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 聲請人
- 丙○○○
- 相對人
- 乙○○
上列聲請人因相對人有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必要,聲請指定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選任丙○○○為乙○○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相對人因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七0號被告甲○○殺人未遂事件,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事件必要,因相對人無訴訟能力又無法定代理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聲請人因相對人有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必要,聲請指定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左:
選任丙○○○為乙○○之特別代理人。
相對人因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七0號被告甲○○殺人未遂事件,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事件必要,因相對人無訴訟能力又無法定代理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