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О九八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О九八號
- 被告
- 甲○○
具 保 人 乙○○○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本院羈押,經本院訊問後,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十萬元,由具保人繳納該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經傳喚、拘提均無著,具保人經本院通知其偕同被告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到庭,然具保人與被告均未到庭,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