號、五0七四號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九月十日死亡,有桃園縣平鎮市戶政事務所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桃平市戶第九0一0號函附之被告戶籍謄本一紙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 日

法 官 潘 政 宏

書記官 蔡 春 榮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六九七號於民國 89 年 1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