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0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江德民柯姿佐蔡和憲

原告
甲○○
原告
乙○○ 位同右
原告
丙 ○
共同送達代收人
李宗益律師
被告
丁○○

上列被告因本院93年度交易字第139 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該案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顯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柯姿佐

                   法 官  蔡和憲

                   書記官  常毓生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本院93年度交易字第139 號於民國 94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