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五О一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五О一號
- 聲請人
- 丙○○
- 即自訴人
右列聲請人因本院九十年度自字第八八號違反選舉罷免案件,聲請本院書記官、通譯迴避,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自訴人於九十年八月十三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九十年度自字八十八號自訴案件開庭時,通譯乙○○當庭辱罵聲請人「到處亂告人」,認其執行通譯職務,有偏頗之虞;同時又認為會影響書記官甲○○之記錄而有執行職務偏頗之虞,因而一併依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聲請渠等迴避云云。
二、按「到處亂告人」一句,苟出自通譯乙○○之口,究否足認通譯乙○○執行通譯職務及書記官甲○○執行紀錄職務即有偏頗之虞,原來非無審酌餘地。何況以之訊諸通譯乙○○稱:「我沒有講,我不知道他為何如此說。」;書記官甲○○亦稱:「我當時在準備下一件筆錄,沒有注意聽。」;再訊之證人即該第六法庭之庭務員趙作人,亦結稱:「...看到通譯乙○○在說你看什麼看,但自訴人答什麼,我沒有注意到,還看到自訴人在簽名,我沒有聽到乙○○那句話(即『到處亂告人』)」,凡此有訊問筆錄可稽,已難認通譯乙○○確在上述時地對聲請人有說「到處亂告人」之事實。
三、又聲請人因認遭受通譯乙○○罵稱:「到處亂告人」,究應如何處理請求本院說明,本院曾進行調查,並調庭訊錄音帶播聽,由於該案庭訊錄音至訊問完畢即未繼續錄音,聲請人所稱庭訊完畢簽名筆錄時始遭辱罵時段並無錄音內容,因而無法查證遭受辱罵是否屬實各情,業以(九十)桃丁政字第二三九號函函復聲請人,並經聲請人自承已經收受,有訊問筆錄可稽,則聲請人狀請調出錄音帶當庭播聽乙節,本院認無必要。另請傳訊承辦法官游士珺,因事實已臻明確,亦認無庸傳訊,併此說明。
四、綜上說明,由於尚難認定通譯乙○○確有對聲請人辱罵「到處亂告人」之事實,聲請人據以聲請通譯乙○○及書記官甲○○迴避,即無理由,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院 長 陳 丁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