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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03 月 27 日
  • 法官
    鄭景文林信旭吳俊螢

  • 原告
    乙○○
  • 被告
    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三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甲○○○有限公司 右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五四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鄭景文 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吳俊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慧夷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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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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