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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詐欺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26 日
  • 法官
    吳為平黃立昌林玉蕙

  • 被告
    寅○○地○○乙○○庚○○○丑○○Q○○P○○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重訴字第74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寅○○ 選任辯護人 蔡宏修律師 被   告 地○○ 選任辯護人 許芳瑞律師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范坤棠律師 莊守禮律師 邱鎮北律師 被   告 庚○○○ 選任辯護人 林傳哲 律師 林辰彥 律師 呂昭聖 律師 被   告 丑○○(原名李詩萍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s○○ 被   告 Q○○ 選任辯護人 吳東霖律師 被   告 P○○ 選任辯護人 劉承斌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10195 號、第10934 號、第14425 號、第15915 號)及移送併案審理(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6901 號、臺灣士林地方法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6756號、第48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寅○○共同法人行為之負責人,違反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公司資料壹袋、世界集團資料壹箱,均沒收。 地○○共同法人行為之負責人,違反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公司資料壹袋、世界集團資料壹箱,均沒收。 乙○○共同法人行為之負責人,違反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公司資料壹袋、世界集團資料壹箱,均沒收。 庚○○○共同法人行為之負責人,違反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公司資料壹袋、世界集團資料壹箱,均沒收。 丑○○共同法人行為之負責人,違反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公司資料壹袋、世界集團資料壹箱,均沒收。 P○○共同法人行為之負責人,違反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公司資料壹袋、世界集團資料壹箱,均沒收。 Q○○共同法人行為之負責人,違反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公司資料壹袋、世界集團資料壹箱,均沒收。 事 實 一、X○○(業據本院發布通緝)、W○○(業據本院發布通緝)、V○○(由本院另行審結)為三兄弟,渠等先後於民國八十七年十月十七日,申請核准設立址設臺北市大同區○○○路○段一之一號一二樓(後遷移至臺北市信義區○○○路○段五○八號一七樓)之「世界頂尖國際網路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後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獲經濟部核准更名為「世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界信息公司」),於八十七年十月十九日申請核准設立址設臺北市信義區○○○路○段五○八號一七樓之「世界商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界商城公司),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四日,申請核准設立址設臺北市大同區○○○路○段一之一號一一樓之二之「世界精英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界精英公司」),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申請核准設立址設臺北市○○區○○街一段一一○號三樓之「永坤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坤宸公司」),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申請核准設立址設臺北市信義區○○○路○段五○八號一七樓之「世界前衛國際網路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界前衛公司」),於八十六年六月三十日,申請核准設立址設臺北縣五股鄉○○○路一○四號之「致勝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致勝公司」),於八十八年六月七日,申請核准設立址設臺北市信義區○○○路○段五○八號一七樓之「雲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雲頂公司」),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八日,申請核准設立址設臺北市大同區○○○路○段一之一號一二樓之「中華頂尖網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公司」),組成世界科技集團,共同負責該等公司之經營,X○○擔任「世界信息公司」總顧問,W○○擔任「世界信息公司」督導,V○○擔任「世界信息公司」顧問。X○○、W○○、V○○並邀請不知情之許丕龍、林學初(均業據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先後擔任「世界信息公司」之董事長,乙○○擔任「世界商城公司」之董事長,不知情之陳譽鐘擔任「世界精英公司」之董事長,不知情之t○○(業據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擔任「永坤宸公司」之董事長,不知情之謝易霖擔任「世界前衛公司」之董事長,不知情之徐林維國擔任「致勝公司」之董事長,不知情之葉景鴻擔任「雲頂公司」之董事長。又分別於九十年十二月間起雇用寅○○,擔任「世界信息公司」組訓部員工,並於九十一年年末擔金展部總監,後於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起擔任總經理;於九十一年十月間雇用乙○○,先後擔任「世界信息公司」長虹部副總及總監,迄九十三年二月離職;於八十九年七月雇用庚○○○,擔任「世界信息公司」業務部門副總,並於九十年七月間昇任荃薏部(後改為宇昇部)總監,迄於九十三年年初離職;於九十一年一月間,雇用丑○○先後擔任「世界信息公司」講師、組訓部總監,迄於九十二年九月間離職;於九十年四月間雇用P○○擔任「世界信息公司」商城部總監,迄於九十二年十月間離職;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雇用Q○○擔任「世界信息公司」鑫鼎部總監,迄於九十三年四月間離職;於九十二年四月一日,邀請地○○擔任「世界信息公司」名譽董事長,負責行政部門業務,迄於九十三年三月底離職。渠等均明知「世界信息公司」之營業項目係資訊軟體服務業、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網路認證服務業、投資顧問業、資訊軟體批發業、資訊軟體零售業、百貨業等項目,亦明知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前為財政部證券暨期貨交易委員會,下簡稱證期會,嗣於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改組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有價證券買賣之承銷、行紀、居間等證券業務,而「世界信息公司」之營業項目均不包括證券交易法第十五條之證券業務。竟未經證期會核准許可發給執照,共同自分別任職「世界信息公司」時起,基於違反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規定之犯意聯絡,自九十年二月間起,以假借應徵公司業務及行政員工名義先在報紙上刊登「世界科技集團聯合擴大徵才,高薪徵聘各階層主管幹部及歡迎欲前往上海與紐約發展之人員」之徵才報紙廣告,大量吸引一些無經驗且急需求職之如附表所示之不知情之y○○等人,進入「世界信息公司」分任管理職、商務代表或員工,同時X○○等人在員工新進人員教育訓練時,即由X○○、V○○等人以職前新進員工訓練為藉口,對附表所示之新進員工執行密集上課,並於課程內容中不斷灌輸「世界信息公司」經營狀況良好及與美國世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將完成合併(下稱「美國世界信息公司」),股票即將上市等消息,待新進員工完成新進員工訓練課程後,再集合所有新進員工至桃園縣蘆竹鄉之尋夢谷森林樂園舉辦晉升公司幹部講習會或於每天早會、夕會中,以公司營運狀況良好之利多消息、績效壓力(該公司沒有底薪,所有薪資來源為販賣股票及網路店面之抽成獎金)、晉升公司幹部誘因(販賣股票及網路店面成績優良者可以晉升為公司主管幹部)等方式,不斷要求新進人員購買第三人持有之「世界信息公司」、「世界商城公司」等之未上市(櫃)股票,並以此為評估能否晉升正式員工及晉升幹部之考核之方式,亦利用不知情之員工販賣第三人持有「世界信息公司」股票予其他不特定人,而對附表之員工及其他不特定人銷售上述有價證券。嗣經員工丙○○等人購買上述股票後查覺有異,經向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檢舉,並因上述員工之檢舉,而於九十三年四月二日、四月五日,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世界信息公司」位於臺北縣五股鄉○○○路一○四號、臺北市○○○路○段五○八號一七樓辦公處所搜索;又於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隊持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世界信息公司」位於臺北市信義區○○○路○段五○八號一七樓、臺北縣五股鄉○○○路一○四號辦公處所,W○○位於桃園縣八德市○○路○段九六三巷一弄一八號住所,V○○位於臺北市○○區○○街六○○巷八三弄一號八樓住所,寅○○位於臺北市○○區○○路四段二八八號一一樓住所,乙○○位於桃園縣中壢市○○路八五之一號三樓住所、丑○○位於臺北縣三重市○○街一一一巷三七弄一號四樓住所,庚○○○位於臺北市○○區○○街三五號五樓之五住所等址執行搜索,並當場拘提V○○、寅○○、乙○○、W○○、Q○○、庚○○○等人;另於九十三年七月一日在臺北市○○○路○段五五三巷五號前將丑○○拘提到案;於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在臺北市○○○路○段四一號之麥當勞前將P○○拘提到案,因而查悉上情,並扣得V○○所有,供本件居間買賣股票所用之之公司資料一袋、世界集團資料一箱。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以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移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併案審理。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所稱得為證據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及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立法者係以被告以外之人(含共同被告、共犯、被害人、證人等)因其陳述係在法官面前為之,故不問係其他刑事案件之準備程序、審判期日或民事事件或其他訴訟程序之陳述,均係在任意陳述之信用性已受確定保障之情況下所為,因此該等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應得作為證據;另以刑事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有訊問被告、證人、鑑定人之權,且實務運作時,偵查中檢察官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性甚高,為兼顧理論與實務,而對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乃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所謂得作為證據之「法律有規定者」之一,為有關證據能力之規定,係屬於證據容許性之範疇。而被告之反對詰問權,雖屬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之正當法律程序所保障之基本人權及第十六條所保障之基本訴訟權,不容任意剝奪。但詰問權係指訴訟上被告有在公判庭當面詰問證人,以求發現真實之權利,應認被告具有處分權,非不得由被告放棄對原供述人之反對詰問權。此與證據能力係指符合法律所規定之證據適格,而得成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在與否之證據資格,性質上並非相同。被告得以詰問證人,以被告或其辯護人在場為前提。上開得為證據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及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就本案被告而言,事實上均難期有於另案法官審判外或檢察官偵查中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機會。從而,於事實審法院審判實務中,案內遇有此類未能賦予被告行使詰問權之供述證據,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八款及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於準備程序期日訊明、曉諭被告或其辯護人是否聲請傳喚該被告以外之人以踐行人證之調查程序,使被告或其辯護人針對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及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有補足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機會。倘被告明示捨棄詰問者,應記明筆錄,以杜爭議。除有類如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三所列各款之情形以外,均應傳喚該被告以外之陳述人到庭依法具結,給予被告或其辯護人詰問,或依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七規定為詢問之機會。此即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明定「證人已由法官合法訊問,且於訊問時予當事人詰問之機會,且陳述明確別無訊問必要者,不得再行傳喚」,以與傳聞法則之理論相符,並與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相呼應。故上開尚未經被告行使詰問權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及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應屬未經完足調查之證據,非謂無證據能力,不容許作為證據。否則,如被告以外之人於本案審判中所為之陳述,與其先前在另案法官審判外或檢察官偵查中所為之陳述不符時,既謂後者無證據能力,依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即應悉數摒除不用,僅能採取其於本案審判中之陳述作為判斷之依據,按之現行刑事訴訟法關於傳聞證據排除例外之規定,殊難謂為的論。於法院踐行詰問程序後,綜合該被告以外之人全部供述證據,斟酌卷內其他調查之證據資料,本於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作合理之比較而為取捨、判斷,此屬實質證據價值之自由判斷問題,要無所謂其證據價值自比審判外之陳述為高之可言(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六六七五號判決意旨及大法官會議解釋第五百八十二號解釋文及理由意旨可資參照)。查證人即被害人b○、卯○○、i○○、己○○、申○○、子○○、B○○、M○○、巳○○、辰○○、玄○○、U○○、g○○、壬○○、H○○、F○○、S○○、Y○○、R○○、N○○、天○、洪宸威、T○○、宙○○、丁○○、J○○、L○○、I○○、D○○、a○○於偵查中結證關於本件違反證券交易法犯行之陳述,係經具結後向檢察官所為之證述,具有證據能力,業如前述;另本院嗣依檢察官之聲請,於審判期日傳喚證人即被害人卯○○、己○○、B○○、巳○○、辰○○、壬○○、H○○、S○○、天○、J○○、L○○到庭具結陳述,並接受被告寅○○、地○○、乙○○、庚○○○、丑○○、P○○及Q○○之辯護人詰問及與被告寅○○、地○○、乙○○、庚○○○、丑○○、P○○及Q○○對質,此有本院審判筆錄可稽,要難謂被告寅○○、地○○、乙○○、庚○○○、丑○○、P○○及Q○○之對質詰問權未受保障。是以,上開證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具有證據能力。 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所定,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此所謂「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係屬「信用性」之證據能力要件,而非「憑信性」之證據證明力,法院應就其陳述當時之原因、過程、內容、功能等外在環境加以觀察,以判斷其陳述是否出於「真意」、有無違法取供等,其信用性已獲得確定保障之特別情況,加以論斷,說明其憑據。而所稱「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係指就具體個案案情及相關卷證判斷,為發現實質真實目的,認為除該項審判外之陳述外,已無從再就同一供述者,取得與其上開審判外陳述之相同供述內容,倘以其他證據代替,亦無從達到同一目的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四三○四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證人甲丙○、k○○○、天○於查獲後即經警方對其製作筆錄,考量證人甲丙○、k○○○、天○於製作筆錄時應無充裕時間權衡其陳述之利害得失,且其內容亦較少受他人干預之可能,其內容應與案件之真實較為相近,警員在詢問證人甲丙○、k○○○、天○之前有依法告知其所得行使之三項權利,證人甲丙○、k○○○、天○對於警員之權利告知內容自應甚為明瞭;再者,證人甲丙○、k○○○、天○並表示員警並未刑求或不法取供,顯見警詢筆錄均是出於證人甲丙○、k○○○、天○之真意,且與事實相符,綜合以上情況判斷,本院認證人甲丙○、k○○○、天○警詢時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形。