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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四八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林孟宜陳永來錢建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四八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一七二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提起公訴,惟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孟 宜

法 官 陳 永 來

法 官 錢 建 榮

書記官 劉 寶 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六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四八號於民國 93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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