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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三五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林恆吉吳為平劉秀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三五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具 保 人 丙○○

        乙○○

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三五

0九號、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三五四號、第二0九一號)及併案審理(九十二年度毒

偵字第三三九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及九十二年一月十九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及新臺幣一萬元,並分別由具保人乙○○、丙○○繳納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茲該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屢經傳喚未到,經拘提亦無結果,此有送達回證及拘票附卷可稽,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劉秀君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三五號於民國 93 年 0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