是證人甲丙○、k○○○、天○於警詢中之陳述與在本院審理時之陳述不符,而其警詢中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既如前述,此項審判外之陳述自具有證據能力。 三、另被告寅○○、地○○、乙○○、庚○○○、丑○○、P○○、Q○○及渠等辯護人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就本件判決所引之其餘人證、書證、物證之證據能力,均表示不爭執,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未就上開證據之證據能力聲明異議,且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並非公務員違法取得,亦無證據力明顯過低之情形,復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就上開證據進行調查、辯論,依法自有證據能力,均得作為本案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寅○○固坦承有於上揭時地受雇於「世界信息公司」,並擔任金展部總監及總經理,且為被告V○○之配偶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行,並辯稱:伊是於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經由地○○發佈,才擔任總經理,當時伊並沒有在場,而是在馬偕醫院照顧女兒。伊擔任總經理期間,都在搬家,並沒有叫員工去買公司股票,那時公司有任何事情,都是由n○○告訴我們怎麼做,因為都是由n○○跟X○○聯絡,伊沒有掌管公司的股務及財務,公司是到九十二年十二月,公司整個營運狀況不好,才叫伊擔任總經理,而伊是在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四日生第二個小孩,所以那段期間伊都在懷孕,要照顧家裡。伊認識V○○時,是在公司做總機,並非公司主要的負責人云云。被告寅○○之辯護人則以:被告寅○○從認識被告V○○起,只在公司擔任小職員,他是在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才被地○○董事長任命為總經理,而當時他也不在場,他負責的就是奉董事長的命令將公司由重慶北路搬到忠孝東路五段公司新址,且他也不負責公司股務及財務,且被告寅○○與被告X○○、V○○無犯意之聯絡,被告寅○○的行為,跟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構成要件並不相當置辯。訊據被告地○○股坦承有於上揭時地,擔任「世界信息公司」之榮譽董事長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行,並辯稱:伊從頭至尾都沒有誘使業務員去推動他們購買股票之行為,也沒有登報應徵人才,也沒有在上課灌輸員工不實的消息及營運的狀況,更沒有提供不實的財報,而發佈利多消息等云云。訊據被告乙○○固坦承有於上揭時地受雇於「世界信息公司」,並先後擔任長虹部副總及總監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行,並辯稱:被害人所購買的股票是由公司或是個人釋放出來,購買股票金額的流向何處,伊不清楚,伊自己也有購買股票,是否算是被害人云云。訊據被告庚○○○固坦承有於上揭時地受雇於「世界信息公司」,並先後擔任業務副總及荃薏部總監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行,並辯稱:我們是屬於荃薏部,沒有在賣股票,後來因為荃薏部人很少,所以跟菁英部合併為宇昇部,宇昇部林景山協理提議伊與他各拿出一張股票,從股票裡面提撥一些錢當作公基金,伊的股票及林景山的股票都是林景山拿去倍利公司交割,談也不是伊去談,且己○○所購買的股票,也不是伊去接觸,另公司有很多單位,別的單位怎麼做,伊不知道,我們單位荃薏部是全力在拓展網路商店,且公司是依照各單位的業績分配人員,因為我們網路商店的回收較慢,所以一直保持三個人,至於其他單位是否有在賣股票,伊不知道云云。訊據被告丑○○固坦承於上揭時地,受雇於「世界信息公司」,先後擔任講師及組訓部總監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行,並辯稱:伊不是「世界信息公司」金展部的總監。伊跟X○○他們不是合夥的關係,伊到公司是教網路開店電腦課程部分,另外伊有擔任尋夢谷的講師,但伊所講的內容絕對不是股票,而是電腦的課程,而且伊根本就沒有正常上班,只是兼職的講師,而不是正職人員,只要世界集團有課,伊就去擔任世界集團的電腦講師,領取鐘點費云云。訊據被告P○○固坦承有於上揭時地受雇於「世界信息公司」,並擔任商城部總監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行,並辯稱:伊是九十年四月二十八日向世界集團的分公司快樂商城購買九家的網路金店面,該公司是以直銷的體制運作,到九十一年擔任處長,他們跟伊說有美國公司的股票要上市,伊就買了三張,陸陸續續的買,後來到九十二年已經買了十張,那時X○○是總顧問,V○○也是顧問,他那時很正常,不是開庭這個樣子,伊就辦很多卡去刷卡買股票,到九十二年公司就掛一個總監,關於公司的股務、行政、財政都是他們兄弟在管,我們不知道,總監不用賣股票,主要是核對人家有沒有繳錢給公司,有沒有換美國的股票給人家,公司的股票伊都沒有賣,他們給伊掛名總監,伊就很高興,伊只要作好快樂商城部分就好,九十二年四月的時候,伊要付刷卡買股票的循環利息,但公司沒有給伊薪水,伊就到中壢用快樂商城接產品(如網路電話等東西)來賣,到九十二年底聽到公司要搬到五股,伊就到公司看一看。伊沒有介紹t○○、吳松蒲、B○○、呂滿祝、e○○、x○○、葉景鴻、曾增宏、陳柏亨、盤文華、甲丙○、g○○至「世界信息限公司」上班及有購買該公司的股票,伊只有介紹鄭峻元,他當時沒有錢買股票,伊只有送鄭峻元一張股票云云。被告P○○之辯護人則以:被告P○○並無販賣股票的行為,被告P○○所作的是網店的推廣,至於股票申購單上面的簽名只是行政流程上身分的確認,且公司對於員工辦理員工認股並未違反證券交易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因為員工認股是屬於公司法的規定,本件不是對大眾招募,而是員工就公司的股票來認股等語置辯。訊據被告Q○○固坦承有於上揭時地受雇於「世界信息公司」,並擔任鑫鼎部總監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行,並辯稱:伊確實不了解公司的運作,九十二年初才擔任公司總監,公司總監的工作是在網路商店的推展,但對於公司的所有的實際營運狀況,包括股票、財務,無法接觸,公司也不可能讓我們知道,我們也確實不了解,都是由公司發出的訊息,讓我們瞭解公司的狀況。伊是從九十二年初至九十三年一月份,陸續在公司投資錢買公司股票,至九十三年四月份。從九十二年開始就公司業務就陷入停頓,伊於九十三年四月份看公司的情況不好,伊就離開公司,伊沒有賣任何一張股票給別人云云。被告Q○○之辯護人則以:被告Q○○從來沒有向任何的員工或他人銷售世界信息等公司的股票,至於天○部分是被告Q○○和他合夥購買股票,而不是股票給他,雖然被告Q○○曾在股東暨員工優惠配股公司股權轉讓意向書上簽名,但那只是一個行政程序,不代表有販賣股票,只是申購人的身分確認等語置辯。惟查: ㈠共同被告X○○、W○○、V○○為三兄弟,渠等先後於八十七年十月十七日,申請核准設立址設臺北市大同區○○○路○段一之一號一二樓(後遷移至臺北市信義區○○○路○段五○八號一七樓)之「世界信息公司」,於八十七年十月十九日,申請核准設立址設臺北市信義區○○○路○段五○八號一七樓之「世界商城公司」,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四日,申請核准設立址設臺北市大同區○○○路○段一之一號一一樓之二之「世界精英公司」,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申請核准設立址設臺北市○○區○○街一段一一○號三樓之「永坤宸公司」,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申請核准設立址設臺北市信義區○○○路○段五○八號一七樓之「世界前衛公司」,於八十六年六月三十日,申請核准設立址設臺北縣五股鄉○○○路一○四號之「致勝公司」,於八十八年六月七日,申請核准設立址設臺北市信義區○○○路○段五○八號一七樓之「雲頂公司」,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八日,申請核准設立址設臺北市大同區○○○路○段一之一號一二樓之「中華公司」,組成世界科技集團,共同負責該等公司之經營,被告X○○擔任「世界信息公司」總顧問,被告W○○擔任「世界信息公司」督導,被告V○○擔任「世界信息公司」顧問。被告X○○、W○○、V○○並邀請許丕龍、林學初先後擔任「世界信息公司」之董事長,被告乙○○擔任「世界商城公司」之董事長,陳譽鐘擔任「世界精英公司」之董事長,證人t○○擔任「永坤宸公司」之董事長,謝易霖擔任「世界前衛公司」之董事長,徐林維國擔任「致勝公司」之董事長,葉景鴻擔任「雲頂公司」之董事長。又分別於九十年十二月間雇用被告寅○○,先後擔任「世界信息公司」組訓部員工,並於九十一年年末擔任金展部總監,後於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擔任總經理;於九十一年十月間雇用被告乙○○,先後擔任「世界信息公司」長虹部副總及總監,迄九十三年二月離職;於八十九年七月雇用被告庚○○○,擔任業務部門副總,並於九十年七月間昇任荃薏部(後改為宇昇部)總監,迄於九十三年年初離職;於九十一年一月間,雇用被告丑○○先後擔任「世界信息公司」講師、組訓部總監,迄於九十二年九月間離職;於九十年四月間,雇用被告P○○擔任「世界信息公司」」商城部總監,迄於九十二年十月間離職;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雇用被告Q○○擔任「世界信息公司」鑫鼎部總監;於九十二年四月一日,邀請地○○擔任「世界信息公司」名譽董事長,負責行政部門業務,迄於九十三年三月底離職。「世界信息公司」之營業項目係資訊軟體服務業、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網路認證服務業、投資顧問業、資訊軟體批發業、資訊軟體零售業、百貨業等項目,「世界信息公司」自九十年二月間起,以應徵公司行政員工名義先在報紙上刊登「世界科技集團聯合擴大徵才,高薪徵聘各階層主管幹部及歡迎欲前往上海與紐約發展之人員」之徵才報紙廣告,大量吸引如附表所示之證人y○○等人,進入「世界信息公司」分任管理職、商務代表或員工,並以「世界信息公司」晉升制度優惠辦法為評估能否晉升正式員工及晉升幹部之考核之方式,及附表員工及其他不特定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購入「世界信息公司」、「世界商城公司」之股票等情,業據如本判決附表所示之各被害人分別證述明確,並有如本判決附表所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繳稅額繳款書、「世界信息公司」股票、股東暨員工優惠配股公司股權轉讓意向書、繳款單據、美國「世界信息公司」股票、「世界商城公司」股票、過戶明細表(均詳如本判決附表「證據」欄之所示)、世界集團應徵廣告、世界信息公司誠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 000000號)資料、「世界信息公司」營運計畫報告書 、「世界信息公司」組織人員暨聯絡方式表、組織架構(長虹部、鑫鼎部、宇昇部、金展部、商城部)、執掌職務說明簡表、在職員工名冊、世界信息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授權書、世界集團人事任調免通報書、「世界信息公司」員工實領薪資表、「世界商城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世界集團事業高獎金制度宣傳文宣、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公司股票簽證查詢表、「世界信息公司」股東名冊、轉換美股通知書、「世界信息公司」公司執照、銀行存款支出名冊、被告地○○員工服務證明書、「世界商城公司」變更登記表、「世界信息公司」財務報告表、「世界信息公司」變更登記表、「雲頂公司」變更登記表、「世界商城公司」董事會議事錄、股東臨時會議議事錄、世界集團職前訓練參考資料、世界集團簡介、世界科技集團營運計畫報告書、職掌表、「世界商城公司」股東名冊、「世界信息公司」晉升制度優惠辦法等件在卷足考(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一九五號卷卷二第三七三頁、卷三第四五頁至第四五六之一頁、卷四第八二六頁至第八二七頁、第八三六頁至第八四三頁、第八四六頁至第八九三頁、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五九一五號卷卷三第一頁至第一八頁、第二二頁至第四五頁、第七五頁至第八二頁、第八六頁至第一二七頁、第一八五頁至第一九三頁、第一九七頁至第一九九頁、第二一三頁至第二一四頁、第二三六頁至第二三八頁、卷四第一頁至第一四一頁、第二二四頁至第二二六、九十三年度他字第六二一號卷第七七頁至第一一○頁、第一六四頁至第一六九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發查字第二號卷第一○頁、第二五之一頁),是上開事實,首堪認定。 ㈡被告寅○○固以前情置辯,惟稽之證人丙○○於警詢及偵查中具結證稱:伊於九十一年十二月間,看到中國時報分類廣告有關「世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美商高科技集團」徵員工的廣告,伊前往該公司應徵後,沒多久經通知去上班,經過職前訓練後,伊被分發到「世界信息公司」擔任公司的買賣網路店面及「世界信息公司」股票之業務員,但是沒有底薪,而員工必須推銷販賣公司的股票,才可以領到薪水及獎金,而且公司規定所有購買該公司的股票的客戶必須為公司員工,所以公司員工為了爭取業績,公司員工會先以員工的名字購買該公司股票,再私底下轉賣給員工的親朋好友。而該公司對於新進的員工會利用各種利多的藉口鼓吹員工購買該公司的股票,所以,公司有很多新進的員工一進入該公司就購買很多該公司的股票。因為公司人員說公司營運良好,購買有利可圖,且公司也有拿公司的營運企劃書給伊,伊也有購買股票,金額約為七十二萬元,伊購買公司股票之出賣人為致勝公司,而且公司應徵後公司有辦講習說明公司營運情況良好,且被告寅○○等人要員工向他人推銷股票收取佣金等語(見上開偵字第一○一九五號卷卷一第一四六頁背面至第一四七頁、卷三第五六五頁),證人卯○○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伊忘記進入「世界信息公司」金展部任職,任職期間大概一年半左右,擔任業務,就是拉人來買公司的股票及推銷網站。當初買公司股票是跟伊說買五張送一張,所以伊就買了五張,之後金展部總監吳詩惠要伊再買一百股,伊又買了一百股。因為公司會以投影機來向我們介紹先買臺灣公司的股票,再以臺灣公司的股票,換美國公司股票,還說現在美國公司那邊股票多好多好,現在價錢已經差不多多少了。當時公司員工沒有底薪,而是依員工有買公司的股票,公司會依任職的層級及下屬購買的股票數量按一定的比例撥發金錢,伊原本是專員,後來買了股票就升為課長。購買股票達一定數量,就可以升職,另外任職之所屬員工有人買,或者是介紹別人買股票,也可以抽傭。伊有去過桃園尋夢谷參加過活動四、五次,上課會介紹臺灣與美國「世界信息公司」的股票,有員工會當場買股票,在尋夢谷上課時,W○○、V○○會發布利多消息。寅○○算是金展部的最高總監,因為伊之前要買那五張股票時,公司有說在哪一天買之前就會以何價錢計算,伊在期限之後晚了三、四天,想要以三、四天前的價錢購買股票,吳詩惠說他要請示寅○○,請示後,伊就以三、四天前的價錢買等語(見本院卷卷八第六頁至第一八頁),證人M○○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伊於九十二年七月間,看報紙前往「世界信息公司」應徵,應徵工作時是從事網路行銷工作。進入公司後在鑫鼎部從事網路店面的行銷大概做了不到一年,但是沒有底薪,只有推銷客戶時才有獎金。V○○等人說公司營運良好,購買有利可圖,且公司也有拿公司的營運企劃書給伊,也在報紙及網路宣傳公司經營良好,且寅○○說員工可以優惠購買公司股票,伊就買了很多張公司股票等語(見上開偵字第一○九一五號卷卷三第五九二頁第五九三頁),及證人B○○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伊曾在「世界信息公司」任職,任職時間因事隔已經兩年多,而且伊有開刀生病,忘了。伊在公司任職期間,公司在每天早會時,早會輪值之主持人會鼓吹我們買公司股票,而輪值之人都為部門總監,伊看過寅○○擔任輪值主持人,她會介紹公司的前景、展望,以鼓吹大家買股票等語(見本院卷卷七第一一八頁至第一三二頁),互核上揭證人證述關於被告寅○○在「世界信息公司」擔任總監及鼓吹員工購買股票等情形大致相符。足見上揭證人均有到「世界信息公司」任職,且曾在該公司內親自見聞被告寅○○鼓吹購買該公司股票之情形,顯見被告寅○○確實在「世界信息公司」任職,且於任職期間擔任過「世界信息公司」早會之輪值主持人,並於早會時向員工說明「世界信息公司」營運情形良好,員工認股會有優惠,向員工推銷購買該公司股票,且「世界信息公司」除經營網店業務外,並且以推銷員工認股為計算員工薪資及晉升制度,又如部門所屬員工出售公司股票,該部門之主管均得依晉升制度獲得一定比率之報酬,亦即被告寅○○確有從事推銷員工購買「世界信息公司」股票,且因此獲得薪資或獎金之事實無訛。 ㈢被告地○○固以前情置辯,惟依證人壬○○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伊於九十二年九月間,因為看報紙應徵業務代表而進入「世界信息公司」任職,當初應徵時是說介紹客戶及介紹網店,他們就是設計網路開店,要打電話約客戶,約好時間後,要洽談客戶是否願意由「世界信息公司」幫他們架設網站。伊是在乙○○的長虹部門任職。公司每天早上都有早會,下午有夕會,通常全公司的早會會有輪值的總監,地○○是在早會宣導公司股票利多之情形,而且每天開早會都會有人上去說,他又買了多少世界信息的美國未上市股票,覺得公司前途很好,或推銷多少股等語(見本院卷六第一四○頁至第一七二頁),及證人k○○○於警詢中證稱:伊是「世界信息公司」金展部的協理。負責網店銷售及股票銷售,地○○是「美國世界信息公司」駐臺灣辦事處的總會議主席,是負責推銷販賣股票等語(見上開偵字第一○一九五號卷卷四第八七七頁至第八七九頁),互核上揭證人證述關於被告地○○在「世界信息公司」鼓吹員工購買股票等情形大致相符。審酌被告地○○在「世界信息公司」內宣導公司股票利多之消息,其目的顯係為鼓吹公司員工購買股票,此亦與證人k○○○證述被告地○○有推銷「世界信息公司」股票之證詞不謀而合,況且被告地○○於九十二年四月間進入「世界信息公司」擔任行政部門之榮譽董事長,對於該公司之業務包含網店行銷及推銷「世界信息公司」股票二種,顯難諉為不知,堪認被告地○○確有於任職「世界信息公司」期間,宣導公司股票利多消息,以達鼓吹公司新進員工購買該公司股票之目的。 ㈣被告乙○○固以前情置辯,然依證人j○○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伊於九十一年年底進入「世界信息公司」,九十二年二月底離職,一開始應徵主管助理,可是後來伊進去公司後他們說服伊做業務,伊就在鑫鼎部擔任業務,業務工作內容初期是請我們去推廣網路商城空間,又說我們的公司很好很棒,以「世界信息公司」去併購美國的公司,所以請我們去賣臺灣的「世界信息公司」的股票,但可以換成美國的股票。在公司只要是賣網路商城或賣公司股票都可以晉升,但詳細情形伊忘了,每天都會表揚員工賣網店或股票。公司會召開夕會,伊現在記得的都是當時每個分部如鑫鼎部、金展部等的主管主持夕會,伊曾經遇過乙○○、Q○○主持夕會,他們會拿經濟日報說「世界信息公司」併購美國公司的一個消息,是要告訴我們公司遠景有多好,會說公司有多好,股票有多好,希望我們把握這個時機買股票等語(見本院卷七第四一頁至第五四頁)、證人壬○○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於九十二年九月間,因為看報紙應徵業務代表而進入「世界信息公司」任職,當初應徵時是說介紹客戶介紹網店,他們就是設計網路開店,要打電話約客戶,約好時間後,要洽談客戶是否願意由「世界信息公司」幫他們架設網站。