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一七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一七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男 五
右受刑人因貪污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貪污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五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法矯字0九一00四七二九一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五年二月十三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