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九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九號
- 聲請人
- 甲○○
- 即被告
右聲請人即被告等因盜匪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知悔悟,亦無逃亡之虞,並坦承犯案,且聲請人父親在聲請人羈押期間內過世,亟待聲請人返家料理後事,爰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經查,聲請人因盜匪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裁定羈押並執行在案。茲認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使之消滅。至聲請人所稱父親過世云云,縱使屬實,惟此非可得具保之理由,且監所對此特殊情況亦有因應措施,可保無虞。從而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並無理由,尚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