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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聲字第一五二號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曾雨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聲字第一五二號

聲請人
即異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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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
甲○○

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

監理站所為之如附表所示之五十件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異議狀所載。

二、經查:台北縣政府於九十二年七月廿三日以北府路停字第0九二0四六一七六三號函函送本院如附表五十件處分所據之人工計時繳費通知單五十紙附卷足憑,其上均有停車管理處開單員之具名職章,再依該函函送之台北縣路邊停車繳費通知單查詢結果顯示,異議人所有之車號為三P-一五八五號之自用小客車於如附表五十件處分所停車位之路段代碼最多者為「一0二」即台北縣土城市○○路,而停於該路段之停車格之號碼則不出二0九、二一0、二一一、二一二、二一三、

二一五、二一四、二一六等號碼,而據該台北縣路邊停車繳費通知單查詢結果可知前開自用小客車係自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起經常在代碼為「一0二」之路段停車,停車格之號碼亦經常為前開二0九、二一0、二一一、二一二、二一三、二一

五、二一四、二一六等號碼,非惟如是,該自用小客車於如附表編號五十之處分所示之違規時間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之後直至九十二年七月八日止,又計在代碼為「一0二」之路段且為前開各號碼之停車路段之停車格停車共計卅一次,且其中絕大部分均已依規定繳費,可見如附表五十件處分所違規停放之車輛均係異議人所有之P-一五八五號自用小客車無疑,若果有其他車輛偽、變造與異議人之前開自用小客車相同號牌之號牌而長期(本件五十件處分之違規時間係自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起至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止)停放在與異議人之前開自用小客車相同之路段之相同或相鄰之停車格內,異議人豈有渾然不知之理?異議人空口辯稱不是其所有之前開小客車所違規停放者云云,核無足採,其並要求台北縣政府就如附表所示五十次違規停車均提出照片,則核屬無理,再異議人長期停於戶外之收費停車格,其已依規定繳交停車費之次數亦何止數十次之多,其對政府劃設之停車格之豎立停車收費路段、時間之告示牌,知之甚稔,即使其果未收到停車繳費通知單(如夾在雨刷之停車繳費通知單為風吹走、小孩拿走),亦當依告示牌之指示主動打電話查詢,此種告示牌之設置核係一種對於欲使用收費停車格之不特定人之告知,符合行政程序法第七十五條之規定,是以,使用收費停車格之人自須依告示之指示妥為使用,異議人竟謂台北縣政府須在其每次停車之際,除立由停車管理處開單員開單外,均須於其未繳費之時再通知其補繳事宜,核與規定不符,亦與政府開放公共設施之使用之原意相違。綜上,本件異議核無理由,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之規定,裁處異議人如附表所示各處分(或為新台幣六百元或為新台幣一千二百元),核屬於法無違。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六 日

法 官 曾 雨 明

書記官 戴 育 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七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桃監裁五字第車裁五二-CJP00九八六三號
二、桃監裁罰字第裁五二-CJP0一0二00號
三、桃監裁罰字第裁五二-CJP0一0二四六號
四、桃監裁罰字第裁五二-CJP0四二五五九號
五、桃監裁罰字第裁五二-CJP0四二九八三號
六、桃監裁罰字第裁五二-CJP0四二九七五號
七、桃監裁罰字第裁五二-CJP0四三八三0號
八、桃監裁罰字第裁五二-CJP0四四一四六號
九、桃監裁罰字第裁五二-CJP0四四八七八號
十、桃監裁罰字第裁五二-CJP0四六二九一號
十一、桃監裁罰字第裁五二-CJP0四六三00號
十二、桃監裁罰字第裁五二-CJP0四六二八0號
十三、桃監裁罰字第裁五二-CJP0四六四八六號
十四、桃監裁罰字第裁五二-CJP0四六六一六號
十五、桃監裁罰字第裁五二-CJP0四七七八0號
十六、桃監裁罰字第裁五二-CJP0四七九六七號
十七、桃監裁罰字第裁五二-CJP0四七九九七號
十八、桃監裁罰字第裁五二-CJP0四八六一八號
十九、桃監裁罰字第裁五二-CJP0四九0五九號
二十、桃監裁罰字第裁五二-CNP0五三六二九號
廿一、桃監裁罰字第裁五二-CJP0四九五0六號
廿二、桃監裁罰字第裁五二-CJP0四九八七六號
廿三、桃監裁罰字第裁五二-CJP0五0七八八號
廿四、桃監裁罰字第裁五二-CJP0五一一四二號
廿五、桃監裁罰字第裁五二-CJP0五一二二二號
廿六、桃監裁罰字第裁五二-CJP0五一八二九號
廿七、桃監裁罰字第裁五二-CJP0五二一八六號
廿八、桃監裁罰字第裁五二-CJP0五二六二三號
廿九、桃監裁罰字第裁五二-CJP0五二九一八號
三十、桃監裁罰字第裁五二-CJP0五三0二六號
卅一、桃監裁罰字第裁五二-CJP0五三四五四號
卅二、桃監裁罰字第裁五二-CJP0五三八七六號
卅三、桃監裁罰字第裁五二-CJP0五四二二0號
卅四、桃監裁罰字第裁五二-CJP0五四六四九號
卅五、桃監裁罰字第裁五二-CJP0五四八五六號
卅六、桃監裁罰字第裁五二-CJP0五五四六九號
卅七、桃監裁罰字第裁五二-CJP0五五五九九號
卅八、桃監裁罰字第裁五二-CJP0五六0九一號
卅九、桃監裁罰字第裁五二-CJP0五六七八八號
四十、桃監裁罰字第裁五二-CJP0五七四四0號
四一、桃監裁罰字第裁五二-CJP0五七二六六號
四二、桃監裁罰字第裁五二-CJP0五八三七三號
四三、桃監裁罰字第裁五二-CJP0五八一八九號
四四、桃監裁罰字第裁五二-CJP0五八五六八號
四五、桃監裁罰字第裁五二-CJP0五九一四九號
四六、桃監裁罰字第裁五二-CJP0六00六七號
四七、桃監裁罰字第裁五二-CJP0六0七九八號
四八、桃監裁罰字第裁五二-CJP0六六八八四號
四九、桃監裁罰字第裁五二-CJP0六七五五七號
五十、桃監裁罰字第裁五二-CJP0六七九七一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聲字第一五二號於民國 92 年 10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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