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四七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四七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受刑人因賭博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並於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以法矯字第0九二00五0三四七號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十二日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