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ОО七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ОО七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八一一號),本院
裁定如左:
主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捌包合計淨重壹點玖捌公克(包裝重壹點參伍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拾參包合計毛重拾肆公克、第二級毒品大麻(煙草)壹包淨重貳點柒貳公克(包裝重零點伍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桃園縣警察局大溪分局函送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捌包合計淨重壹點玖捌公克(包裝重壹點參伍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在卷足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拾參包毛重拾肆公克(聲請書誤載為壹點肆公克)、第二級毒品大麻(煙草)壹包淨重貳點柒貳公克(包裝重零點伍貳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在卷足按),係該局於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十一時二十分許,在桃園縣大溪鎮○○路二十八號前及同址三樓內查獲被告甲○○非法所有之物,因認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而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責部分,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九十二年度戒偵字第一0九號),惟查獲之前揭物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保管字第七三0三號、九十年度安保管字第一二六五號),係屬違禁物,爰請依法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