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九二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九二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戊○○
- 右 一 人
-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丙○○
- 被 告 丁○○
- 右 一 人
-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右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戊○○指定辯護人部分,應更正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關於被告丁○○指定辯護人部分,應更正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理由
一、按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並已經宣示或送達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著有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可資參考。
二、查本件判決誤植被告丁○○、戊○○之指定辯護人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與卷附審判筆錄及公設辯護人辯護書明顯不符,應係誤載,且未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廿四 日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