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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二九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沈士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二九號

原告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鄭仁壽律師
被告
丙○○

        黃監雯

右列被告等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法官  沈士亮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二九號於民國 92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