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一六九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一六九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具 保 人 乙○○
具 保 人 丙○○○
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丙○○○分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乙○○、丙○○○,前分別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乙○○、丙○○○分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現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