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一五六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一五六號
- 聲請人
- 甲○○
- 被告
- SON UAM
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SON UAM SOMJIT(中文姓名宋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為被告之妻,被告一生奉公守法,行為端正,為鄰里所知,被告受人拖累涉案,如經調查足可證明其清白,被告無故因本案失去自由,不啻已足警惕,且被告有固定住所,若經具保候審絕無逃亡之虞,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三、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