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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三五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三五號

原告
乙○○
被告
丙○○
甲○○○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板橋市○○○路二三巷四一號
右   一
法定代理人 林瑞祥

右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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