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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四六一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王美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四六一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具 保 人 甲○○
受刑人
乙○○
即被告
聲請

右具保人因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九十三年度執聲沒字第一六七號),本院裁

定如左: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經查,被告乙○○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七 日

法 官 王美玲

書記官 張嘉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四六一號於民國 93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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