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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緝字第七五號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錢建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緝字第七五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康勝男律師

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五九0三號),及移送併辦(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六三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定有明文。

二、右列被告經起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事涉被告之權益及公平正義之維護,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法 官 錢 建 榮

書記官 劉 寶 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緝字第七五號於民國 91 年 1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