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31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313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男 27歲
- 巷18號(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70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肆年壹月貳拾陸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甲○○經本院以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所列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予進行審判,而自民國93年10月12日起執行羈押在案,嗣於94年1 月12日起延長羈押2 月。茲被告因另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於94年1 月26日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發監執行,此有該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附卷可稽,是被告已無羈押之必要,依前開規定,自應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