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 原告
- 甲○○
- 原告
- 乙○○ 位同右
- 原告
- 丙 ○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李宗益律師
- 被告
- 丁○○
上列被告因本院93年度交易字第139 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該案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顯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被告因本院93年度交易字第139 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該案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顯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