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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四八五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曾雨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四八五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具 保 人 乙○○

右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依九十年度執聲沒字第一0九號卷內所附之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顯示,被告之戶籍住址係在台北縣雙溪鄉魚行村十四鄰新店三四號,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之傳票則係送達於台北縣雙溪鄉魚行村十四鄰新店三0號,此有送達證書一紙可憑,該證書上雖有被告之父簽收之印章,然究非係在被告住所地所簽收,該次送達仍非屬合法之送達,此外,該卷內別無另行送達之紀錄,因之,被告自無接受傳票之合法送達,尚不得謂其已然逃匿,具保人之保證金自尚不得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九 日

法 官 曾 雨 明

書記官 戴 育 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四八五號於民國 90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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