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六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六號
- 原告
- 乙○○
- 法定代理人
- 葉步生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六八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認為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六號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六八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認為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