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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林孟宜陳永來錢建榮

聲請人
丙○○○
相對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相對人有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必要,聲請指定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選任丙○○○為乙○○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相對人因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七0號被告甲○○殺人未遂事件,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事件必要,因相對人無訴訟能力又無法定代理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孟 宜

法 官 陳 永 來

法 官 錢 建 榮

書記官 劉 寶 霞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相對人因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七0號於民國 94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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