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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林明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男 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右列被告因毒品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九十二年三月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販賣毒品案件,經本院認其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羈押必要,於九十一年二月七日執行羈押,並各於五月七日、七月七日、九月七日、十一月七日、九十二年一月七日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三月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林明洲

書記官 陳韻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號於民國 92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