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一六三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一六三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 二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六 九三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連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 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肆年。於附表編號一、四至五十四所示桃園縣政府環境保 護局函(稿)之局長欄內,及附表編號二、三所示行文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函文上 偽造之「鵬翔」署押各壹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甲○○前係替代役役男,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分派至桃園縣政府環境 保護局(下稱環保局)廢棄物管理課服役,自九十一年二月間,轉至環保局綜合 計劃課服務,負責工商廠場登記、環保評估審查及替代役管理等業務,為依據法 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於九十二年三月初,其因即將退伍而承辦之案件積案甚多, 且所屬單位列表稽催,其課長林鵬翔復要求其於退伍前將積案結清,致心生壓力 ,遂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之概括犯意,自九十二年三月初某日起至九十二年四月 底某日止,在環保局綜合計劃課之辦公室內,連續利用夜間加班之職務上機會, 未經課長林鵬翔之授權許可,即私自取用課長林鵬翔放置於抽屜內,刻有「綜計 課課長林鵬翔」職章(下稱系爭公印)及刻有「代為決行」章(下稱系爭印章) ,先後於附表編號一及四至五十四所示,其職務上負責草擬之環保局函(稿)之 「單位主管欄」內,以各盜用系爭公印一次之方式,偽造表示綜計課課長林鵬翔 已審閱完畢上開函稿意思之公文書,足生損害於環保局對於公文核發管理之正確 性及附表所示之函稿受文者。其並於上開函稿之「局長欄」內,以各盜用系爭印 章一次、偽造「鵬翔」署押(下稱系爭署押)一枚;或再盜用系爭公印一次之方 式(盜用系爭公印、系爭印章;偽造系爭署押之次數、數目,詳如附表所示), 偽造表示綜計課課長林鵬翔已決行發文意思之公文書,足生損害於環保局對於公 文核發管理之正確性及附表所示之函稿受文者,進而將其草擬之上開函稿向不知 情之公務員行使,發文予附表廠商及單位,足生損害環保局對於公文核發管理之 正確性及附表所示之函稿受文者。被告復承前同一概括之犯意,於九十三年三月 初,在環保局綜合計劃課之辦公室內,連續利用夜間加班之職務上機會,先後於 附表編號二、三所示,其職務上負責處理之行文環保局函文上,以各盜用系爭公 印一次之方式,偽造表示綜計課課長林鵬翔已同意,其於上開行文環保局函文上 所加註之「一、本件係供業務參考;二、呈閱後存查」意見之公文書,足生損害 於環保局對於公文存查管理之正確性。其並於上開行文環保局函文上,以各盜用 系爭公印一次、系爭印章一次、偽造系爭署押一枚之方式,偽造表示綜計課課長 林鵬翔已決行其於上開行文環保局函文上所加註之「一、本件係供業務參考;二 、呈閱後存查」意見之公文書,足生損害於環保局對於公文存查管理之正確性。 進而將其上開負責處理之行文環保局函文,向不知情之公務員行使,依上開批註 意見辦理存查事宜,足生損害於環保局對於公文存查管理之正確性。嗣於九十二 年四月二十九日,經課長林鵬翔查覺核閱被告處理之公文甚少,而被告所承辦未 結之案件只餘五件,事情有異,始追查悉知上情。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桃園調查站 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右揭事實迭據被告甲○○於警詢、偵查中坦白承認,並核與證人林鵬翔於警詢、 偵查中所證述之情節相符,此外,復有附表所示環保局函(稿)及行文環保局函 文影本在卷可稽,是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以採取,且其上開 偽造公文書及行使之行為,均足以生損害於環保局對於公文核發管理之正確性及 附表所示之函稿受文者;環保局對於公文存查管理之正確性。本件事證明確,被 告右揭犯行足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系爭公印係環保局依據印信條例規定所製發之職章,有環保局九十三年十一月 一日桃環人字第○九三○○六六三三五號函一份在卷足憑,性質上自屬公印;系 爭印章因不足以表示公務員之資格,自非公印。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 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一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被告盜用系爭公印、盜用系爭 印章、偽造署押,均為偽造公文書之階段行為,不另論罪,又其偽造公文書行為 被行使偽造公文書之高度行為吸收,亦不另論罪。至聲請意旨認被告上開所為盜 用公印、盜用印章行為與偽造公文書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尚有未洽,併 此敘明。再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公文書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 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以一罪論,並依法加重其刑。又被告行為 時為公務員而假借職務上之機會,以故意犯本件行使偽造公文書罪,應依刑法第 一百三十四條前段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身為公務人員,為解決負責業 務案件數量之問題,竟盜用公印、印章;偽造署押,並進而行使偽造公文書,所 為非是,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惟念其並無任何前科紀錄, 此有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考, 素行尚稱良好,且其犯後坦承犯行,深知悔悟,及聲請人亦於聲請意旨中表示: 請本院量處被告有期徒刑一年十月,併宣告緩刑四年等語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上開 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及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足佐,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 ,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且 其於退伍後現已謀得正當工作,有在職證明書一份在卷可參,復參酌前述聲請人 具體求刑之意見,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四年,用啟自新。 