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3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一О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蔡添源林婷立熊祥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八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一О號

原告
甲○○
被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八十八年度交易字第三九三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五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添源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熊祥雲

                     書記官  沈秀珍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一О號於民國 89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