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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五六八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黃雅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五六八號

聲請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受刑人因恐嚇、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

如左: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恐嚇、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分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六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六日以法八九矯司字第0三一三0四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四 日

法 官 黃 雅 芬

書記官 陳 韻 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五六八號於民國 89 年 10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