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2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2年度重訴字第25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葶栩原名陳慧雯.
- 選任辯護人
- 曹詩羽律師
蔡順雄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8 月12日所為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當事人欄內關於陳葶栩之生日「民國58年5 月31日生」
應更正為「民國58年5 月3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應予更正之情形,爰依前揭司法院大法官釋示意旨,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榮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