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二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二О號 原 告 金曄通運有限公司 設台南市○區○○路九0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黃正忠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四六八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壹、原告方面: 一、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十三萬零五百元,及自九十一年九月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如獲勝訴判決,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二、訴之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三、證據: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貳、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毀損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 ,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 正 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 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文 巧 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