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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三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22 日
  • 法定代理人
    林瑞祥

  • 原告
    乙○○
  • 被告
    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三五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甲○○○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板橋市○○○路二三巷四一號 右   一 法定代理人 林瑞祥 右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 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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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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