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四七九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四七九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癸○○
- 被告
- 戊○○
- 被告
- 壬○○
- 被告
- 丙○○
- 被告
- 丁○○
- 被告
- 庚○○
- 被告
- 甲○○
- 被告
- 己○○
- 被告
- 辛○○
- 被告
- 乙○○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三六一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癸○○、戊○○、壬○○、丙○○、丁○○共同以賭博為常業,癸○○處有期徒刑陸月;戊○○處有期徒刑伍月;壬○○,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丙○○、丁○○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電動賭博機具七小福三十八台、世界賽馬會一台、地球村一台、贈分點卷五百張、出牌記錄表一張及贈分表二張均沒收。
甲○○連續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電動賭博機具七小福三十八台、世界賽馬會一台、地球村一台沒收。
庚○○、己○○、辛○○、乙○○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貳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參佰元折算壹電動賭博機具七小福三十八台、世界賽馬會一台、地球村一台沒收。
事實
甲○○連續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理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年□□月□□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庭
中華民國八十年□□月□□日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