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三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三五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甲○○○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板橋市○○○路二三巷四一號 右 一 法定代理人 林瑞祥 右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 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