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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313號

殺人未遂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江德民柯姿佐蔡和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313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男 27歲
巷18號(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70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肆年壹月貳拾陸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甲○○經本院以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所列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予進行審判,而自民國93年10月12日起執行羈押在案,嗣於94年1 月12日起延長羈押2 月。茲被告因另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於94年1 月26日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發監執行,此有該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附卷可稽,是被告已無羈押之必要,依前開規定,自應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柯姿佐

法 官 蔡和憲

書記官 常毓生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313號於民國 94 年 0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未遂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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