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附民字第二八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附民字第二八號
- 原告
- 丁○○
- 訴訟代理人
- 蔡順雄
- 被告
- 丙○○
- 被告
- 乙○○
- 被告
- 戊○○○○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右 一 人
- 法定代理人 詹紹華
-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