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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一六九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林惠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一六九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具 保 人 乙○○

  具 保 人 丙○○○

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丙○○○分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乙○○、丙○○○,前分別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乙○○、丙○○○分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現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三十 日

法 官 林惠霞

書記官 吳仁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三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一六九號於民國 91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