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三二六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三二六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乙○○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三四七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三二六號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三四七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