伊是在乙○○的長虹部門任職。在員工訓練三天期間,乙○○跟我們新進員工提到「世界信息公司」營運狀況不錯,前景良好,他說「世界信息公司」的股票在美國納斯達克即將上市,如果上市後,就會前景看好。公司每天早上都有早會,下午有夕會,通常全公司的早會會有輪值的總監,輪值到當周的總監就由其宣布買股票情形,會說員工買股票會有優惠,詳細情形都在公司的早會解散後,才由部門主管跟員工解說,乙○○也是輪值總監,而且每天開會都會有人上去說,他又買了多少世界信息的美國未上市股票,覺得公司前途很好。伊買股票除想賺錢外,因為公司沒有所謂的底薪制,要推銷網店或是請人買股票後,才有獎金即薪水,乙○○有解釋過薪水制度。就伊所知,公司內和伊相同性質的員工多半是以推銷股票為主。後來是乙○○問伊臺灣的「世界信息公司」股票有多少張,可以準備把換成美國「世界信息公司」的股票等語(見本院卷六第一四○頁至第一七二頁),證人B○○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曾在「世界信息公司」任職,任職時間因事隔已經兩年多,而且伊有開刀生病,忘了。伊在公司任職期間,公司在每天早會時,早會輪值之主持人會鼓吹我們買公司股票,而輪值之人都為部門總監,伊看過乙○○擔任輪值主持人,他會介紹公司的前景、展望,以鼓吹大家買股票,除推銷網店外,購買股票也可以晉升等語(見本院卷卷七第一一八頁至第一三二頁),證人卯○○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乙○○是總監,有幫我們上過課,就是講公司股票及網站等語(見本院卷卷八第一一頁至第一二頁),並於偵查中具結證稱:公司說營運狀況良好,有拿營運計畫書給伊,被告乙○○於公司舉辦之說明會中有說明公司營運狀況良好,員工可以優惠認股等語(見上開偵字第一○一九五號卷卷三第五七一頁至第五七二頁),證人巳○○於偵查中證稱:伊於九十一年十一月間進入「世界信息公司」任職鑫鼎部,任職期間八個月,負責網路店面行銷,乙○○有於公司舉行之說明會中說明公司營運狀良好,叫我們要找其他人來公司應徵且如果有購買股票可以發給我們獎金等語(見上開偵字第一○九五號卷卷三第五七八頁至第五七九頁)、證人O○○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有在「世界信息公司」任職,工作期間二個多月,工作單位是長虹部,總監是乙○○,伊從基層開始任職,後來升到主任,負責銷售公司股票、店面、數位機上盒、網路會員。伊在「世界信息公司」時有買很多購買該公司股票,伊還有介紹二個朋友買,後來發現情況不對,就沒有再介紹了,除了介紹親友購買股票外,在公司並無其他業績,因為自己購買股票加上伊介紹他人購買股票的關係,而升到主任,且公司有規定每個月業績達到多少錢就可以升到何階級。另外工作無底薪,而是介紹人購買公司股票,有分紅,伊記得分紅是一成,公司要我們銷售股票時,若是公司員工介紹來買的人可以用他自己的名義來購買股票,乙○○在開會時會上台講話,鼓勵大家銷售網站、股票,教的是銷售技巧,不過伊購買股票的原因是因為經理買的數量比伊多,伊相信他,所以才買等語(見本院卷卷八第四八頁至第五六頁),證人午○○於警詢中證稱:伊於九十二年八月間經由哥哥酉○○的介紹進入世界公司台中長虹部擔任商代,長虹部總監乙○○、副總林家榕、協理郭籽妍大力鼓吹我們新進員工購買「世界信息公司」的未上市股票,而且我們新進員工要購買股票才可以晉升職階,當時長虹部總監乙○○、副總林家榕、協理郭籽妍告訴我們新進員工該公司的股票是網路股的股票,且前開公司營業狀況良好,每年都有盈餘,公司很有發展潛力,股票上市後該公司股票會大漲,伊就以七十八萬元的價格向公司購買六千股等語(見上開偵字第一○○九一五號卷卷五第一○七○頁至第一○七一頁),證人酉○○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伊於九十二年七月左右,經由人力網求職進入「世界信息公司」臺中長虹部擔任商代,長虹部總監乙○○大力鼓吹我們新進員工購買「世界信息公司」的未上市股票,而且我們新進員工要購買股票才可以晉升職階,當時長虹部總監乙○○也告訴我們新進員工該公司的股票是網路股的股票,且公司營運狀況良好,每年都有盈餘,公司很有發展潛力,股票上市後會大漲,伊就以六萬五千元的價格向該公司購買五百股的股票等語(見本院卷六第三六九頁至第三七八頁),證人甲子○(原名甲丁○)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伊於九十一年八月到職,同年十月下旬離職,伊當初應該是應徵行政人員,應徵時公司的人沒有將工作內容說得很清楚,到職後才知道工作內容為打電話推銷賣網頁,公司行號可以利用網頁做廣告,並請人加入網路商城的會員,加入會員可以在網路商城買東西,也可以推銷股票。伊有以四萬五千元購買「世界信息公司」一千股股票,在公司沒有底薪,也沒有勞、健保。每天早上公司有早會,這時總監在前面講課訓練,教大家如何推銷,說公司股票股價如何,說公司將來會去大陸,要我們趕快認購股票,之後可以換股,股票等於在美國上市。夕會內容也差不多,就是由V○○的兄弟W○○等人帶動氣氛。乙○○是負責股票方面的事宜,他的職位也是高階主管,他說他之前在日盛證券工作,會說一些股票分析及換股的程序,叫我們要想用股票賺錢這條路才是最快的,說公司的股票會與美國換股,他說公司的股票是未上市股票,之後會有很大獲利等等,他講這些事情就是要我們買股票,因為乙○○上台講這部分的次數比較多,時間比較長,而且他每次上台都只有一個人,所以伊會有印象等語(見本院卷卷八第五八頁至第六六頁),及證人甲癸○於偵查中證稱:伊在「世界信息公司」內任職協理,任職期間從九十一年六月到九十二年十月,在公司每天早會及夕會時,公司主管乙○○向員工鼓吹購買美國未上市股票,而且再三揚言十月底一定會上市,但是後來還是沒上市。他們是在「世界信息公司」辦公室及桃園尋夢谷森林樂園辦活動、研習時鼓吹購買,公司營運項目有賣網店、機上盒。伊有負責銷售,但是伊沒有賣出去。又因沒有底薪,伊的薪水是伊自己買自己的東西賺的,有些員工若是有賣出去股票的話,紅利會比較高等語(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六七五六號卷卷一第七六頁至第七七頁),互核上揭證人證述關於被告乙○○在「世界信息公司」擔任總監及鼓吹員工購買股票等情形大致相符,尚非虛妄。足見上揭證人均曾前往「世界信息公司」應徵,而在「世界信息公司」任職過,且在任職期間適值被告乙○○擔任長虹部總監,而親自見聞被告乙○○或係於桃園尋夢谷講習會、每日早會或夕會中,鼓吹員工購買界信息公司股票,或向上揭證人解釋公司薪水制度係由推銷網店或公司股票之佣金計算,可認被告乙○○確有從事推銷員工購買「世界信息公司」股票,且得因此獲得薪資或獎金之事實無誤。 ㈤被告庚○○○固以前情置辯,惟觀諸證人B○○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曾在「世界信息公司」任職,伊在公司任職期間,公司在每天早會時,早會輪值之主持人會鼓吹我們買公司股票,而輪值之人都為部門總監,伊看過庚○○○擔任輪值主持人,他會介紹公司的前景、展望良好,以鼓吹大家買股票,除推銷網店外,購買股票也可以晉升等語(見本院卷卷七第一一八頁至第一三二頁),證人己○○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於九十二年十一月間在世界信息公司任職,期間約一個半月,當初進入公司要應徵會計,後來進去後是做業務,負責銷售網站、公司股票,沒有底薪,要賣股票或網店才可以抽傭。當時公司會提供網站讓我們看我們併購美國公司那邊股票的走勢。每天都有起伏。伊看有漲也有漲的空間,公司的人也有說這是未上市的股票,以後有成長的空間,鼓勵我們買公司的股票,每天公司的主管都會對我們新進的員工洗腦說公司股票未來會漲價,要我們去買公司的股票,伊的主管是庚○○○,是她鼓吹伊買股票。伊當時第一次買股票時,有簽立一張股東暨員工優惠配股公司股權轉讓意向書,是以郭中信的名義來買,庚○○○叫伊不要用伊的名字買,而用伊先生郭中信的名義買等語(見本院卷卷七第七一頁至第八二頁),證人巳○○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庚○○○是「世界信息公司」總監,開早會或夕會時有擔任主持人,每次開會大都會提及公司遠景等語(見本院卷卷七第六二頁),證人辰○○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於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進入「世界信息公司」任職,是在九十年十一月九日買該公司股票,伊買了五張,一共九萬元。當時是因為聽講師和上課的時候才購買,講師是丑○○和庚○○○,講師就說公司多好,之後怎麼樣發展。公司有每天開早會及夕會,開會時講公司發展前景很好,叫我們買股票,伊買了股票後,就從商代晉升為商務課長等語(見本院卷卷七第一七五頁至第二○四頁),證人壬○○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世界信息公司」每天早上都有早會,下午有夕會,通常全公司的早會會有輪值的總監,輪值到當周的總監就由其宣布說買股票情形,會說員工買股票會有優惠,宣布股票利多消息,詳細情形都在公司的早會解散後,才由部門主管跟員工解說,庚○○○也是輪值總監,而且每天開會都會有人上去說,他又買了多少世界信息的美國未上市股票,覺得公司前途很好等語(見本院卷六第一四○頁至第一五○頁),及證人甲子○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伊有在「世界信息公司」見過庚○○○,她與伊不同部門,她是另外一組的高階主管,她有上台說過話,講的內容不離開銷售網店、股票,每天公司都有早會或夕會,講授銷售技巧、股務、股票買賣流程,若是伊介紹人家購買,也有分紅等語(見本院卷第六一頁至第六二頁),互核上揭證人證述關於被告庚○○○在「世界信息公司」擔任總監或高階主管及上台講授購買股票、鼓吹員工購買股票等情形大致相符。足見上揭證人均曾前往「世界信息公司」應徵,而在「世界信息公司」任職過,且在任職期間適值被告庚○○○擔任總監或部門高階主管,而親自見聞被告庚○○○或係於早會或夕會中鼓吹員工購買「世界信息公司」股票,可認被告庚○○○確有從事推銷員工購買「世界信息公司」股票,且得因此獲得薪資或獎金之事實無誤。 ㈥被告丑○○固以前情置辯,然依證人卯○○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伊在「世界信息公司」任職時,有印象丑○○有在尋夢谷、公司幫我們新進人員上過課,他是屬於帶動氣氛的,但他多少會講到公司股票、網站情形等語(見本院卷卷八第一二頁),證人即被害人B○○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伊曾在「世界信息公司」任職,伊在公司任職期間,公司在每天早會時,早會輪值之主持人會鼓吹我們買公司股票,而輪值之人都為部門總監,伊看過丑○○擔任講師,他會介紹經濟、股市、公司遠景等語(見本院卷卷七第一三二頁),並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丑○○有在「世界信息公司」舉辦說明會時說明公司營運狀況良好,並要我們找其他人來公司應徵,如果有購買股票,可以給我們獎金等語(見上開偵字第一○九一五號卷卷三第五八六頁),證人巳○○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丑○○有在「世界信息公司」舉辦說明會時說明公司營運狀況良好,並要我們找其他人來公司應徵,如果有購買股票,可以給我們獎金等語(見上開偵字第一○九一五號卷卷三第五七九頁),證人辰○○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伊在「世界信息公司」任職時,當時是因為聽講師和上課的時候才購買,講師是丑○○和庚○○○,講師就說公司多好,之後會有很好發展,丑○○在上課時,有提到公司遠景,希望大家可以買股票等語(見本院卷卷七第一七九頁至第一八五頁)、證人壬○○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伊於九十二年九月間在「世界信息公司」任職時,有購買公司股票,丑○○有在桃園尋夢谷上課及早會時宣佈公司利多消息,並說股票預計半年後在美國上市等語(見本院卷卷六第一四○頁至第一五八頁),證人H○○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伊應該是九十二年六月到九十二年八月在世界信息公司任職,從商務代表晉升到商務主任。業務內容為介紹人家來買世界信息還有快樂商城的股票,那時候是國內,後來說擴大業務說要去美國股市上市,剛開始只有做股票的業務,後來有增加一些附加的業務,比方說推廣電信業務、網路店面業務。在「世界信息公司」的只有獎金、抽傭,沒有底薪,發放獎金之依據為有買股票就發放獎金給你,伊也有買臺灣「世界信息公司」的股票,伊曾在員工旅遊至桃園尋夢谷及臺南甲仙時見過丑○○,丑○○有推銷臺灣「世界信息公司」的股票,是在公司裡面朝會或者是開會、員工旅遊的時候,他說公司目前預備上市的進度、向證管會申請上市的進度等消息給大家參考,自己也買了很多股票,認為這些股票很有升值的空間希望這些員工趕快保握機會購買股票,他推銷股票時有時自己一個人,有時與其他人一起等語(見本院卷卷六第三八八頁至第四○五頁),證人Z○○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伊於九十二年八月在「世界信息公司」任職時,丑○○有推銷股票,當Q○○講完後,丑○○會接著上台說鼓勵的話語,叫我們不要錯失良機,他會說這個股票可以買,今天是什麼價錢,明天就不知道是什麼價錢,如果覺得可以買,就要趕快買,而且還說公司規定不管是自己買或是介紹人買,可以抽傭金還可以升職等語(見本院卷卷六第四○七頁至第四一四頁),證人戊○○於警詢中證稱:伊於九十年九月左右在報紙分類廣告上看到一則有關「世界信息限公司」徵員工的廣告,伊前往該公司應徵後,過沒多久該公司就通知伊前往該公司址設臺北市○○○路○段一之一號一○樓、一二樓上班,經過職前訓練後,伊被分發到發展部門擔任買賣網路店面之業務員,而伊進去時該公司都沒有說要購買該公司的股票,且公司雖然標榜買賣網路店面,但實際上每天公司的主管都不停的對新進員工上課並對新進員工洗腦告訴我們公司營運狀況有多好,以引誘新進員工去購買該公司的股票,丑○○是講師,負責對我們洗腦推銷販賣該公司的股票,丑○○向我們講了很多世界信息公司經營得很好,未來會很有發展,所以伊才會以溢價方式每張一萬六千元購買「世界信息公司」的股票,且買十張送一張,總計十六萬元等語(見上開偵字第一五九一五號卷卷二第二三頁至第二四頁),互核上揭證人證述關於被告丑○○在「世界信息公司」擔任講師及上台說明公司營運狀況良好、鼓吹員工購買股票等情形大致相符,是上揭證人證詞,尚非虛妄,堪以採信。足見上揭證人均曾前往「世界信息公司」應徵,而在「世界信息公司」任職過,且在任職期間適值被告丑○○擔任總監或部門高階主管,而親自見聞被告丑○○或係於早會或夕會或尋夢谷會議中鼓吹員工購買界信息公司股票,可認被告丑○○確有從事推銷員工購買「世界信息公司」股票,且公司員工之晉升及獎金發放亦以販買公司股票為計算基準之事實無誤,被告丑○○雖辯稱伊於九十二年七月即離職,然證人壬○○確實於本院審理時當庭指訴被告丑○○有到尋夢谷上課,且於偵查中亦證稱被告丑○○為總監,顯見證人壬○○應無誤認之虞,是被告丑○○之辯解,委不足採。 ㈦被告P○○固以前情置辯,惟稽之證人卯○○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伊在「世界信息公司」任職時,P○○是商城部門總監,他跟我不同部門,他有上課,他上課也是講公司股票和網站等語(見本院卷卷八第一二頁),證人B○○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在「世界信息公司」時,是透過總監P○○介紹購買股票,伊的總監是P○○,而伊進入公司是朋友鄭俊元介紹,他們互相配合鼓吹伊買股票,當時公司好像有頒發獎金給伊,另外公司在每天早會時,公司的輪值主持人都會鼓吹購買股票,他們介紹公司的前景、展望,他們說公司的前景、展望很好,輪值主持人由總監級主管擔任,伊看到P○○為輪值主持人,伊自己買股票也有晉升等語(見本院卷卷七第一一八頁至第一三四頁),證人壬○○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伊在「世界信息公司」任職時,每天早上都有早會,下午有夕會,通常全公司的早會會有輪值的總監,輪值到當周的總監就由其宣布說公司營運狀況良好,買股票之情形,也會說員工買股票有優惠,宣布股票利多消息,詳細情形都在公司的早會解散後,才由部門主管跟員工解說,P○○也是輪值總監,而且每天開會都會有人上去說,他又買了多少世界信息的美國未上市股票,覺得公司前途很好等語(見本院卷六第一四○頁至第一七二頁),證人J○○於警詢中證稱:伊於九十二年六月間,在中國時報分類廣告上看到一則有關「世界信息公司」徵員工的廣告,伊前往應徵後,過沒多久該公司就通知伊到該公司位於臺北市○○○路○段一之一號一○樓、一二樓上班,經過職前訓練後,伊被分發擔任商城部之課長,商城部總監是P○○,而該公司雖然標榜買賣網路店面,但是實際上公司的主管每天都不停的對新進員工上課並對新進員工洗腦,以引誘新進員工去購買該公司的股票,P○○負責網店販賣、股票販賣,伊在公司大力鼓吹之下以每張六萬一千元向公司購買二張「世界信息公司」的股票等語(見上開偵字第一○一九五號卷卷四第七六二頁至第七六三頁),證人甲丙○於警詢中證稱:伊於九十一年底加入「世界信息公司」,於九十三年初離職,因為公司沒有支付薪水,而伊有經濟壓力才離職,伊在「世界信息公司」擔任商城部的副理。伊負責配合賣公司的股票,但是伊是聽命於P○○及x○○才賣公司的股票,因為P○○是總監,且x○○是協理,而伊是他們的幹部必須聽命他們兩人的指示,也就是P○○及x○○會指示伊及商城部的員工向投資客戶洗腦並鼓吹投資客戶購買公司的股票,伊曾經配合把「世界信息公司」的股票賣給U○○五張,每張十二萬元,共計六十萬元,伊還賣給郭佩芬一張,每張也是十二萬元,總共獲利三萬六千元。沒有底薪,薪資來源是配合販賣股票才可以領酬勞等語(見上開偵字第一○一九五號卷卷四第八○四頁至第八○六頁),證人r○○於警詢中證稱:「世界信息公司」主要之營運項目為推銷網路商店及販售未上股票。伊是於九十一年十月間看到世界公司在報紙上刊登倉管人員的應徵廣告,前往上述地址應徵,獲錄取後未從事過一天的倉管工作,每天都由公司主管從事公司制度與網路商品業務之介紹,並對新進員工推銷世界公司未上市股票。世界公司的主管都以幫助別人快速致富的名義,要求我們打電話拜訪客戶,邀請客戶來公司,再由主管以假藉員工認股方式去推銷世界公司未上市○○○○○道總監P○○從事世界公司未上市股票販賣工作等語(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聲搜字第三一六號卷第二四頁至第二八頁)。互核上揭證人證述關於被告P○○在「世界信息公司」擔任商城部總監或高階主管及上台說明公司營運狀況良好、鼓吹員工購買股票等情形大致相符。足見上揭證人均曾前往世界信息公司應徵,而在「世界信息公司」任職過,且在任職期間適值被告P○○擔任總監或部門高階主管,而親自見聞被告P○○或係於早會或夕會或經由被告P○○指示從事販售世界信息公司股票,可認被告P○○確有從事推銷員工購買「世界信息公司」股票,且公司員工之晉升及獎金發放亦以販賣公司股票為計算基準之事實無誤,被告P○○雖辯稱伊於九十二年八月即離職,然證人壬○○確實於本院審理時當庭指訴其於九十二年九月自尋夢谷會議回來有看到被告P○○在商城部授課,證人壬○○既能清楚描述看見被告P○○之時地,顯見證人壬○○應係親自見聞無誤認之虞,是被告P○○之辯解,委不足採。 ㈧又證人謝依玲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伊沒有到世界信息公司應徵,但有購買「世界信息公司」股票。是於九十二年九月及十月,共買了六張,總共支付九十幾萬元,當時是跟P○○買的,因為伊朋友說公司營運良好,購買有利可圖,且也在報紙及網路宣傳公司經營良好等語(見上開偵字第一○一九五號卷卷三第六一六頁至第六一七頁),證人玄○○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伊沒有到「世界信息公司」應徵,但九十一年十一月有購買「世界信息公司」股票一千股,共支付二十六萬元。