四、至於附表編號一、四至五十四所示環保局函(稿)之局長欄內,及附表編號二、 三所示行文環保局函文上,偽造之「鵬翔」署押各一枚(即共五十四枚),均爰 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六條、 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一條、第一百三十四條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 百十九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王 美 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 本院合議庭。 書記官 張 子 涵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一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 表: ┌───┬──────────┬──────────┬────────┬────────┐ │編 號│函 稿 受 文 者 │副 本 收 受 者 │發 文 日 期 │盜用系爭公印、系│ │ │或行文環保局文書 │ │或存查日期 │爭印章及偽造署押│ │ │ │ │ │之次數、數目 │ ├───┼──────────┼──────────┼────────┼────────┤ │一 │米坊酒莊商行 │財政部國庫署 │九十二年三月十一│盜用系爭公印一次│ │ │ │桃園縣政府財政局 │日發文 │。 │ │ │ │桃園縣衛生局 │ │盜用系爭印章一次│ │ │ │桃園縣政府建設局 │ │。 │ │ │ │環保局綜合計畫課(下│ │偽造系爭署押一枚│ │ │ │稱計畫課) │ │。 │ ├───┼──────────┼──────────┼────────┼────────┤ │二 │十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九十二年三月十二│盜用系爭公印二次│ │ │ │ │日存查 │。 │ │ │ │ │ │盜用系爭印章一次│ │ │ │ │ │。 │ │ │ │ │ │偽造系爭署押一枚│ │ │ │ │ │。 │ ├───┼──────────┼──────────┼────────┼────────┤ │三 │台灣曼寧工程顧問股份│ │同右 │同右 │ │ │有限公司 │ │ │ │ ├───┼──────────┼──────────┼────────┼────────┤ │四 │海能量科技開發工業有│桃園縣政府建設局 │九十二年三月十九│同右 │ │ │限公司 │計畫課 │日發文 │ │ ├───┼──────────┼──────────┼────────┼────────┤ │五 │臺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計畫課 │同右 │同右 │ │ │有限公司第三廠 │ │ │ │ ├───┼──────────┼──────────┼────────┼────────┤ │六 │君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同編號四 │同右 │同右 │ ├───┼──────────┼──────────┼────────┼────────┤ │七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計畫課 │同右 │同右 │ │ │修護工廠 │ │ │ │ ├───┼──────────┼──────────┼────────┼────────┤ │八 │三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同編號四 │同右 │同右 │ ├───┼──────────┼──────────┼────────┼────────┤ │九 │翔閎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桃園縣政府建設局 │同右 │同右 │ │ │楊梅廠 │計畫課 │ │ │ │ │ │環保局廢棄物管理課 │ │ │ ├───┼──────────┼──────────┼────────┼────────┤ │十 │建蕎化工有限公司 │同編號四 │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同右 │ │ │ │ │一日發文 │ │ ├───┼──────────┼──────────┼────────┼────────┤ │十一 │漢芳科技有限公司 │同編號四 │同右 │同右 │ ├───┼──────────┼──────────┼────────┼────────┤ │十二 │轉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同編號一 │同右 │同右 │ ├───┼──────────┼──────────┼────────┼────────┤ │十三 │昕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同編號九 │同右 │同右 │ │ │第二廠 │ │ │ │ ├───┼──────────┼──────────┼────────┼────────┤ │十四 │裕豐釀業股份有限公司│計畫課 │同右 │同右 │ ├───┼──────────┼──────────┼────────┼────────┤ │十五 │石園事業有限公司 │同編號一 │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同右 │ │ │ │ │五日發文 │ │ ├───┼──────────┼──────────┼────────┼────────┤ │十六 │宏昇威環保科技股份有│同編號四 │同右 │同右 │ │ │限公司 │ │ │ │ ├───┼──────────┼──────────┼────────┼────────┤ │十七 │昱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同編號四 │同右 │同右 │ │ │ │ │ │ │ ├───┼──────────┼──────────┼────────┼────────┤ │十八 │炬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編號四 │同右 │同右 │ │ │平鎮廠 │ │ │ │ ├───┼──────────┼──────────┼────────┼────────┤ │十九 │基榮實業有限公司 │計畫課 │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同右 │ │ │ │ │日發文 │ │ ├───┼──────────┼──────────┼────────┼────────┤ │二十 │中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同編號四 │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同右 │ │ │ │ │五日發文 │ │ ├───┼──────────┼──────────┼────────┼────────┤ │二十一│準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同編號四 │九十二年四月一日│同右 │ │ │ │ │發文 │ │ ├───┼──────────┼──────────┼────────┼────────┤ │二十二│宸煥企業有限公司 │同編號九 │九十二年四月二日│同右 │ │ │ │ │發文 │ │ ├───┼──────────┼──────────┼────────┼────────┤ │二十三│尚瑩機械有限公司 │同編號四 │同右 │同右 │ ├───┼──────────┼──────────┼────────┼────────┤ │二十四│正豐塑膠股份有限公司│同編號四 │同右 │同右 │ ├───┼──────────┼──────────┼────────┼────────┤ │二十五│華楙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同編號四 │同右 │同右 │ ├───┼──────────┼──────────┼────────┼────────┤ │二十六│壬北企業有限公司龜山│同編號四 │同右 │同右 │ │ │廠 │ │ │ │ ├───┼──────────┼──────────┼────────┼────────┤ │二十七│黎氏酒莊 │同編號一 │同右 │同右 │ ├───┼──────────┼──────────┼────────┼────────┤ │二十八│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同編號四 │九十二年四月九日│同右 │ │ │煉製事業部桃園煉油廠│ │發文 │ │ ├───┼──────────┼──────────┼────────┼────────┤ │二十九│亞柏科技有限公司 │同編號四 │同右 │同右 │ ├───┼──────────┼──────────┼────────┼────────┤ │三十 │億和興有限公司 │同編號四 │同右 │同右 │ ├───┼──────────┼──────────┼────────┼────────┤ │三十一│威成應用材料股份有限│計畫課 │同右 │同右 │ │ │公司桃園廠 │ │ │ │ ├───┼──────────┼──────────┼────────┼────────┤ │三十二│碩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編號四 │九十二年四月十一│同右 │ │ │ │ │發文 │ │ ├───┼──────────┼──────────┼────────┼────────┤ │三十三│金又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同編號四 │同右 │同右 │ │ │司楊梅廠 │ │ │ │ ├───┼──────────┼──────────┼────────┼────────┤ │三十四│台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同編號四 │同右 │同右 │ │ │有限公司第三廠 │ │ │ │ ├───┼──────────┼──────────┼────────┼────────┤ │三十五│三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同編號四 │同右 │同右 │ ├───┼──────────┼──────────┼────────┼────────┤ │三十六│允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同編號四 │同右 │同右 │ ├───┼──────────┼──────────┼────────┼────────┤ │三十七│巨讚實業有限公司 │同編號四 │同右 │同右 │ ├───┼──────────┼──────────┼────────┼────────┤ │三十八│艾克爾國際科技股份有│同編號四 │同右 │同右 │ │ │限公司龍潭廠 │ │ │ │ ├───┼──────────┼──────────┼────────┼────────┤ │三十九│騰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編號四 │九十二年四月十五│同右 │ │ │ │ │日發文 │ │ ├───┼──────────┼──────────┼────────┼────────┤ │四十 │鼎昇企業社 │同編號九 │同右 │同右 │ ├───┼──────────┼──────────┼────────┼────────┤ │四十一│立勝玩具工廠 │同編號四 │同右 │同編號一 │ ├───┼──────────┼──────────┼────────┼────────┤ │四十二│常陞科技有限公司 │計畫課 │同右 │同編號二 │ ├───┼──────────┼──────────┼────────┼────────┤ │四十三│統奕包裝股份有限公司│同編號四 │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同編號一 │ │ │桃園分公司 │ │一日發文 │ │ ├───┼──────────┼──────────┼────────┼────────┤ │四十四│銘宏億企業有限公司 │同編號四 │同右 │同右 │ ├───┼──────────┼──────────┼────────┼────────┤ │四十五│海能量科技開發工業有│同編號四 │同右 │同右 │ │ │限公司 │ │ │ │ ├───┼──────────┼──────────┼────────┼────────┤ │四十六│台灣松工電材股份有限│同編號四 │同右 │同右 │ │ │公司 │ │ │ │ ├───┼──────────┼──────────┼────────┼────────┤ │四十七│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同編號四 │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同右 │ │ │修護工廠發動機工廠 │ │二日發文 │ │ ├───┼──────────┼──────────┼────────┼────────┤ │四十八│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同編號四 │同右 │同右 │ │ │修護工廠三機棚廠 │ │ │ │ ├───┼──────────┼──────────┼────────┼────────┤ │四十九│政鎰化學工廠有限公司│同編號四 │同右 │同右 │ ├───┼──────────┼──────────┼────────┼────────┤ │五十 │川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編號四 │同右 │同右 │ ├───┼──────────┼──────────┼────────┼────────┤ │五十一│圓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計畫課 │同右 │同右 │ ├───┼──────────┼──────────┼────────┼────────┤ │五十二│宏偉展業股份有限公司│同編號四 │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同右 │ │ │ │ │三日發文 │ │ ├───┼──────────┼──────────┼────────┼────────┤ │五十三│祥鐸企業有限公司 │同編號四 │同右 │同右 │ ├───┼──────────┼──────────┼────────┼────────┤ │五十四│恒福磁鐵有限公司 │同編號四 │同右 │同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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