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О一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О一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具 保 人 乙○○
- 被告
- 甲○○
右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九十二年度執偵聲沒字第六三號),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犯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三萬元,由具保人於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檢附送達證書回證影本、戶籍謄本影本、拘票回證影本等資料,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三萬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