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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壢簡字第1661號

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蔡榮澤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壢簡字第1661號

聲請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3年度偵字第152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葉明賢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應補充事後告訴人「奇異資融公司」已尋獲該輛為動產抵押標的物之Z8-6155 號自小客車,且將之變賣得款166,100 元以之抵償被告積欠之車款,此據告訴代理人黃惠君於本院調查時述明,可見告訴人所受損害之大半已獲彌平等情外,餘犯罪事實、證據暨所犯罪名胥同於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茲引用之。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00元以下之罰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榮澤

書記官 陳奕珽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壢簡字第1661號於民國 94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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