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壢簡字第1661號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壢簡字第1661號
- 聲請人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3年度偵字第152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葉明賢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應補充事後告訴人「奇異資融公司」已尋獲該輛為動產抵押標的物之Z8-6155 號自小客車,且將之變賣得款166,100 元以之抵償被告積欠之車款,此據告訴代理人黃惠君於本院調查時述明,可見告訴人所受損害之大半已獲彌平等情外,餘犯罪事實、證據暨所犯罪名胥同於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茲引用之。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00元以下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