是透過i○○介紹跟P○○買的等語(見上開偵字第一○九五號卷卷三第六一六頁至第六一八頁),證人U○○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伊沒有到「世界信息公司」應徵,但於九十二年九月底有購買「世界信息公司」股票,共買了五張,總共支付六十萬元,當時是跟朋友甲丙○買的,因為伊朋友說公司營運良好,購買有利可圖,且也在報紙及網路宣傳公司經營良好等語(見上開偵字第一○一九五號卷卷三第六一六頁至第六一八頁),證人g○○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伊沒有到「世界信息公司」應徵,但於九十二年九月底有購買「世界信息公司」股票,共買了五百股,後來P○○到伊家說要一千股才可以配股,所以共支付二十萬元,因為伊朋友說公司營運良好,購買有利可圖,且也在報紙及網路宣傳公司經營良好等語(見上開偵字第一○一九五號卷卷三第六一六頁至第六一八頁),證人亥○○○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九十二年六月初是伊朋友介紹買「世界信息公司」股票。是世界公司的總監P○○一直鼓吹,買二十幾萬可以賺一百多萬元,又給伊一本世界公司的營運計畫書。並且跟伊說美國世界公司在美國是最大的科技公司,所以伊才去重慶北路的「世界信息公司」去買,共買了二十萬元,錢是以部分給現金、部分用刷卡方式交付等語(見上開偵字第一○一九五號卷卷五第一二一○頁至第一二一五頁),證人F○○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九十二年七月是伊朋友介紹買「世界信息公司」股票。是世界公司的總監P○○一直鼓吹,買二十幾萬可以賺一百多萬元,又給伊一本世界公司的營運計畫書。並且跟伊說美國世界公司在美國是最大的科技公司,所以伊才去重慶北路的「世界信息公司」去買,共買了十五萬元,錢是以部分給現金、部分用刷卡之方式交付等語(見上開偵字第一○一九五號卷卷五第一二一○頁至第一二一五頁),證人Y○○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九十二年十一月是伊朋友介紹買世界信息公司股票。是世界公司的總監P○○一直鼓吹,買二十幾萬可以賺一百多萬元,又給伊一本世界公司的營運計畫書。並且跟伊說美國世界公司在美國是最大的科技公司,所以伊才去重慶北路的「世界信息公司」購買股票,共買了三十萬元,錢是以匯款方式支付等語(見上開偵字第一○一九五號卷卷五第一二一○頁至第一二一五頁),證人R○○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九十二年九月是伊男朋友介紹買「世界信息公司」股票。是世界公司的總監P○○一直鼓吹,買二十幾萬可以賺一百多萬元,又給伊一本世界公司的營運計畫書。並且跟伊說美國世界公司在美國是最大的科技公司,所以伊才去重慶北路的「世界信息公司」去買,買一千股送五百股,共支付十五萬元,錢是以現金給付等語(見上開偵字第一○一九五號卷卷五第一二一○頁至第一二一五頁),證人洪宸威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九十二年七月是伊朋友介紹買「世界信息公司」股票。是世界公司的總監P○○一直鼓吹,買二十幾萬可以賺一百多萬元,又給伊一本世界公司的營運計畫書。並且跟伊說美國世界公司在美國是最大的科技公司,所以伊才去重慶北路的「世界信息公司」去買,共支付八萬元,錢是以轉帳支付等語(見上開偵字第一○一九五號卷卷五第一二一○頁至第一二一五頁),證人T○○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九十二年八月是伊朋友介紹買「世界信息公司」股票。是世界公司的總監P○○一直鼓吹,買二十幾萬可以賺一百多萬元,又給伊一本世界公司的營運計畫書。並且跟伊說美國世界公司在美國是最大的科技公司,所以伊才去重慶北路的世界信息公司去買,共支付八萬元,錢是以現金支付等語(見上開偵字第一○一九五號卷卷五第一二一○頁至第一二一五頁),證人丁○○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九十二年七月因伊兒子到「世界信息公司」應徵而購買。是世界公司的總監P○○一直鼓吹,買二十幾萬可以賺一百多萬元,又給伊一本世界公司的營運計畫書。並且跟伊說美國世界公司在美國是最大的科技公司,所以伊才去重慶北路的「世界信息公司」去買,共支付八萬元,錢是以刷卡方式支付等語(見上開偵字第一○一九五號卷卷五第一二一○頁至第一二一五頁),證人宙○○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九十二年八月是伊朋友介紹購買「世界信息公司」股票。是世界公司的總監P○○一直鼓吹,買二十幾萬可以賺一百多萬元,又給伊一本世界公司的營運計畫書。並且跟伊說美國世界公司在美國是最大的科技公司,所以伊才去重慶北路的「世界信息公司」去買,共買了十五萬元,錢是請伊朋友轉交吳詩惠等語(見上開偵字第一○一九五號卷卷五第一二一○頁至第一二一五頁),證人D○○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九十二年六月初買世界信息公司股票。是世界公司的總監P○○一直鼓吹,買二十幾萬可以賺一百多萬元,又給伊一本世界公司的營運計畫書。並且跟伊說美國世界公司在美國是最大的科技公司,共買了三張支付三十萬元,錢是以現金支付P○○等語(見上開偵字第一○一九五號卷卷五第一二一○頁至第一二一五頁),及證人a○○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九十二年十一月是伊朋友介紹買「世界信息公司」股票。是世界公司的總監P○○一直鼓吹,買二十幾萬可以賺一百多萬元,又給伊一本世界公司的營運計畫書。並且跟伊說美國世界公司在美國是最大的科技公司,所以伊才去重慶北路的「世界信息公司」去買,共買了二張支付三十萬元,錢是由伊朋友轉交等語(見上開偵字第一○一九五號卷卷五第一二一○頁至第一二一五頁),互核上揭證人對於被告P○○如何鼓吹購買「世界信息公司」股票及交付營運計畫書等情節大致相符,是上揭證人證詞,尚非虛妄,堪以採信。足見被告P○○於任職「世界信息公司」期間確係擔任總監職務,迄九十二年十一月間,尚在「世界信息公司」任職,並有在「世界信息公司」推銷購買公司股票,除此之外,尚有以經由員工介紹鼓吹不特定人購買世界信息公司股票之事實。是被告P○○辯稱於九十二年八月間就離職及未販售「世界信息公司」股票云云,顯係事後卸責之詞,委不足採。 ㈨被告Q○○固以前情置辯,惟依證人卯○○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在庭被告(手指Q○○),伊忘記他的名字,伊在「世界信息公司」任職時,他是擔任部門的最高主管,就是總監,伊忘記他是哪一個部門,他在公司也是做股票的介紹,他也會在講台上面介紹公司的股票和網站等語(見本院卷卷八第六頁至第一二頁),證人j○○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伊是任職「世界信息公司」鑫鼎部的業務,協理是段景宗,商務總監是Q○○。段景宗與Q○○都有鼓勵我們買股票,且在教育訓練時,也有說股票有在美國上市,短期內可以獲利多少,前景很好。公司每天早上都有表揚誰賣股票,賣得比較多。伊沒有支領固定的薪水,是靠賣一張股票可以抽一萬元。公司有夕會,伊現在記得的都是當時每個分部主管如鑫鼎部、金展部等的主管主持,伊曾經遇過乙○○、Q○○主持夕會。Q○○會拿經濟日報說「世界信息公司」併購美國公司的一個消息,是要告訴我們公司遠景有多好,會說公司有多好,股票有多好,希望我們把握這個時機買股票等語(見本院卷卷七第四一頁至第五五頁),證人B○○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伊在「世界信息公司」任職時,公司每天早會時,早會的輪值主持人都會鼓吹購買股票,他們介紹公司的前景、展望,他們說公司的前景、展望很好,輪值主持人由總監級主管擔任,伊看到Q○○擔任輪值主持人等語(見本院卷卷七第一二九頁至第一三三頁),證人M○○於偵查中證稱:伊於九十二年七月間,當時看報紙至「世界信息公司」應徵工作,分發至鑫鼎部從事網路行銷工作,沒有底薪,只有推銷客戶時才有獎金。伊因為Q○○說員工可以優惠購買公司股票,且公司也有拿公司的營運企劃書,共買了多張世界信息公司股票,伊在「世界信息公司」任職期間公司有辦講習,Q○○有說公司營運情況良好,並叫伊去推銷,他們叫我們去找其他的人來公司應徵且如果有購買股票可以給我們獎金等語(見上開偵字第一○○一九五號卷卷三第五九二頁至第五九三頁),證人巳○○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伊於九十一年年十一月間,看報紙去「世界信息公司」應徵的,進入公司在鑫鼎部任職,沒有底薪,只有推銷客戶時才有獎金,因為公司說員工可以優惠購買公司股票,並說公司營運良好,購買有利可圖,且公司也有拿公司的營運企劃書,也在報紙及網路宣傳公司經營良好,伊就買了一張,大概六、七萬元,伊在「世界信息公司」任職時公司有辦講習,Q○○有說明公司營運狀況良好,也有叫我們去找其他的人來公司應徵且如果有購買股票可以給我們獎金等語(見上開偵字第一○一九五號卷卷三第五七八頁至第五七九頁),證人壬○○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伊在「世界信息公司」任職時,每天早上都有早會,下午有夕會,通常全公司的早會會有輪值的總監,輪值到當周的總監就由其宣布說公司營運狀況良好,買股票之情形,也會說員工買股票會有優惠,宣布股票利多消息,詳細情形都在公司的早會解散後,才由部門主管跟員工解說,Q○○也是輪值總監,而且每天開會都會有人上去說,他又買了多少世界信息的美國未上市股票,覺得公司前途很好等語(見本院卷六第一四○頁至第一七二頁),證人H○○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伊在「世界信息公司」任職時,Q○○是總監,有推銷過「世界信息公司」股票,在公司裡面朝會時或者有什麼消息要發布時,會聚在一起開會,Q○○就會介紹股票,說這臺灣「世界信息公司」的股票有潛力,很有升值空間,大家要保握時間趕快買(見本院卷卷六第三八九頁至第三九二頁),證人Z○○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伊記得在伊任職世界信息公司期間,伊的記憶中Q○○有推銷過股票,他們兩個是主要的人物,V○○有沒有我不記得,Q○○是上課的時候,Q○○會舉例說某某人在何時做了投資,後來又賺了多少錢,叫大家不要懷疑,投資本來就是有風險。Q○○就是跟我們分析股市投資經驗,他不一定是直接推銷我們公司股票等語(見本院卷卷六第四○七頁至第四一一頁),及證人k○○○於警詢中證稱:伊是「世界信息公司」金展部的協理。負責網店銷售及股票銷售,但股票銷售是賣給伊朋友,伊曾經把「世界信息公司」的股票賣給林芸家四張、趙學誠幾十張、陳兆慶三張、施明美三張、程菊一張、卯○○二張。伊販賣「世界信息公司」的股票給客戶時,酬勞是客戶購買股價之百分之三,課長、經理、副理、協理、總監都是抽百分之三的酬佣,Q○○有從事販賣「世界信息公司」未上市股票等語(見上開偵字第一○一九五號卷卷四第八七七頁至第八七九頁),互核上揭證人證述關於被告Q○○在「世界信息公司」擔任鑫鼎部總監或高階主管及上台說明公司營運狀況良好、鼓吹員工購買股票等情形大致相符,是上揭證人證詞,尚非虛妄,堪以採信。足見上揭證人均曾前往「世界信息公司」應徵,而在「世界信息公司」任職過,且在任職期間適值被告Q○○擔任總監或部門高階主管,而親自見聞被告Q○○或係於早會或夕會或上課時經由被告Q○○分析「世界信息公司」股票未來走勢推銷公司股票,可認被告Q○○確有從事推銷員工購買「世界信息公司」股票,且公司員工之晉升及獎金發放亦以販買公司股票為計算基準之事實無誤。 ㈩又依證人天○於警詢中證稱:伊於九十一年十一月間,經由伊一位朋友Q○○的介紹購買「世界信息公司」的股票,當時Q○○就是該公司的總監,Q○○告訴伊該公司的未上市○○○○路股,且前開公司營業狀況良好,每年都有盈餘,公司前景非常看好,股票上市後該公司股票會大漲伊就以二十五萬二千元的價格向該公司購買五千股之「世界信息公司」的股票,伊只認識「世界信息公司」之總監Q○○,主要負責向客戶推銷販賣該公司的股票,購買股票金額以匯款方式支付等語(見上開偵字第一○一九五號卷卷四第七四二頁至第七四三頁),核與證人天○於偵查中證稱:Q○○向伊推銷購買「世界信息公司」股票,所以,伊在一年內共購買了五張,支付二十五萬元,錢是轉帳到Q○○給伊的帳戶。當Q○○向伊鼓吹購買「世界信息公司」股票時,曾提及世界公司已經在美國上市,也是科技公司,前途看好。且給伊一本世界公司的營運計畫書等語(見上開偵字第一○一九五號卷卷五第一二二八頁至第一二二九頁),大致相符,顯見證人天○確係因被告Q○○之推銷始購買「世界信息公司」之股票,而證人天○於本院審理時雖改證稱:與Q○○合資購買,因為當時看報章覺得「世界信息公司」狀況不錯,是伊主動去找Q○○等語(見本院卷卷六第三一六頁至第三一九頁),然證人天○亦證稱與Q○○是朋友,又如確依證人天○所證稱是其主動找被告Q○○購買股票,何以在警詢、偵查中不說出實情,而遲至本院審理時始說出,顯見證人天○係顧及與被告Q○○之友誼,而為被告Q○○有利之證述,是應以證人天○於警、偵訊中所證述為可採。再稽之證人甲庚○於警詢中證稱:伊於九十二年七月間,經由伊的鄰居李淑琦(「世界信息公司」經理)的介紹購買「世界信息公司」股票,李淑琦自己也有買該公司的股票,伊只認識「世界信息公司」之經理李淑琦、總監Q○○,李淑琦、Q○○說該公司很有發展潛力,股票上市後會大漲,伊才以溢價方式以每張十萬元之價格購買該公司股票四張,以現金匯款四十萬給李淑琦,李淑琦再交給該公司等語(見上開偵字第一○一九五號卷卷五第一○六六頁至第一○六七頁),可認證人甲庚○係在被告Q○○之鼓吹之下始購買世界信息公司股票。 又稽之證人即「世界信息公司」員工u○○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伊於八十八年七、八月進入「世界信息公司」,迄九十三年五月離職,當初是看到報紙應徵行政助理的工作,後來就是在物流中心做行政工作,進出貨、收款等業務,我們公司有賣網店,收款就是伊在收,還有賣一些小產品,例如護手霜,款項也是伊在收。「世界信息公司」最主要業務是網路的設計也就是網店,另外還有員工認股。伊主要收的款項有三個,一個就是賣護手霜之類的產品,一個是賣網店,另一個是員工的認股。伊不知道公司怎麼分,只要是客戶買東西,他們交單子和錢給伊,伊就收,伊沒有去注意上面是什麼公司。卷附物流中心與股務室工作執掌表所載要配合業務部核算薪資及配合業務部統計是指伊每天收了哪些款項,會打一個報表,因為伊每天要把錢交給財務部,錢不是放在伊這裡。所以,伊每天下午會製作一個表及把錢交給財務部。交給伊的錢是「世界信息公司」的業務客戶,他們買網店或是產品或員工認股要繳錢,就會把錢交給伊,表上說要核算薪資應該是指業績,伊製作的明細會寫那一個部門收了多少錢,上面的薪資不是指員工的薪資而是業績。伊收到錢後,會把報表連同錢交給出納l○○,除了交給l○○外,伊不會交給其他人。另外「世界信息公司」、「世界商城公司」股務的收件收款、日報表也是伊負責,這部分指的就是員工認股。員工認股包含「世界信息公司」及「世界商城公司」,伊工作時,有看到三樓的員工上樓跟伊購買「世界商城公司」股票。又「世界信息公司」平均一個月收到網店的金錢有多有少,少的話可能一兩家大概十萬元的營業額,好的話一個月可能賣一百多家,一家最少一萬,從申購單就可看出;在任職期間,員工認股部分,平均每天跟網店差不多,但也有沒有人認購的時候,少則零,多的話一天有幾十萬,最多收到員工認股的股款有五十萬,員工認股的錢大概在九十二年開始收,但確定時間伊忘記了,是伊主管詹美莉交代要收員工認股的錢,她離職後就是地○○作伊的主管,有台股換美股的事情,有問題就去問地○○。九十二年八、九月之後就沒有再賣股票,我們之後都在辦換股的作業等語(見本院卷卷五第一四頁至第三四頁),核與證人u○○於警詢、偵查時證述情節大致相符。再稽之證人即「世界信息公司」員工l○○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伊於八十九年七月間進入「世界信息公司」,九十三年七月離職,在公司期間,伊負責收款,財務部分帳務組及出納組。出納主管是o○○,出納組員工有伊及陳素娟,帳務主管為m○○,帳務組員工有w○○。n○○是財務部的執行經理,負責管理我們二個部門。出納組的工作內容為收支,帳務的部分,伊不曉得。伊的工作就是u○○收到網店的錢,交給伊,伊再把款項交給o○○,o○○說她要放公司的保管箱保管,第二天n○○在指示伊把錢存到公司戶頭。透過u○○那邊,除了網店的錢,也有員工認股的錢,因為u○○交錢給伊的時候會告訴伊說這是員工認股的錢,他會交給伊業績日報表、申購單,要伊蓋章,代表他把款項交給伊。但伊何時開始收到員工認股的錢,已沒有印象等語(見本院卷卷四第三一三頁至第三四二頁),證人即「世界信息公司」員工o○○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伊從八十九年六月到九十二年九月在世界信息公司任職,九十二年九月離職時,公司營運狀況還好,還有在運作。伊是屬於財務部門的出納,是出納經理。公司業務有網頁設計、傳銷、賣一般產品,後來加上有員工釋股,所以我們收到的錢有一部分是員工釋股的錢。物流的u○○把錢交給出納部門的l○○,l○○點好後他會用一個信封裝好給伊,伊再把錢放到保險箱,隔天再從保險箱裡面拿出來,再交給l○○,由l○○存入銀行,幾乎都是l○○負責把公司的錢存入銀行。伊也有負責支票和刷卡。員工認股的金額一開始我們進去是沒有的,確切的時間伊不知道,大約是九十一年或九十二年,不一定每天都有等語(見本院卷卷五第八三頁至第九一頁),互核上揭證人u○○、l○○及o○○對於「世界信息公司」營業收入之收款流程證述均一致,且其所證述均係「世界信息公司」資金收入之來源,與其並無切身利害關係,顯見證人u○○、l○○及o○○上揭證述,非屬子虛,堪以採信。足見「世界信息公司」至少於九十二年間起,該公司之收入除網頁設計、網店販售或網站上所出售之商品如護手霜外,尚有一部分是員工釋股之收入,亦即員工釋股為「世界信息公司」之業務收入。再者,證人u○○亦證稱:所謂配合業務部核算薪資是計算業績等語,而計算業績就是各業務部門客戶所買網店、員工認股之金額等語(見本院卷卷五第一三頁),又觀諸證人卯○○、己○○、j○○、H○○、B○○、p○○、巳○○、壬○○、S○○、J○○、L○○、I○○、甲丙○、y○○、O○○、x○○於偵查或本院審理時均證稱:「世界信息公司」要晉升可分二部分,一為賣網路商城,另一為賣公司股票,二者均可以抽傭,做為獎金亦即薪水等語(見上開偵字第一○一九五號卷卷四第八○五頁、卷五第一二○○頁、本院卷卷五第二八六頁至第二八七頁、卷六第七三頁、第八三頁、第一五二頁、第三九○頁、第四○一頁、第四一九頁、卷七第四五頁、第四七頁、第五一頁至第五二頁、第五八頁至第五九頁、第七二頁、第七五頁、第一三六頁、第一四○頁、第一九七頁、卷八第八頁、第五○頁至第五二頁),互核上揭證人對於販賣「世界信息公司」股票可以抽傭以獲取獎金及得在世界信息公司晉升等情節,均證述一致,而被告P○○、庚○○○亦不否認有上開抽傭之事實(本院卷卷九第四九頁至第五○頁、一○第四五頁至第四六頁),益徵「世界信息公司」係以出售「世界信息公司」股票為營業收入之一,且「世界信息公司」員工依此計算獎金及晉升之標準。再依證人卯○○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假設員工有買公司股票,公司會依任職的層級及下屬購買股票數量按一定比例發獎金,下屬又介紹他人買股票,伊就可以抽傭等語(見本院卷卷八第七頁至第八頁),核與證人巳○○、壬○○、O○○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見本院卷卷七第五八頁、本院卷卷六第一五二頁、本院卷卷八第五○頁至第五一頁),顯見「世界信息公司」計算獎金時如員工有販賣股票,則其所屬之主管均得以一定之比例獲取獎金,此亦與被告P○○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情節相符(見本院卷卷九第五○頁),是如本件確為被告李惠雪、地○○、乙○○、庚○○○、丑○○、P○○及Q○○所辯稱之以員工釋股方式為之,何以員工購買股票,員工之主管得以獲取獎金,衡情與經驗法則不符,此已非所謂之員工釋股,而係以販賣股票為業,鼓吹下屬推銷「世界信息公司」之股票以獲取利益。 另觀諸卷附「世界信息公司」所發行之世界科技集團營運計畫書所載之公司股權架構,「世界信息公司」之股東有雲頂公司(持股比率為百分之三十六點六四三)、致勝公司(持股比率為百分之三十二點九八九)、世界前衛公司(持股比率為五點三五二)、永坤宸公司(持股比率為百分之四點五七四)、中華頂尖公司(持股比率為百分之一點一九三)及其他股東(持股比率為百分之十三點二七五),可知「世界信息公司」之股東為雲頂公司、致勝公司、世界前衛公司、永坤宸公司、中華頂尖公司、其他股東等,而上開公司均為「世界信息公司」之關係企業,再從本判決附表購買者股票轉讓人,大多為致勝公司,少部分為自然人,然均非從「世界信息公司」轉讓。