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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桃簡字第一六五六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林孟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桃簡字第一六五六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六九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科罰金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上訴本院合議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一 日

法 官 林 孟 宜

書記官 吳 宏 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桃簡字第一六五六號於民國 93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