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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七五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林恆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七五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具 保 人 乙○○○ 女
被告
甲○○ 男

右具保人因被告甲○○犯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法 官 林 恆 吉

書記官 邱 仲 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七五號於民國 92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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