況且轉讓「世界信息公司」股票當時該公司並未有庫藏股,而「世界信息公司」雖於九十二年七月八日增資發行新股,然其發行之條件為由原股東依持股比率無償配股,此有扣案之「世界信息公司」九十二年七月一日(九二)世界股字第○○一號公告函可佐,亦即「世界信息公司」並未另發行新股,供不特定人認股。而上開營運計畫書已發送予業務部門、股東及被告寅○○、乙○○、庚○○○、丑○○、Q○○等人,此亦為被告寅○○、乙○○、庚○○○、丑○○、Q○○所不否認,是被告寅○○、乙○○、庚○○○、丑○○、Q○○顯難對於營運計畫書之內容,諉為不知,換言之,被告寅○○、乙○○、庚○○○、丑○○、Q○○應知悉「世界信息公司」之股票均為第三人所持有之情;又審酌被告乙○○、庚○○○、Q○○、P○○均有購買「世界信息公司」之股票,而從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中亦可清楚知悉,轉讓股票之人並非「世界信息公司」,而係其他第三人。另被告地○○則於九十三年五月五日調查站中詳述「世界信息公司」與美國世界信息公司股份交叉之持有狀況等語(見臺北市調查處偵訊筆錄第六五頁至第六六頁),且證人u○○前亦證稱有關股務詢問被告地○○等語,益徵被告寅○○、地○○、乙○○、庚○○○、丑○○、P○○及Q○○應知悉出售予本判決附表買受人之「世界信息公司」股票非屬員工釋股,而係代為出售第三人持有「世界信息公司」之股票。是「世界信息公司」雖以員工釋股之名義出售公司股票,然實情為代第三人出售第三人持有該公司之股票,該行為顯非員工釋股。而依據卷附「世界信息公司」股東暨員工優惠配股公司股權轉讓意向書之內容,該意向書雖載明僅員工得為釋股之對象,然據本判決附表中部分之購買人均非公司之員工,況且依渠等購買人之證述,係經由被告P○○或被告Q○○等人之鼓吹始購入世界信息公司股票,益徵被告P○○、景華華均知悉販賣世界信息公司股票非員工釋股之行為股票。另外販賣「世界商城公司」股票之行為,更可認定非屬員工釋股之行為,「世界商城公司」雖與「世界信息公司」同為世界集團之關係機構,然終非同一法人,被告寅○○、地○○、乙○○、庚○○○、丑○○、P○○及Q○○等人出售「世界商城公司」股票之行為,顯為居間買賣無訛。 再依據被告寅○○於警詢中供稱:「世界信息公司」是架設網站,經營網店等語(見上開偵字第一○一九五號卷卷一第二五頁背面);被告地○○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供稱:「世界信息公司」登記經營項目是網際網路、電子商務、網路多謀體等語(見上開偵字第一○一九五號卷卷四第八三九頁、卷五第一一三二頁、本院卷卷八第一一四頁至第一一五頁);被告乙○○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供稱:「世界信息公司」係從事網頁設計、電腦軟硬體買賣、網路店面開發業務、(見上開偵字第一○一九五號卷卷一第四三、卷三第四二九頁、本院卷卷八第一四二頁);被告庚○○○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供稱:「世界信息公司」主要經營網路商店、就是由公司提供商務平台,幫客戶設計網頁,架設網站,也經營多媒體,幫客戶拍攝廣告帶等語(見上開偵字第一○一九五號卷卷一第五○頁、卷三第四二八頁、本院卷卷三第六頁);被告丑○○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均供稱:「世界信息公司」營業項目是網路開店等語(見上開偵字第一○一九五號卷卷一第五六頁、本院卷卷九第一○九頁);被告P○○於警詢中供稱:「世界信息公司」營業項目是經網店業務(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九三四號卷第一五頁);被告Q○○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供稱:「世界信息公司」是從事網際網路跟網路開店業務、網路行銷等語(見上開偵字第一○一九五號卷卷一第六三頁至第六四頁、卷三第四二八頁),足見被告寅○○、地○○、乙○○、庚○○○、丑○○、P○○及Q○○均清楚知悉「世界信息公司」之營業項目為網路商務、網店推廣、網頁設計、電腦軟硬體買賣等,並無登記有經營證券業務。再者,審酌被告寅○○是商業經營科畢業,任職「世界信息公司」前亦曾擔任過企管公司之負責人秘書等職,被告地○○曾擔任過公職,被告乙○○曾擔任證券公司交割員、業務主管,被告庚○○○任職世界信息公司曾在他處任職過,被告丑○○曾擔任貿易公司業務及業務主管,被告P○○曾擔任食品飲料公司總經銷及被告Q○○曾任軍職,亦即被告寅○○、地○○、乙○○、庚○○○、丑○○、P○○及Q○○等人均非毫無社會經驗,而且證券業務在臺灣廣為大眾所知悉,在依證券交易實務經驗,一般人均知悉有關證券業務應在證券商處始得經營,衡情,被告寅○○、地○○、乙○○、庚○○○、丑○○、P○○及Q○○顯難對此諉為不知。況且被告寅○○、地○○、乙○○、庚○○○、丑○○、P○○及Q○○均知悉「世界信息公司」營業項目為與網際網路或與網店有所關係之項目,堪認被告寅○○、地○○、乙○○、庚○○○、丑○○、P○○及Q○○均明知「世界信息公司」非屬向主管機關登記之證券商無訛。 按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又關於犯意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且數共同正犯之間,原不以直接發生犯意聯絡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數人間並不限於事前謀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仍屬之。其表示之方法,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從而除共謀共同正犯,因其並未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實行而無行為之分擔,僅以其參與犯罪之謀議為其犯罪構成要件之要素,故須以嚴格之證據證明其參與謀議外,其餘已參與分擔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共同正犯,既已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則該行為人,無論係先參與謀議,再共同實行犯罪,或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均成立共同正犯。查稽之證人M○○於警詢中證稱:「世界信息公司」協理級以上幹部都會與V○○、X○○開會,而開完會下午五時許,公司都會召開夕會,並會散布利多消息等語(見上開偵字第一○一九五號卷卷二第三七○頁),核與證人b○、卯○○、己○○、黃○○、j○○、何美方、B○○、巳○○於警詢中證述情節相符(見上開偵字第一○一九五號卷卷一第一七九頁、第二一○頁、卷二第二四四頁、第二六六頁、第三○四頁、第三一六頁、第三三二頁、第四二○頁),且依前所述,「世界信息公司」總監級以上主管會在早會輪值擔任主持人,散布利多消息,鼓吹股買股票,而被告寅○○、地○○、乙○○、庚○○○、丑○○、P○○及Q○○均為擔任「世界信息公司」各部門總監以上之主管,被告地○○為「世界信息公司」之榮譽董事長,對於從事證券業務均互相之認識而有所認知,均成立共同正犯。 綜上所述,本件被告寅○○、地○○、乙○○、庚○○○、丑○○、P○○及Q○○上揭所辯,委不足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寅○○、地○○、乙○○、庚○○○、丑○○、P○○及Q○○前揭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證券交易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之特許及發給特許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之規定未經修正,僅於九十五年一月十一日修正時,將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證券商設置標準及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修正為「證券商及其分支機構之設立條件、經營業務種類、申請程序、應檢附書件等事項之設置標準與其財務、業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及增修第五項「前項規則有關外匯業務經營之規定,主管機關於訂定或修正時,應洽商中央銀行意見」。惟此部分之修正均不影響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之內容,是以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無庸為新舊法比較。再者,被告行為後,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對於違反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之規定於歷次修正未曾改變,亦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先予敘明。 ㈡查被告李惠雪、地○○、乙○○、庚○○○、丑○○、P○○及Q○○行為後,刑法部分條文業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公布,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刑法第二條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二條本身雖經修正,但該條文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逕適用裁判時之刑法第二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又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規定,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九十五年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⒈被告李惠雪、地○○、乙○○、庚○○○、丑○○、P○○及Q○○行為時,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二十八條修正後改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是刑法第二十八條共同正犯之範圍,已修正限縮於共同實行犯罪行為者始成立共同正犯,排除陰謀犯、預備犯共同正犯;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文字修正,應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七三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李惠雪、地○○、乙○○、庚○○○、丑○○、P○○及Q○○上揭行為,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新法及舊法對於上開被告李惠雪、地○○、乙○○、庚○○○、丑○○、P○○及Q○○並無利或不利之情形。 ⒉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身份犯規定,由「因身份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修正為「因身份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或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或正犯論。但得減輕其刑」,就身份犯之共同正犯部分,將實施更改為實行,僅係法條用語之修正,但擬制身分之共同正犯刑度修正為「得減輕其刑」,較之修正前不得減輕較有利於行為人。 ⒊綜上法律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刑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從舊從輕」原則,適用修正後之法律,對被告較為有利,自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相關規定。 ㈢按本法所稱有價證券,謂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財政部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證券交易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證券交易法所稱之「證券業務」,概指有價證券之承銷,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或居間三種,亦有證券交易法第十五條之規定甚明。是「世界信息公司」未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出售第三人持有「世界信息公司」之股票,即屬經營有價證券居間買賣之證券業務,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之規定。而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九條:「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之規定,既係處罰「為行為」之負責人,自非代罰之性質(最高法院九十年度臺上字第七八八四號判決意旨參照)。核被告寅○○、地○○、乙○○、庚○○○、丑○○、P○○及Q○○所為,均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之規定,應依同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論處。至違反證券交易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犯行,既謂業務,其本質即有反覆繼續為之之性質,乃集合犯,為包括一罪。被告寅○○、地○○、乙○○、庚○○○、丑○○、P○○及Q○○自渠等任職「世界信息公司」起就各次犯行,各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分別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寅○○、地○○、乙○○、庚○○○、丑○○、P○○及Q○○,利用不知情之員工甲丙○、巳○○、k○○○、午○○、林芸家、劉德一、黃國泉、李秀珠、O○○、甲甲○居間買賣第三人持有「世界信息公司」股票予附表編號一一、一四、二九、三四、三六、三八、三九、四一、四二、四三、四八、四九、五六、六三之行為,均為間接正犯。惟被告寅○○、乙○○、庚○○○、丑○○、P○○及Q○○等人並非「世界信息公司」之負責人,渠等應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與被告地○○論以共同正犯,並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但書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寅○○、地○○、乙○○、庚○○○、丑○○、P○○及Q○○之素行,均明知非證券商不得經營居間、行紀買賣證券,竟仍與他人經營證券業務,罔顧法令規範,危害證券交易秩序,而無視於國家法令禁止之行政事項,侵害國家法威信,且所為並造成公司其他員工及不特定人至少數十人財產上之損失非輕,被告寅○○、地○○、乙○○、庚○○○、丑○○、P○○及Q○○所擔任之公司職務及所獲利益,兼衡被告寅○○、地○○、乙○○、庚○○○、丑○○、P○○及Q○○犯後始終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並定於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施行,本件被告被告寅○○、地○○、乙○○、庚○○○、丑○○、P○○及Q○○所犯之違反證券交易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罪,犯罪時間均係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之要件,自均應依同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就被告寅○○、地○○、乙○○、庚○○○、丑○○、P○○及Q○○前揭所宣告之有期徒刑,予以減刑二分之一。另被告寅○○、地○○、乙○○、庚○○○、丑○○、P○○及Q○○於行為後,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業已刪除,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已由舊法之以銀元一百元、二百元、三百元折算一日修正為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三千元折算一日,因屬科刑規範事項之變更,其折算標準為裁判時所應諭知,自有就新舊法規定比較之必要,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被告寅○○、地○○、乙○○、庚○○○、丑○○、P○○及Q○○行為時之舊法較為有利於被告,是被告寅○○、地○○、乙○○、庚○○○、丑○○、P○○及Q○○應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方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共同正犯應對所參與犯罪之全部事實負責,有關從刑之沒收部分,雖他共同正犯所得之物,亦應於其本身所處主刑之後,併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七○五○號判決可資參照)。查扣案之公司資料一袋、世界集團資料一箱為共同被告V○○所有,供本件居間買賣股票所用之物,揆諸前揭判例意旨,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至其餘扣案之股權轉讓意向書十五本、營運計畫報告書一本、股東資料、廣告資料、徵人廣告、世界頂尖多媒體試算表、損益表等物,雖與被告寅○○、地○○、乙○○、庚○○○、丑○○、P○○及Q○○所為之前揭犯罪有涉,然此均為「世界信息公司所有」所有,非被告寅○○、地○○、乙○○、庚○○○、丑○○、P○○及Q○○所有之物,爰不為沒收之諭知。其餘扣案物雖經搜索同時扣押,然核與被告寅○○、地○○、乙○○、庚○○○、丑○○、P○○及Q○○所犯並無直接、必然之關聯性,亦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㈣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六九○一號移送併辦意旨以被告寅○○另有販賣上揭未上市(櫃)之「世界信息公司」股票予告訴人甲子○、丙○○、z○○、r○○,認此部分犯行與本案被告寅○○涉之犯罪事實係屬同一案件,而移請本院併予審理;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六七五○號、第四八四八號以被告寅○○、乙○○、地○○、P○○另有販賣上揭未上市(櫃)之「世界信息公司」股票予告訴人甲癸○,認此部分犯行與本案被告寅○○、乙○○、地○○、P○○涉之犯罪事實係屬同一案件,而移請本院併予審理。