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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三四八號

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林惠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三四八號

被告
甲○○

  具 保 人 乙○○

右被告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乙○○,前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四 日

法 官 林惠霞

書記官 陳恩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三四八號於民國 92 年 1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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