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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六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蔡添源潘政宏呂仲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六號

原告
乙○○
法定代理人
葉步生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六八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認為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 添 源

                      法 官 潘 政 宏

                      法 官 呂 仲 玉

                  書記官  劉文松

中    華    民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六號於民國 89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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