經查被告寅○○、乙○○、地○○、P○○販賣未上市之「世界信息公司」股票予告訴人甲子○等人之犯行,核屬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經前揭論罪科刑之部分犯行,具有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之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基於審判不可分之原則,本院就上開移送併案部分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三、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寅○○、乙○○、P○○、Q○○、李詩萍、庚○○○、地○○等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犯意聯絡,由被告寅○○即共同被告V○○之配偶,擔任「世界信息公司」之總經理,負責每天召集經理以上主管開會發布公司各種利多消息以誘使新進員工購買該公司未上市股票及負責公司相關行政業務。被告地○○為美國世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負責執行、推動、設計及策劃販賣「世界信息公司」未上市股票之計畫及處理公司行政業務。被告乙○○為「世界商城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並擔任「世界信息公司」長虹部之商務總監,負責執行、推動、設計及策劃長虹部販賣世界信息等公司未上市股票之計畫,並負責鼓吹公司新進員工以老鼠會方式購買該公司未上市股票及負責長虹部協調運作的相關事宜。被告P○○為「世界精英公司」之董事,並擔任「世界信息公司」商城部之商務總監,負責執行、推動、設計及策劃商城部販賣該公司未上市股票之計畫,並負責鼓吹公司新進員工以老鼠會方式購買該公司未上市股票及負責商城部協調運作的相關事宜。被告Q○○為「世界信息公司」鑫鼎部之商務總監,負責執行、推動、設計及策劃鑫鼎部販賣該公司未上市股票之計畫,並負責鼓吹公司新進員工以老鼠會方式購買該公司未上市股票及負責鑫鼎部協調運作的相關事宜。被告丑○○為「雲頂公司」之監察人,並擔信「世界信息公司」金展部之商務總監,負責執行、推動、設計及策劃金展部販賣該公司未上市股票之計畫,並負責鼓吹公司新進員工以老鼠會方式購買該公司未上市股票及負責金展部協調運作的相關事宜。被告庚○○○為「世界信息公司」荃薏部之商務總監,負責執行、推動、設計及策劃荃薏部販賣該公司未上市股票之計畫,並負責鼓吹公司新進員工以老鼠會方式購買該公司未上市股票及負責荃薏部協調運作的相關事宜。而被告寅○○等人並於八十九年六月起至九十三年一月底止,以假借應徵公司行政員工名義先在報紙上刊登「世界科技集團聯合擴大徵才,高薪徵聘各階層主管幹部及歡迎欲前往上海與紐約發展之人員」之徵才報紙廣告,大量吸引一些無經驗且急需求職之戊○○等人,每星期約招募五十名員工參與該詐欺集團所舉辦之面試活動,從面試活動開始該詐欺集團即於面試活動中不斷鼓吹及推銷該集團公司的未上市股票之利多面以吸引面試者至該公司上班,且不論任何面試者應徵何項公司業務,該公司對於所有應徵者均全部給予錄取資格,並通知錄取者至該公司上班,待戊○○等人至該公司上班後,立即由X○○、V○○等人以職前新進員工訓練為藉口對前開新進員工執行密集上課,被告寅○○等人並以高額獎金誘使不明情況之業務員銷售未上市之「世界信息公司」股票予甲庚○等人,並提出內容不實之世界集團營業計劃書及「世界信息公司」之八十九年度及九十年度財務報表向甲庚○等人鼓吹世界集團營運良好,且美國世界公司係美國最大科技公司,若股票上市便可於短期內獲利甚多,使甲庚○等人陷於錯誤,而以每股數十元不等之價格購買「世界信息公司」之股票,惟該世界集團雖然標榜主要經營業務為網路店面設計及買賣,但實際卻僅有數位員工從事前開業務,其他公司員工均在從事販賣公司股票之業務,待公司員工無法再繼續購買該公司未上市股票後,再以各種藉口逼迫員工離職,而待新進公司員工購買股票並被迫離職後,該公司再大量招募新進員工進行下一波之詐騙行為,且於公司員工或投資者購買世界公司之未上市股票後,被告寅○○等人再假借各種藉口對公司員工或投資者所購買之未上市股票予與鎖單,並禁止購買股票者將渠等手中之未上市股票販賣給第三人,且以該公司不實之利多消息誘導購買該公司未上市股票者將臺灣「世界信息公司」之未上市股票換成美國世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未上市股票,藉以拖延投資者向司法機關檢舉之時間,以利該詐欺集團成員執行脫產及潛逃至國外之機會,而前開公司所販賣之未上市股票目前已乏人問津,且完全被套牢無法賣出,導致戊○○等數百名投資者遭受數萬元至數百萬元不等之損失,總計詐騙金額約三千多萬元(起訴書原認詐騙金額約數億元,惟此部份業經蒞庭之公訴檢察官更正為三千一百二十八萬四千元(見本院卷卷三第一○頁至第一二頁)),因認被告寅○○、乙○○、地○○、庚○○○、丑○○、P○○、Q○○涉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常業詐欺罪嫌(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刑法修正刪除,應論以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嫌)及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一條之有價證券之買賣,以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罪嫌等語。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此即揭櫫刑事訴訟程序係採證據裁判主義,易言之,即認定不利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自應為有利於被告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又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法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此分別有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第三一○五號、四十年台上字第八六號、七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可資參照。又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因違反同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成立之罪,須有價證券之買賣,行為人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所謂虛偽係指陳述之內容與客觀之事實不符;所謂詐欺,係指以欺罔之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所謂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係指陳述內容有缺漏,或其他原因,產生誤導相對人對事實之瞭解發生偏差之效果。無論虛偽、詐欺或其他使人誤信等行為,均須出於行為人之故意,否則尚不為罪,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九三一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因違反同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成立之罪,已包含詐欺取財罪質,為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特別規定,毋庸再論以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名,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二七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㈢本判決附表所示之員工及不特定人所持有之「世界信息公司」股票已兌換成「美國世界信息公司」股票,兌換時間分別於九十二年一月八日(含被害人張壹晴計一萬九千六百零五股、甲己○計一萬七千六百四十四股、戊○○計二萬一千五百六十五股)、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含被害人B○○計八千股)、九十三年一月九日(含被害人丙○○計九千股、卯○○計六千一百股、黃○○計三千股、j○○計三千股、何美方計一萬五千股、子○○計三千股、v○○計一萬三千股、M○○計六萬八千股、巳○○計一千五百股、亥○○○計一千五百股、F○○計一千三百股、E○○計二千五百股、戌○○計一千股、A○○計三千股、T○○計二千三百股、丁○○計一千股、D○○計三千股、O○○計六千五百股、午○○計六千股、酉○○計五百股)、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含被害人C○○計二萬五千股、h○○計一萬五千股、i○○計六千股、郭中信計一千股、辛○○計四千六百股、q○○計六千六百股、申○○計一千五百股、宇○○計六千股、壬○○計三千股、c○○計二千股、Z○○計一千五百股、S○○計一千股、Y○○計一千股、R○○計一千五百股、吳柏林計二千股、宙○○計一千二百股、J○○計二千股、林家榕計四千股、甲○○○計二千五百股、癸○○計一千五百股、張塋妃計四千股、未○○計一千股、g○○計五百股)及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二日(含被害人宇○○計六千股)一情,有上揭被害人所提出之「美國世界信息公司」股票附卷可按,是上開事實,堪以認定。 ㈣本件有關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之犯行,依公訴人所舉出之被害人證述內容,均係以被告寅○○、地○○、乙○○、庚○○○、丑○○、P○○及Q○○在公司宣傳「世界信息公司」運狀況良好,該公司與美國公司合併,換成美股後股價會上漲,且有扣案之營運計畫報告書為憑,而揆諸上揭判決意旨,所謂虛偽係指陳述之內容與客觀之事實不符;所謂詐欺,係指以欺罔之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所謂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係指陳述內容有缺漏,或其他原因,產生誤導相對人對事實之瞭解發生偏差之效果。無論虛偽、詐欺或其他使人誤信等行為,均須出於行為人之故意,是本件被告寅○○、地○○、乙○○、庚○○○、丑○○、P○○及Q○○是否構成詐欺或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一條之有價證券之買賣,以是否有使用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致如附表所示之員工或第三人陷於錯誤,而購買如附表之股票等,須審究被告寅○○、地○○、乙○○、庚○○○、丑○○、P○○及Q○○等人是否知悉「世界信息公司」之實際營運狀況及營運計畫報告書之製作情形做論斷。 ㈤依證人u○○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伊於八十八年七、八月間,到「世界信息公司」位於臺北市○○○路○段一之一號十二樓工作,迄九十三年五月間離職。伊當時是擔任行政工作,在物流部門,就是管理進出貨、收款,我們公司業務範圍最主要是賣網店、網頁設計等,還有賣一些小產品,例如護手霜,出售之款項是伊負責收取,另外還有員工認股,伊主要負責收取之款項就是三種,賣護手霜之類的產品、賣網店及員工的認股金額。只要是客戶買東西,業務單位交申購單等書面文件及錢給伊,伊就負責收取,但沒有去注意單子上記載是什麼公司。伊每天收完款項後會製作報表,之後當天再錢交給財務部,錢收到後不是由伊保管。卷附物流中心股務室& 股務室& 客服部工作執掌表中所載配合業務部核算薪資及配合業務部統計業績,其中薪資核算不是伊負責,不過該執掌表中薪資應該是指業績,在伊每天製作之明細上會記載哪一個部門收了多少錢,所以薪資應該不是指員工的薪資,而是指伊剛剛所說的每天收款後製作的明細,另執掌表中記載世界信息、世界商城股務的收件收款、日報表確實是伊負責,這部分指的就是員工認股。伊有看過有人購買世界商城公司的股票。該執掌表中記載負責產品的銷售、出款等,就是護手霜、小包包,我們公司有賣很多東西,如電動牙刷、電風扇,但這些東西應該不是我們公司生產的,而是我們公司向外面進貨再銷售。在伊離職前公司運作都還不錯,就是一些正常的作業都還在做,我們公司還是有很多網店的客戶,伊有時候還是要去注意他們網站的情形,他們就是還有再做。販賣網店的部分,每天收入不一定,也有沒有收入時候,也有十幾萬元,平均一個月收到業務部門販賣網店金額有多與少,少的話可能一兩家大概十萬元的營業額,好的話一個月可能賣一百多家,一家最少一萬元,所收的款項是否為販賣網店收入,伊從業務單位所提出之申購單中即可分辨;伊在任職期間員工認股部分每天收入跟販賣網店收入差不多,也有沒有人的時候,少則零,多的話一天有幾十萬,最多曾收到員工認股的股款有五十萬元,大概從九十二年起就開始收到員工認股的錢,是伊主管詹美莉要伊收取,但是她離職後,台股換美股的事情,有問題就去問地○○。員工認股的申請單,上面須有部門主管核對的章,伊有簽名蓋章表示確實收到錢,且伊會在該申購單下方記載日期、收現金或匯款。每天伊收完錢及製作完報表,即將報表連同錢交給出納l○○,l○○也會蓋章表示他有收到伊交給他的錢等語(見本院卷卷五第一一頁至第三六頁),及證人l○○於本院審理具結證稱:伊於八十九年七月間迄九十三年七月間均在「世界信息公司」任職,在行政部門,行政人員有大概二十位左右,財務部分帳務組及出納組,出納主管是o○○,員工有伊及陳素娟,帳務主管為m○○,所屬員工有w○○。n○○是財務部的執行經理,負責管理我們二個部門。出納組的工作內容為收支,帳務的部分伊不曉得。伊擔任財務部出納,就是負責收款,亦即u○○收到網店的錢,將錢交給伊,伊再把款項交給o○○放在保險箱,第二天n○○會指示伊把錢存到公司銀行帳戶。公司的帳戶有「世界信息公司」、世界快樂商城公司、致勝公司其他不太有印象。另外除了網店的錢,u○○也會交給伊員工認股的錢,u○○交給伊的時候說這是員工認股的錢,他會同時交申購單,要伊蓋章,代表他把款項交給伊。伊再把錢交給o○○,o○○說他要放公司的保管箱保管,第二天o○○到保管箱裡面把錢拿出來交給伊,伊再依照n○○指示存到「世界信息公司」、「世界精英公司」、「中華頂尖公司」、「雲頂公司」、「致勝公司」、「建金公司」、「永坤公司」、「世界頂尖公司」、「昱奇公司」等公司銀行帳戶內。u○○交給伊有支票、有現金,有時候有兩萬,有時候多的話有五萬,一個星期大概有十多萬元。我們公司業務就是設計網頁,伊有看到有人點選我們公司的網址。網路部門有人數大概五、六人,伊剛進公司的時候,差不多有十人。後伊於九十三年七月離開公司時,已經營運不好,就是販賣網店的收入不好,但行政部門還有上班,而網路部門則做網店維護,財務部門在整理傳票等資料。當時伊都沒有收到錢。「世界信息公司」存錢是n○○指示存在那個戶頭,要提款是製票完,由o○○審核,在交給n○○。由n○○開提款單給伊等語(見本院卷卷四第三一三頁至第三四二頁),互核證人u○○及l○○之上揭證詞可知,證人u○○及l○○二人對於「世界信息公司」自業務部門收款流程、收入來源及後續程序證述情節相符,是證人u○○、l○○上揭證詞,堪以採信。顯見「世界信息公司」之收入有販賣網店之收入、員工認股之收入,且於九十三年搬至臺北縣五股鄉之辦公室前,該公司營運狀況尚屬良好,業務部門確有從事網店販賣之工作。而又觀諸證人o○○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因為u○○他們都在每天的五、六點結帳,錢沒有辦法即時存入銀行,所以l○○將錢交給伊後,伊會存到保管箱,隔天還要把錢拿出來,交給l○○,八十九年六月剛到「世界信息公司」時,是X○○指示伊將錢存到銀行,公司一開始叫世界頂尖國際網路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是存到該公司在誠泰銀行帳戶。之後l○○在同年七月到公司,就由l○○負責,公司的收入來源有網頁設計、產品銷售,如面膜、護手霜之類產品,以及員工認股收入,網頁設計一直都有在做,但是公司收入沒有仔細統計等語(見本院卷卷五第八三頁至第九二頁),亦核與證人u○○、l○○證述「世界信息公司」確有從事網頁設計、網店推銷及其他產品銷售,以及收款流程大致相符,益徵「世界信息公司」於證人u○○、l○○及o○○任職期間,均有經營網店之銷售,而非僅以推銷員工或其他不特定人購買股票為經營之項目。再者,關於應徵進入「世界信息公司」之員工確有從事網店之行銷業務,亦據證人即世界信息公司長虹部員工甲甲○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於八十九年六月起任職「世界信息公司」,工作內容是網路店面銷售及製作客戶的網頁,業績獎金主要是網路店面的開發。依照職務階級的不同獎金也不一樣。員工認股會有分配一張不到一千股之零股予我們,如果沒有分配零股的話可以折算現金,折算的情形不一定,伊沒有折算過。開發一個網路店面,可以拿到現金獎金及業績獎金,當客戶繳完款後就可以先拿到現金獎,大概是網店金額的百分之十,業績獎金是一個月統計一次,依照職級不同而有一個制度表。伊有開發三十幾家的網店客戶,且這三十幾家客戶都有繳納實際實際金額不等之報酬等語(見本院卷卷四第三四三頁至第三五六頁),證人壬○○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於九十二年九月進入世界信息公司,每天開完早會後,由電話簿找尋客戶,洽談客戶架設網站的事情,伊有上過公司網站,看公司幫客戶架設之網站等語(見本院卷卷六第一四○頁至第一四四頁、第一六七頁),證人H○○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於九十二年六月至同年八月在「世界信息公司」任職,除了做股票業務外,還有推廣電信業務、網路店面業務,但佈好通路網後即被查獲,因此還沒看到成果等語(見本院卷卷六第三八八頁至第三八九頁),證人Z○○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於九十二年八月進入世界信息公司,當時要我們推銷網路店面,就是打電話問人家要不要做網路店面等語(見本院卷卷六第四○八頁至第四○九頁),證人k○○○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於九十年年底至九十三年間曾經在世界信息公司工作,我們公司有晉升制度表,如果有客戶買網店的話就可以晉升,這個有一定積分。伊在公司期間是在金展部門任職從商代、科長到主任、副理、經理、協理。從商代一直到協理過程中,伊有實際在從事網店銷售,伊會自己去跑客戶,會打電話,從電話本上去找商家、約商家,去跟他推展說他可以在我們那邊作廣告,而且也可以發電子郵件讓人家知道他的商品可以打廣告,伊大概銷售差不多有二十幾家網店等語(見本院卷卷五第三九三頁至第三九六頁),及證人即「世界信息公司」員工x○○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是在九十一年七月應徵進入「世界信息公司」,該公司是類似網路商品的公司,商城的架構上有六萬八千個商品,是架構網店,招攬會員。伊在商城部任職,我們有在賣網店,我們員工賣網店就是我們收入的來源。當時公司一直招攬業務人員,不斷的擴充,公司沒有底薪,而是以招攬他人加入成為業務的一份子,如果下屬有業績出來,伊就會抽他招商的一定成數,伊是從最低的商代,就是最初的專員的意思,做到協理,有做到業績的時候,伊就領到錢。公司未積欠伊薪水等語(見本院卷卷五第二七九頁至第二八○頁),互核上揭證人之證詞,對於渠等於任職「世界信息公司」期間,均有從事網店業務之銷售之情節,大致相符,且有卷附皇冠網路店面使用證明書、網路店面申購書、「世界信息公司」晉升制度優惠辦法等件可考,足見「世界信息公司」於八十九年間起迄九十三年間確實有實際從事網路店面行銷之業務,而非僅以員工認股為經營項目。又「世界信息公司」亦有成立網路部門,該部門雇有員工擔任網頁設計之工作等情,則有證人G○○、巳○○、壬○○、y○○、o○○、l○○、n○○分別於警詢、偵查或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上開偵字第一○一九五號卷卷五第一○八一頁至第一○八三頁、第一○八六頁、本院卷卷四第二七三頁至第二七四頁、第三二三頁、卷六第七一頁、第一五四頁至第一五五頁、第二六六頁至第二六九頁、卷七第六四頁至第六六頁),益徵「世界信息公司」有經營網路店面之之業務,並雇用專業人員擔任網頁設計之工作,以因應該公司購買網店客戶之需要。 ㈥又稽之證人即「世界信息公司」帳務經理m○○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於八十九年中至九十二年九月間曾經在「世界信息公司」工作,擔任會計部門經理,從來沒有變更過,世界集團投資的很多公司,「世界信息公司」是其中一個公司,我們的帳目必須要做世界集團相關公司的帳目。因此,「世界信息公司」、「精英公司」、「雲頂公司」、「致勝公司」、「前衛公司」等之會計帳目為伊負責。集團的負責人是X○○,他的職銜是總裁,他會跟伊拿一些財務報表之類的資料,給伊直接的指令是總裁。伊會計職務需要跟總裁報告,而X○○不在時,伊就不需要呈報。總裁要什麼他會主動來找伊。伊的工作內容為製作報表,是負責最後資料財報的總結,伊所製作之的財報出來後,伊就要瞭解我們集團今年度的收支狀況,比方說本月收入太少、支出太多,是怎麼樣的情形,就是作這樣的分析,還有每個月的稅入狀況。當X○○不在公司時,不是很明確由誰代理的,有時候X○○可能會從大陸打電話來說不同意那個決行。但如果X○○不在的話,因為他們是兄弟,所以我們會問V○○,有時候V○○會說應該怎麼作,如果X○○沒有特別的表示,所以就這樣做,可是有些時候X○○會從大陸打電話來說不同意V○○的作法。卷附職掌報告第五項每個月的收支簡報,是因為總顧問X○○不了解財會。伊會依X○○指示的方式讓他很清楚的瞭解每個月的收支,伊會每個月製作一次,但是他不一定每個月都會看,也許他三個月看一次。上開職掌報告第六項,出納的人領錢要蓋章,所以要伊做印鑑之管控。就是領錢的人不能管印章,而作會計的人不能領錢,就管印章。出納的人如果要領錢,伊會審核他們有沒有做報表,如果沒有問題,伊就會核章,當時是n○○、o○○及出納部門的同仁來核章。如果財務經理認證說這筆錢是可以出去的,伊認為帳目的傳票明確,就可以核章。就是依照公司的流程。例如電費的支出,有寫傳票來,後面有附電費支付憑證,伊核對沒有錯,就蓋章,就可以去領錢,但如果金額很大的話,還要交給X○○簽字。九十二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的資產負債表是九十一年度的財報,兼管九十年度的財務比較。伊看過上開的資產負債表,資產負債表中最後一行每股盈餘五點八二元,九十年是二點四六元,這是指盈餘等語(見本院卷卷五第二二八頁至第二五○頁),審酌證人m○○負責世界集團之會計並製作財務報表,而依證人m○○之證述,其係依共同被告X○○之指示,並因共同被告X○○對於會計帳目不嫻熟而另行製作收支簡報,此亦有扣案之收支簡報可佐,顯見對於世界集團帳目最清楚之人為共同被告X○○,且在共同被告X○○不在公司期間,係由共同被告V○○代理。而證人m○○稱該公司支出款項時雖以一般會計檢具單據、製作傳票由其核章即可,然較大筆金額之支出,則仍須經過共同被告X○○之核章之情,核與證人o○○證述:世界信息公司之負責人是X○○,因為核章要經過X○○。公司有款項要支出的時候,會計部門要請款的時候會製作傳票,傳票上面都會X○○的章,公司大部分撥款只認X○○的章來決定,只有小額的款項是一般的主管就可以決定,X○○不在時,我們的主管n○○會轉給楊恭蕙等語(見本院卷卷五第八四頁),及證人即「世界信息公司」秘書n○○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各部門要支出會有請款單有簽呈,經過各部門主管及X○○最後核示後,伊再依X○○指示蓋章,交給出納室,請他們製作傳票出款,X○○不在的話,他會要求每日傳真業績日報表還有出款總表,請款總表經過他核示後,才出款。他不在的話,他會告訴伊核准,要伊蓋章等語(見本院卷卷四第二八八頁至第二八九頁)相符,足見「世界信息公司」支出公司費用時,傳票上必須蓋有共同被告X○○之章或經過共同被告X○○之同意始得支出,益徵世界信息公司之帳目支出係由共同被告X○○所決定,共同被告V○○則於共同被告X○○不在公司時,為其代理人,由共同被告V○○決定公司帳目營運等事務。 ㈦另考之證人即「世界信息公司」秘書n○○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於九十年五月二十日至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間曾任職「世界信息公司」,擔任X○○秘書。「世界信息公司」出納組負責人是o○○經理,帳務組負責人是m○○經理。該公司由X○○決定薪資。伊負責傳達X○○給各部門之指示,大部分作網路上面的東西,網路上面都會有一些編輯的位置、畫面,他會說直撥要放在哪個位置,網店放在網路上面的位置,大部分是交辦行政上溝通協調的問題,沒有對外的事情,伊沒有涉及到業務。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是X○○,由他決定事情,X○○是總攬公司的業務及行政,而偏重在業務,行政部門是發落給行政主管,行政主管是在配合業務的運作,公司所有事情是透過X○○核章才作,例如網路部要買什麼設備、人事都是X○○核章。從九十年五月二十日到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這段期間X○○大部分時間都待在公司,在九十二年四、五月時有出國到大陸,V○○、W○○、寅○○是聽命於X○○,主要是楊家他們三兄弟才可以掌握公司的狀況及前景。X○○每天都會召開業務主管會議,大概晚上七時許,有時候在X○○的辦公室,有時候在十樓的組訓部辦公室。X○○會決定行政主管的業務如何執行,但具體內容伊不了解。V○○、寅○○比較常參加會議,W○○比較少。世界集團有營運企劃書,當時是X○○交辦給甲乙○做的,X○○會親自的找甲乙○說要怎麼做,反覆的校正,甲乙○依照他的意思作後,由伊轉交給X○○問他有沒有問題,甲乙○大概做一個月,都是X○○指示甲乙○做的,伊有看到他們兩個在對談營運企劃書裡面的內容,甲乙○完全沒有個人意見,所以,這本營業企劃書的內容都是X○○指示企劃部甲乙○做的,具體內容伊不知道。後來X○○請甲乙○列印成冊,要發給業務部門,V○○、寅○○、W○○也有拿過這本企劃書。另外業務部門每天會把網店買賣的單子交給股務的u○○,u○○會交給伊業績日報表,伊再把業績日報表陳報給X○○,u○○和財務部交接款項時,伊有聽到u○○他們說有他們賣股票。業務部流程是把每天的收到單子交給u○○,u○○製作業務部門的業績日報表,他們再把業績日報表及現金轉給出納組l○○去收,之後就是出納組的作業,伊只是把業務日報表每天轉呈給X○○。員工的考核亦由X○○負責,各部門的主管也會考核底下的員工,V○○也有考核財務部的員工,另每個行政主管都會交給V○○複考,這是X○○指示,各部門主管考核下面的員工時,如X○○不在,各部門的主管就會交給V○○。X○○出國時,代理人為V○○。V○○曾交辦伊與行政部門聯繫的事情,主要是網站的問題,譬如他們業務部要上課時,電腦經常當機,他們就會去跟V○○報告,V○○再透過伊去告訴網路部門說要維修,或者世界信息的網站有問題伊就要告知網路部,要他們維修。至於業務部門不會讓伊碰。業務部門就是像商城部、鑫鼎部、長虹部、金展部、荃意部等,公司尚有四○一報表可以知道公司營運狀況,是帳務組做的,其內容我不知道等語(見本院卷卷四第二六三頁至第三○○頁),審酌證人n○○為共同被告X○○之祕書,對於共同被告X○○如何處理「世界信息公司」之事宜應有所認知。足證「世界信息公司」主要是由共同被告X○○負責統籌帷握,共同被告V○○、W○○則提供助力,負責公司營運之其他業務或代理,至於被告寅○○雖為共同被告V○○之配偶,但其對於人事、業務並無主導權,且雖於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接任總經理,然其亦係經由共同被告X○○指示,在共同被告X○○不在公司內之期間,證人n○○仍須向共同被告X○○報告並獲得指示,顯見被告寅○○雖有總經理之名,是否有總經理之實權,尚難驟下論斷。另被告地○○雖於九十二年四月間擔任「世界信息公司」榮譽董事長,然斯時共同被告X○○仍尚在公司內,被告地○○應僅係對於行政部門負責,亦無相當之實權。其餘被告乙○○、庚○○○、丑○○、P○○及Q○○則僅為業務部門之總監,恐僅知悉關於業務方面情事,如共同被告X○○、W○○及V○○欲隱瞞該公司之真實營運狀況,則渠等自對於該公司總體經營、收支無法清楚了解。 ㈧關於世界集團營運計畫書之製作過程,依據證人即「世界信息公司」員工甲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大約於九十一或九十二年間到世界商城公司任職,他們有兩家公司,伊是到世界商城應徵。任職期間約一年多。在該公司擔任企劃部副理,負責美工方面。伊是直接與老板X○○接觸。偵字第一五九一五號卷卷四第三一頁至第六一頁之「世界信息公司」營運計畫報告書,是X○○撰寫,X○○會交給伊文字、內容及資料,由我們這個單位編排,伊只是參與美術編輯。伊製作之文件最後決定者應該是X○○。營運計劃報告書是由X○○親自交給伊,但有時候是秘書n○○轉達,上開營運計劃報告書中第五三頁所示在美國上市的市場價值,還有第五四頁所示一九九九到二○○二年之資本營運獲利分析,第五五頁所示之投資效益評估,第五六頁所示之二○○三營業額獲利分析,第五六頁到五八頁所事二○○三到二○○五營業額獲利分析,這些資料文案應該是由秘書幫X○○拿給伊的,要不然就是X○○交給伊的,資料如果交到伊手上應該都是經由他那邊過來的,在伊印象中X○○曾經親自交給伊這些相關的文件。X○○交給伊之營運計畫書草稿是一些打字的內容,伊無從更改這些內容。丑○○應該沒有參與營運計畫報告書之製作。當時應該是訓練部門的訓練課程要用到,所以他要我們編輯成冊,至於是否有用在訓練上,伊不清楚。另外同偵卷卷四第六六一頁起之「世界商城公司」營運計畫報告書也是伊部門中的美術所編輯的,因為這兩本是分屬不同公司的,伊也有參與這兩本美術編輯。當時做了幾本營運計畫報告書沒印象。「世界商城公司」就是上網請人家買產品,訓練直銷人員去推銷化妝品、家庭用品、常用消費必需品,而「世界信息公司」伊不太清楚。同偵卷卷四第八三頁世界集團營運報告書,因為沒有原本,伊看不出來有無參與過世界集團營運報告書的美術編輯。伊的印象就是編輯「世界商城公司」及「世界信息公司」這兩家營運報告書等語(見本院卷卷六第二○五頁至第二一八頁),互核證人n○○與甲乙○對於營運計畫報告書資料由何人提供、如何製作「世界信息公司」、「世界商城公司」營運計畫書及由證人甲乙○負責編排等情節之證述內容大致相符,顯見證人甲乙○於擔任「世界商城公司」企劃部副理期間,係聽命共同被告X○○行事,亦負責「世界信息公司」及「世界商城公司」營運計畫報告書之製作。而依證人甲乙○及n○○上揭證述,上開營運計畫書之相關文字資料均由X○○或證人n○○轉交予甲乙○,其他人並無參與上開營運計畫報告書之企製,且證人甲乙○對於上開營運計畫報告書之內容並無權限得加以修改。可認「世界信息公司」及「世界商城公司」之上開營運計畫報告書製作、內容資料提供之主導者,均為共同被告X○○,是被告寅○○、地○○、乙○○、庚○○○、丑○○、P○○及Q○○就上開營運計畫報告書之製作過程及內容資料之提供等,顯無置喙餘地。 ㈨再細繹卷附「世界信息公司」營運計畫報告書之內容,該營運計畫報告書之內容包含公司營運概況、經營團隊、關係機構、短中長期發展、市○○○○○路商城未來發展、競爭優勢分析、願景、核爆式電子商務整合行銷、產品、在美國上市價值、一九九九至二○○二年資本獲利營收盈餘分析、投資效益評估、二○○三年營業額獲利分析、二○○四年營業額獲利分析、二○○五年營業額獲利分析、美國那史達克上市○○○路軟體媒體股─股價及其盈虧比較表及公司證照股票等項,而在細觀各項下之內容,已載明「世界信息公司」擁有相當之經營人才,以建立新一代網路商店之行銷觀念,協助商家以最經濟之預算得以利用電子商務,整合行銷通路,以符合未來電子商務之手法等,使一般人認該公司之經營能力及競爭優勢甚佳。再者,觀諸上開營運計畫報告書中所載明之該公司獲利及盈餘分析,「世界信息公司」營業收入從八十九年之二千七百多萬元、九十年之六千六百多萬元至九十一年之一億七千八百多萬元,而每股稅後盈餘則自八十九年之負零點二六元、九十年之二點四六元至九十一年之五點八二元,上開數據可認世界信息公司之營運狀況越來越良好,為高獲利及業績成長快速之公司。又稽之上開營運計畫報告書內載明之預計未來三年(即九十二年、九十三年及九十四年)之預計營業額,亦呈現倍數成長,顯見「世界信息公司」之經營者對於該公司之營業預估是屬於高成長,而依據證人n○○之證詞,「世界信息公司」亦由楊氏三兄弟主導,亦即此為共同被告X○○、W○○、V○○所預估之情形,與被告寅○○、地○○、乙○○、庚○○○、丑○○、P○○及Q○○顯係無涉。另依據上揭證人甲乙○之證詞,該營運計畫報告書之文字資料等,均由共同被告X○○所提供,而上開營運計畫報告書係提供予業務部門人員、股東等事實,亦據證人丙○○、b○、卯○○、己○○、j○○、B○○、M○○、甲甲○、巳○○、辰○○、Z○○、亥○○○、F○○、S○○、R○○、戌○○、宙○○、x○○、k○○○、J○○、L○○、酉○○、劉文吉、D○○分別於警詢、偵查或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臺北市調查處偵訊筆錄第一一七頁至第一一八頁、上開偵字第一○一九五號卷卷三第五六五頁、第五七二頁、第五七九頁、第五八六頁、第五九三頁、第六一○之ㄧ頁、第六○二頁、卷五第一二一三頁至第一二一四頁、第一二二九、本院卷卷四第三五九頁、卷五第三九四頁、第四○三、卷六第三二九頁、第四一三頁、第四一八頁、卷七第四六頁至第四七頁、第六三頁、第一九七頁至第一九八頁),且證人k○○○亦證稱:共同被告X○○會上台講解營運計畫報告書等語(見本院卷卷五第四○三頁),顯見世界信息公司之經營者即共同被告X○○、W○○、V○○係以該營運計畫報告書作為推銷員工或不特定之其他人購買「世界信息公司」股票之手法,以發給應徵之員工及購買股票之不特定人,加強潛在之購買者購買「世界信息公司」股票之意願。而依前所述,上開營運計畫報告書雖確係「世界信息公司」所發行之書面資料,然該份資料之可信性應僅係共同被告X○○知悉,是被告寅○○、地○○、乙○○、庚○○○、丑○○、P○○及Q○○恐亦會受該份計畫報告書之影響,而認該公司營運良好。再者,被告寅○○、地○○、乙○○、庚○○○、丑○○、P○○及Q○○等人無法查證上開資料之真偽,也乏證據證明被告寅○○、地○○、乙○○、庚○○○、丑○○、P○○及Q○○等人確實知悉該份報告書內容之真實性。又上開營運計畫報告書內載明該公司未來營業收入成長雖嫌過快,然未來各年之營業收入本係推估數據,一般經營公司者,對於未來之營業情形當然抱持樂觀之數據,是被告寅○○、地○○、乙○○、庚○○○、丑○○、P○○及Q○○縱有懷疑未來營收可否達成,然不能因此率爾認上開營運計畫書之內容,被告寅○○、地○○、乙○○、庚○○○、丑○○、P○○及Q○○可能知悉該部分可能是虛偽記載。 ㈩另關於「世界信息公司」財務報表之製作,據證人m○○之上揭證述,係由證人m○○負責,核與證人即「世界信息公司」會計w○○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情節相符(見本院卷卷五第一三六頁至第一三七頁),而該公司之八十九、九十年財務報表則係經由資誠會計師事務所及九十一年度財務報表則係經由國藩會計師事務所查核,亦據證人m○○及o○○證述在卷(見上開臺北市調查處偵訊筆錄第一八頁、第二五頁),且有財務報表在卷可按(件上開偵字第一五九一五號卷卷五第八○七頁至第八三八頁),顯見「世界信息公司」之財務報表確有經會計師依法查核,並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足認「世界信息公司」財會方面之查核均有依據法令為之,而使該公司之人員均會認定所看到之會計師查核報告與公司經營狀況相符。而考之卷附資誠會計師事務所及國藩會計師事務所查核過之財務報告可知,「世界信息公司」八十九年每股盈餘為零點三九元,九十年度每股盈餘為三點五三元,九十一年度每股盈餘為五點八二元,且公司營業收入呈現倍數成長,則就該公司其他業務主管而言,從上揭營運計畫報告書內容及財務報表,應堪認該公司營運狀況良好呈現成長狀態。況且,該公司成立多個業務部門,各業務部門間實際銷售網店或股票之狀況,亦僅由該公司早會或夕會之表揚而可得知,又觀諸扣案之「世界信息公司」會員申請書及網店申購書,數量非微,從形式上觀之,足使一般人認定該公司營業收入甚佳。因此,「世界信息公司」實際經營狀況恐非被告寅○○、地○○、乙○○、庚○○○、丑○○、P○○及Q○○能得以窺知。又證人o○○雖於警詢中證稱:「世界信息公司」九十一年度財務報表是由國藩會計師事務所查核,並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應收帳款部分是由會計師事務所查帳人員,將客戶購買網店申購單隨機抽樣,作為函證對象,伊再將該函證對象名單上呈X○○知悉,之後X○○即交予伊相同的名單,要伊轉交給會計師查帳人員,會計師即依該名單進行函證。該名單上所載地址是「世界信息公司」員工之地址,X○○要求名單內地址所屬員工,於收到函證信函時回函國藩會計師事務所等語(見上開臺北市調查處偵訊筆錄第一八頁),然稽之證人甲戊○於警詢中證稱:伊沒有購買過「世界信息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網店,伊曾於九十、九十一年至間世界信息公司擔任業務員,伊從未填過購買網店的申購單,翡翠影音永久網店、藍鑽永久網店之申購單上簽名欄內不是伊的筆跡,伊也沒有給付購買網店之款項,上述申購單應是「世界信息公司」根據伊的應徵資料偽造而成的。國藩會計師事務所根本沒有向伊函證過,且上述「世信函證資料」所載伊的地址是錯誤的,伊根本不可能收到函證信等語(見上開臺北市調查處偵訊筆錄第四一頁至第四二頁),證人甲辛○於警詢中證稱:伊沒有購買過「世界信息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網店,也從未填過購買網店的申購單,藍鑽永久網店、翡翠永久網店之申購單上簽名欄內不是伊的筆跡,伊也沒有給付購買網店之款項,上述申購單應是根據伊之前在全球集團(負責人X○○、W○○、V○○)工作時的應徵資料偽造而成的。國藩會計師事務所根本沒有向伊函證過,且上述「世信函證資料」所載伊的地址是錯誤的,伊根本不可能收到函證信等語(見上開臺北市調查處偵訊筆錄第四一頁至第四二頁),證人甲壬○於警詢中證稱:伊沒有購買過「世界信息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網店,也從未填過購買網店的申購單,藍鑽永久網店、鑽石永久網店之申購單上簽名欄內不是伊的筆跡,伊也沒有給付購買網店之款項,但有人曾介紹伊到該公司參觀及參加潛訓活動,上述申購單應是該公司擅用伊資料偽造而成的。國藩會計師事務所根本沒有向伊函證過,且上述「世信函證資料」所載伊的地址是錯誤的,伊根本不可能收到函證信等語(見上開臺北市調查處偵訊筆錄第四六頁至第四七頁),足見「世界信息公司」財務報表雖經國藩會計師事務所依法查核,惟部分網店購買人資料,顯係經由共同被告X○○所提供,且據證人甲戊○、甲辛○及甲壬○所證述,渠等均未購買「世界信息公司」之相關網店,亦未填具申購單,益徵「世界信息公司」財務報表內之營業收入是否屬實恐有疑義;惟此部分依證人o○○證述,係由共同被告X○○所負責,是被告寅○○、地○○、乙○○、庚○○○、丑○○、P○○及Q○○能否知悉部分購買相關網店之客戶及收入恐有虛偽,實屬有疑,實無法僅因被告寅○○、地○○、乙○○、庚○○○、丑○○、P○○及Q○○身居世界信息公司之業務部門主管或總經理,即可推斷被告寅○○、地○○、乙○○、庚○○○、丑○○、P○○及Q○○可知悉該等情事。另依據證人o○○於警詢中證稱:X○○會提供客戶購買網店的申購單給我們出納部門製作收入傳票,以增加營業收入數額,至於客戶有無實際購買網店當時伊並不清楚,伊僅知道在沖銷應收帳款時入帳款項很多皆非申購單上所載客戶所繳納,而是由X○○、V○○收款入帳,所以,公司帳面顯示獲利情況良好。「世界信息公司」截至九十二年七、八月間應收帳款數量龐大,因此,於九十二年八月初由總顧問X○○指示顧問V○○召開會議解決應收帳款問題,當時參加會議的人員有V○○、m○○、n○○、寅○○及伊,V○○即指示尋找金主解決應收帳款,並向金主借來六千七百五十萬元存入「世界信息公司」在板信銀行信義分行帳戶,以沖銷「世界信息公司」應收帳款,該部分應收帳款沖銷完後即由我們出納部門入帳交由n○○審核蓋章。另外「世界信息公司」除了以向金主借錢沖銷應收帳款外,X○○、V○○也會提撥款項來沖銷應收帳款,使應收帳款數額下降,再由出納部門完成入帳,並經n○○審核。向金主借錢沖銷應收帳款部分,於資金入帳後,出納部門即依X○○指示在客戶購買申購單上記載完款,再製作收入傳票。該申購單係由X○○、V○○提供,伊不清楚實際狀況。X○○、V○○提撥款項部分,則是由物流部門將款項繳至出納部門,由出納部門根據所載客戶名單,將客戶購買網店的申購單記載完款,再製作傳票完成入帳。上述二部分實際上客戶均未親自完款。就伊出納立場,見到資金進入帳戶,即應完成入帳,並不會過問資金來源為何。