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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三三О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曾正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三三О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公訴人
具 保 人 甲○
被告
乙○○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本院分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一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 日

法 官 曾 正 耀

書記官 文 巧 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三三О號於民國 91 年 06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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