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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四七九號

賭博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四七九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癸○○
被告
戊○○
被告
壬○○
被告
丙○○
被告
丁○○
被告
庚○○
被告
甲○○
被告
己○○
被告
辛○○
被告
乙○○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三六一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癸○○、戊○○、壬○○、丙○○、丁○○共同以賭博為常業,癸○○處有期徒刑陸月;戊○○處有期徒刑伍月;壬○○,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丙○○、丁○○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電動賭博機具七小福三十八台、世界賽馬會一台、地球村一台、贈分點卷五百張、出牌記錄表一張及贈分表二張均沒收。

甲○○連續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電動賭博機具七小福三十八台、世界賽馬會一台、地球村一台沒收。

庚○○、己○○、辛○○、乙○○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貳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參佰元折算壹電動賭博機具七小福三十八台、世界賽馬會一台、地球村一台沒收。

事實

甲○○連續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理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年□□月□□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庭

中華民國八十年□□月□□日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法 官 □ □ □

書記官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四七九號於民國 89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賭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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