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三四八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三四八號
- 被告
- 甲○○
具 保 人 乙○○
右被告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乙○○,前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