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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九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陳彥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九號

聲請人
甲○○
即被告

右聲請人即被告等因盜匪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知悔悟,亦無逃亡之虞,並坦承犯案,且聲請人父親在聲請人羈押期間內過世,亟待聲請人返家料理後事,爰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經查,聲請人因盜匪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裁定羈押並執行在案。茲認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使之消滅。至聲請人所稱父親過世云云,縱使屬實,惟此非可得具保之理由,且監所對此特殊情況亦有因應措施,可保無虞。從而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並無理由,尚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六 日

法 官 陳彥宏

書記官 翁其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九號於民國 91 年 05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