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男 二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右列被告因毒品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九十二年三月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販賣毒品案件,經本院認其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羈押必要,於九十一年二月七日執行羈押,並各於五月七日、七月七日、九月七日、十一月七日、九十二年一月七日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三月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