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緝字第七五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緝字第七五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康勝男律師
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五九0三號),及移送併辦(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六三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定有明文。
二、右列被告經起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事涉被告之權益及公平正義之維護,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