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0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一五六號

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黃斯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一五六號

聲請人
甲○○
被告
SON UAM

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SON UAM SOMJIT(中文姓名宋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為被告之妻,被告一生奉公守法,行為端正,為鄰里所知,被告受人拖累涉案,如經調查足可證明其清白,被告無故因本案失去自由,不啻已足警惕,且被告有固定住所,若經具保候審絕無逃亡之虞,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三、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法 官 黃 斯 偉

書記官 李 珈 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一五六號於民國 91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羈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