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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О九八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林春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О九八號

被告
甲○○

  具 保 人 乙○○○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本院羈押,經本院訊問後,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十萬元,由具保人繳納該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經傳喚、拘提均無著,具保人經本院通知其偕同被告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到庭,然具保人與被告均未到庭,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法 官 林春鈴

書記官 江世亨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О九八號於民國 91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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