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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О一號

聲請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邱滋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О一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三年度執聲沒字第一0四號),本

院裁定如左:

主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肆參公克(包裝重零點肆伍公克)及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陸參公克(包裝重零點貳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一)桃園縣警察局中壢分局函送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肆參公克(包裝重零點肆伍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檢驗通知函在卷足按,係該局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一時零五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志廣路口查獲被告甲○○非法所有之物。(二)桃園縣警察局中壢分局函送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陸參公克(包裝重零點貳參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檢驗通知函在卷足按,係該局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十八時三十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一四八號前查獲被告甲○○非法所有之物。因認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而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責部分,業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九十二年度戒毒偵字第八號),惟查獲之前揭物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保管字第四二七四號、九十一年度保管字第五八三二號),係屬違禁物,爰請依法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 日

法 官 邱滋杉

書記官 高文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О一號於民國 93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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