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3 月 27 日
- 法官鄭景文、林信旭、吳俊螢
- 原告乙○○
- 被告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三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甲○○○有限公司 右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五四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鄭景文 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吳俊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慧夷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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