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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桃簡字第216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陳雪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3年度桃簡字第2163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3年度毒偵字第42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所載。
二、本件被告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五日下午八時三十
    分許採尿時起回溯九十六小時內某時施用毒品,係於前次因
    毒品案件受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同法第十條之
    罪,應依法追訴。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
    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沉迷毒品,不思
    禁絕,且前經該等矯治後仍未能戒除毒癮,足徵積習頗深,
    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
    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雪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姜國駒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7   日
附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桃簡字第2163號於民國 94 年 0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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