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五一九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五一九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男 三
- 選任辯護人
- 吳金棟律師
- 被告
- 乙○○ 男 四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
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