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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О一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周政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О一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具 保 人 乙○○
被告
甲○○

右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九十二年度執偵聲沒字第六三號),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犯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三萬元,由具保人於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檢附送達證書回證影本、戶籍謄本影本、拘票回證影本等資料,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三萬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法 官 周政達

書記官 沈秀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О一號於民國 92 年 04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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