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三五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三五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丙○○
- 甲○○○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板橋市○○○路二三巷四一號
- 右 一
- 法定代理人 林瑞祥
右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三五號
右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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