「世界信息公司」之九十、九十一、九十二年收支簡報係由m○○所製作,係提供n○○轉交給X○○過目,以瞭解公司財務狀況,另外n○○也會給伊一份參考等語(見上開臺北市調查處偵訊筆錄第一六頁至第一八頁),益徵「世界信息公司」有關網店行銷之營業收入,恐係由共同被告X○○、V○○提供相當多之申購單所增加之業務量,而經由共同被告X○○、V○○所提出網店申購單究竟是否有實際購買者抑或確有購買者但均未繳款,應僅有共同被告X○○、V○○知悉,可認上開營運計畫報告書或財物報表上之營業收入確有虛增之情,且為共同被告X○○、W○○、V○○所知悉。而被告寅○○雖有參與上開應收帳款會議,惟參與該會議亦僅代表知悉該公司有應收帳款尚未收回,與是否知悉共同被告X○○、V○○提供之申購單是否確有購買網店顯係二事,亦無法由此推斷被告寅○○知情。 觀之卷附「世界信息公司」相關之媒體報導,均係以世界集團之相關公司具有無限商機、建立優質電子商務環境、前景看好,該集團並提供超值服務等之內容,由上開報載內容,確會導致一般人認為該集團營運狀況良好,況且「世界信息公司」實際經營狀況,依前所述,顯係僅共同被告X○○、W○○及V○○清楚明暸,是被告寅○○、地○○、乙○○、庚○○○、丑○○、P○○及Q○○因此而散布利多消息,亦非無據。再者,共同被告X○○、W○○、V○○、寅○○、地○○、乙○○、庚○○○、丑○○、P○○及Q○○以有關「世界信息公司」與美國上市公司合併,股價上漲,可換成美股,且確有換成「美國世界信息公司」股票上市乙情,則有證人丙○○、i○○、申○○、卯○○、j○○、子○○、d○○、甲甲○、巳○○、壬○○、H○○、天○、T○○、宙○○、丁○○、L○○、I○○、D○○、J○○、O○○、z○○、a○○等人分別於警詢、偵查或本院審理時證述詳實(見上開偵字第一○一九號卷卷一第一四六頁、卷二第三二○頁、第三四○頁、卷三第六一六頁至第六一七頁、卷五第一二○二頁、第一二一三頁至第一二一四頁、第一二二九頁、上述警聲搜字第三一六號卷第一七頁至第一八頁、本院卷卷四第三四九頁、卷六第一四五頁至第一四六頁、卷七第四二頁至第四三頁、第五七頁、第一九九頁至第二○一頁、卷八第七頁、第五六頁),並有卷附工商時報報導可佐,堪認被告寅○○、地○○、乙○○、庚○○○、丑○○、P○○及Q○○以「世界信息公司」確有與美國上市公司合併為由,鼓吹購買股票。惟稽之證人即美國世界信息公司執行長PARASHAR於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三九號案件審理時證稱:EZ TRAVEL 與X○○、W○○、V○○他們沒有談過ACQUISITION 併購或MERGER合併案,只有跟他有INTERNET網路業務的接洽。楊氏三兄弟是台灣的網路科技公司,如果有技術上的問題,就跟我們聯絡,我們提供技術上的諮詢、協助,楊氏三兄弟的台灣世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是美國世界訊息公司的在台分公司(SUBSIDIARY),所以楊氏三兄弟對伊個人的諮詢等於是在解決公司的問題,因此楊氏三兄弟不用再另外付費給伊。楊氏三兄弟大概在九十二年底迄九十三年初曾經持有美國公司的股票,就是WRLT TAIWAN(台灣「世界信息公司」)跟EZ TRAVEL MERGER後,WRLT TAIWAN用他們的資產去換得一千九百萬股。我們所講到的持股,只要是在合併後所講的持股都是美國世界訊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但在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六月四日、六月十三日、六月二十四日,將他們三兄弟持有的一千九百萬股全部取銷掉(CANCEL)。伊對於他們後來又轉手賣給別人的股票這件事根本就不知道,雖然從股市交易的波動可以感覺到應該是有出售公司股票的情形,但是伊沒有直接從楊氏三兄弟或其他人親口告訴我是否有轉讓股票的事情。任何美國世界訊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只要其取得的方式有詐欺或其他不正常的方法,例如透過內線交易而取得股票,我們依據美國的證券交易法就可以由公司片面註銷該取得的股票。楊氏三兄弟是以內線交易的方式取得美國世界訊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我們發現後就註銷他們的股票。另他們所持有的股票是記名的,記載發行日,更何況有些被鎖碼的(即可以要求公司分割,但是還是不能任意流通),楊氏三兄弟的一千九百萬股是無法依照股市正常交易下去流通,如果有也一定是私下的交易行為,他們所有的持股都是在九十二年年底所發行,依照美國法令的規定必須要在兩年後才能解碼。楊氏三兄弟控制(CONTROL BLOCK )子公司即台灣的「世界信息公司」所有股權交易,而他們沒有向美國的母公司報告這樣的情形,讓母公司認為在台灣的「世界信息公司」股票交易都是正常市場上的交易情形,我們透過稽查員發覺楊氏三兄弟私下控制子公司在台的股票交易情形,立即採取行動註銷他們持有股票,並且將此情形報告給美國的證交會。楊氏三兄弟在「美國世界信息公司」他們沒有任何職位,只有V○○在台灣「世界信息公司」擔任職務,但是伊不確定他在公司的職務為何,伊跟他接觸就僅有關於他向美國「世界信息公司」提出的技術問題的諮商。X○○、W○○只有在上海碰過面,但是沒有講過任何業務上的問題。「美國世界信息公司」信函上面提到V○○是董事,X○○去參加董事會,這個信函的確是由目前仍在公司任職的SHYNG LIN 所出具,他是稽查委員會的委員之一。「美國世界信息公司」裡面董事會的成員都可以自主決定全權負責的人員,可以在他的業務範圍內出具這樣的信函。但伊就任執行長以來,從未參加過任何的董事會,有可能有召開過這樣的會議,而伊不清楚。公司業務的執行跟董事會是分開的,伊也只是受僱在「美國世界信息公司」的高階經營者。地○○當時是台灣「世界信息公司」的董事長,沒有擔任過「美國世界信息公司」的董事長,他只是「美國世界信息公司」董事會的榮譽主席,榮譽主席是不管事的。一開始是台灣的楊氏三兄弟向美國的董事會建議他可以擔任美國的董事會主席,改選後他還是繼續留任,基本上美國的董事會主席不用做什麼事。伊擔任執行長的那一年裡面,伊有看過地○○來公司兩次等語(見本院卷卷十第一四八頁至第一五三頁),足證共同被告X○○、W○○、V○○確於九十二年年底,曾以「世界信息公司」之資產與「美國世界信息公司」合併,以取得一千九百萬股「美國世界信息公司」之股票,且所取得之股票為經鎖碼,不得任意交易。亦即共同被告X○○、W○○及V○○為該合併案之參與者,對於合併之時程、取得股票後所附加之條件等,應有所知悉,足證共同被告X○○、W○○及V○○以已與美國上市公司合併,未來公司前景看好,鼓吹購買「世界信息公司」股票,應屬實情。然共同被告X○○、W○○及V○○確未對購買「世界信息公司」股票之員工或其他不特定人說明該「美國世界信息公司」股票係經過鎖碼,而有所隱瞞,亦對「美國世界信息公司」隱瞞出售股票之情,導致共同被告X○○、W○○及V○○所持有之上揭「美國世界信息公司」股票因內線交易遭該公司註銷。因此,共同被告X○○、W○○及V○○對於上開取得「美國世界信息公司」股票之條件,既未加以揭露,則乏無證據證明被告寅○○、地○○、乙○○、庚○○○、丑○○、P○○及Q○○均知悉上情。又據證人卯○○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世界信息公司」有給我們一個網址,可以每天上網看「美國世界信息公司」股價之走勢圖,伊有在該網址網路上看過,走勢是往上等語(見本院卷卷八第一三頁至第一四頁),核與證人己○○、B○○、甲甲○、L○○、O○○、x○○、酉○○、p○○、巳○○、壬○○及S○○等人證述情節相符(見本院卷卷四第三四九頁、第三五九頁、卷五第二九七頁、卷六第八六頁至第八七頁、第一六○頁、第三七九頁至第三八一頁、第四一八頁、卷七第五七頁、第六九頁至第七○頁、第七二頁、第一二五頁、第一九五頁、第一九九頁),足證上揭證人確有點選雅虎奇摩網站上美股之網頁,以確認「美國世界信息公司」股價當時是往上攀爬且顯現營運狀況良好,是被告寅○○、地○○、乙○○、庚○○○、丑○○、P○○及Q○○等人亦可能依據上開網站上「美國世界信息公司」之股價走勢推銷「世界信息公司」股票,渠等是否能從股價上辨別美國世界信息公司之實際經營情形,顯有難處。 、綜上,被告寅○○、地○○、乙○○、庚○○○、丑○○、P○○及Q○○居間販賣「世界信息公司」股票之行為,揆諸前揭判決意旨,核與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因違反同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成立之罪,須有價證券之買賣,行為人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要件有間。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寅○○、地○○、乙○○、庚○○○、丑○○、P○○及Q○○確有公訴人所指上揭犯行,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又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因違反同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成立之罪,暨為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之特別規定,而本件被告寅○○、地○○、乙○○、庚○○○、丑○○、P○○及Q○○前揭行為既未成立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因違反同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成立之罪,自無成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理。然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部分,有牽連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其次,起訴書固認被告寅○○等人之犯行,導致戊○○等數百名投資者遭受數萬元至數百萬元不等之損失,總計詐騙金額約數億元云云(惟此金額業據蒞庭實行公訴之檢察官更正為三千一百二十八萬四千元,見本院卷卷三第一○頁至第一二頁)。惟被告寅○○等人之行為,尚與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證券詐欺及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有間,尚難以上開各罪相繩,已詳如前述,且本院認定被告寅○○等人居間買買證券僅如附表所示之部分,故逾此部分之犯行與前揭論罪科刑之部分,公訴人認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四、被告X○○、W○○俟通緝到案後,另行審結;並被告V○○由本院另行審結,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但書,修正後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俊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黃立昌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附表 ┌──┬────┬──────┬──────┬───┬────┬───────────┐ │編號│時 間│ 價 格 │股 票│股 數│ 購買人 │ 證 據│ │ │ │ (新臺幣) │ │ │ │ │ │ │ │ │ │ │ │ │ ├──┼────┼──────┼──────┼───┼────┼───────────┤ │ 一 │九十年二│二十萬元 │世界頂尖公司│計一千│甲己○ │一、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月九日 │ │ │股 │(或以其│ 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 │ ├────┼──────┼──────┼───┤配偶張壹│ 代繳稅額繳款書、股│ │ │九十年二│每股二十三元│世界頂尖公司│一千股│晴名義購│ 東暨員工優惠配股公│ │ │月十二日│ │ │ │買,員工│ 司股權轉讓意向書、│ │ ├────┼──────┼──────┼───┤) │ 契約書、美國世界信│ │ │九十年三│每股二十八元│世界信息公司│一萬股│ │ 息公司股票 │ │ │月十一日│(計二十八萬│ │ │ │(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 │ │ │元) │ │ │ │察署九十四年度發查字第│ │ ├────┼──────┼──────┼───┤ │二號卷第六頁、第一一頁│ │ │九十年五│不詳 │世界精英公司│一萬股│ │、第二六之ㄧ頁、第二八│ │ │月二十九│ │ │ │ │之一頁) │ │ │日 │ │ │ │ │ │ ├──┼────┼──────┼──────┼───┼────┼───────────┤ │ 二 │九十年十│每股十八元 │世界信息公司│五千股│辰○○ │一、證人辰○○之證述。│ │ │一月九日│(計九萬元)│(轉讓人:致│ │(發展部│二、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 │ │勝公司) │ │商代) │ 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 │ │ │ │ │ │ │ 代繳稅額繳款書、世│ │ │ │ │ │ │ │ 界信息公司股票、股│ │ │ │ │ │ │ │ 東暨員工優惠配股公│ │ │ │ │ │ │ │ 司股權轉讓意向書、│ │ │ │ │ │ │ │ 過戶明細表、信用卡│ │ │ │ │ │ │ │ 簽帳單。 │ │ │ │ │ │ │ │(見上開偵字第一○一九│ │ │ │ │ │ │ │五號卷卷三第第六○五頁│ │ │ │ │ │ │ │至第六○六頁、上開偵字│ │ │ │ │ │ │ │第一五九一五號卷第三八│ │ │ │ │ │ │ │頁至第四五頁、外放證物│ │ │ │ │ │ │ │附件四第一一頁背面) │ ├──┼────┼──────┼──────┼───┼────┼───────────┤ │ 三 │九十年十│十六萬元 │世界信息公司│一萬股│戊○○(│一、證人戊○○之證述。│ │ │月十二日│ │(轉讓人:致│ │發展部員│二、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 │ │勝公司) │ │工) │ 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 │ │ │ │ │ │ │ 代繳稅額繳款書、美│ │ │ │ │ │ │ │ 國世界信息公司股票│ │ │ │ │ │ │ │ 、世界頂尖員工優惠│ │ │ │ │ │ │ │ 申購公司股權轉讓意│ │ │ │ │ │ │ │ 向書、過戶明細表。│ │ │ │ │ │ │ │(見上開偵字第一五九一│ │ │ │ │ │ │ │五號卷卷二第二五頁至第│ │ │ │ │ │ │ │二八頁、外放證物附件一│ │ │ │ │ │ │ │第一五頁、附件二第一四│ │ │ │ │ │ │ │頁) │ ├──┼────┼──────┼──────┼───┼────┼───────────┤ │ 四 │九十一年│每股四十五元│世界信息公司│一千股│甲子○(│一、證人甲子○之證述。│ │ │九月十八│(計四萬五千│ │ │原名戴瑞│二、世界信息公司股票、│ │ │日 │元) │ │ │盈,員工│ 股東暨員工優惠配股│ │ │ │ │ │ │) │ 公司股權轉讓意向書│ │ │ │ │ │ │ │ 、過戶明細表、信用│ │ │ │ │ │ │ │ 卡刷卡存根聯單。 │ │ │ │ │ │ │ │(見臺灣士林第方法院檢│ │ │ │ │ │ │ │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六│ │ │ │ │ │ │ │六一四號卷第一一頁至第│ │ │ │ │ │ │ │一二頁、第六六頁、外放│ │ │ │ │ │ │ │證物附件一第二八頁、附│ │ │ │ │ │ │ │件二第二四頁) │ ├──┼────┼──────┼──────┼───┼────┼───────────┤ │ 五 │九十一年│一萬元 │世界信息公司│一千股│y○○(│一、證人y○○之證述。│ │ │十月十八│ │ │ │組訓部員│二、世界信息公司過戶明│ │ │日 │ │ │ │工) │ 細表。 │ │ ├────┼──────┤ ├───┤ │(見外放證物附件一第一│ │ │九十二年│一萬元 │ │一千股│ │頁、附件二第一頁) │ │ │一月二十│ │ │ │ │ │ │ │九日 │ │ │ │ │ │ │ ├────┼──────┤ ├───┤ │ │ │ │九十二年│一萬元 │ │一千股│ │ │ │ │二月十日│ │ │ │ │ │ ├──┼────┼──────┼──────┼───┼────┼───────────┤ │ 六 │九十一年│五萬五千元 │世界頂尖公司│一千股│r○○(│一、證人r○○之證述。│ │ │十二月五│ │(轉讓人:致│ │員工) │二、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日 │ │勝公司) │ │ │ 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 │ │ │ │ │ │ │ 代繳稅額繳款書、世│ │ │ │ │ │ │ │ 界頂尖公司股票、股│ │ │ │ │ │ │ │ 票轉讓過戶申購書。│ │ │ │ │ │ │ │(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 │ │ │ │ │ │ │察署九十三年度警聲搜字│ │ │ │ │ │ │ │第三一六號卷第七頁至第│ │ │ │ │ │ │ │一一頁) │ ├──┼────┼──────┼──────┼───┼────┼───────────┤ │ 七 │九十一年│每股六十五元│世界信息公司│三千股│b○ │一、證人b○之證述。 │ │ │十二月間│(計十九萬五│(轉讓人:致│ │(鑫鼎部│二、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 │千元 │勝公司) │ │員工) │ 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 │ │ │ │ │ │ │ 代繳稅額繳款書、世│ │ ├────┼──────┤ ├───┤ │ 界信息公司股票、股│ │ │九十一年│每股六十五元│ │七千股│ │ 東暨員工優惠配股公│ │ │十二間 │(計四十五萬│ │ │ │ 司股權轉讓意向書、│ │ │ │五千元) │ │ │ │ 安泰銀行客戶交易明│ │ ├────┼──────┤ ├───┤ │ 細單、郵政跨行匯款│ │ │九十一年│每股六十五元│ │一萬股│ │ 申請書、誠泰銀行全│ │ │十二月間│(計六十五萬│ │ │ │ 行通儲存入憑條、過│ │ │ │元) │ │ │ │ 戶明細表。 │ │ │ │ │ │ │ │(見上開偵字第一○一九│ │ │ │ │ │ │ │五號卷卷一第一八一頁至│ │ │ │ │ │ │ │第一九一頁、外放證物附│ │ │ │ │ │ │ │件二第一五頁背面) │ ├──┼────┼──────┼──────┼───┼────┼───────────┤ │ 八 │九十二年│每股八十元(│ │三千股│丙○○ │一、證人丙○○之證述。│ │ │一月間 │計二十四萬元│世界信息公司│ │(鑫鼎部│二、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 │ ) │(轉讓人:致│ │員工) │ 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 │ ├────┼──────┤勝公司) ├───┤ │ 代繳稅額繳款書、世│ │ │九十二年│四十五萬元 │ │六千股│ │ 界信息公司股票、股│ │ │一月間 │ │ │ │ │ 東暨員工優惠配股公│ │ │ │ │ │ │ │ 司股權轉讓意向書、│ │ │ │ │ │ │ │ 信用卡簽帳單、美國│ │ │ │ │ │ │ │ 世界信息公司股票、│ │ │ │ │ │ │ │ 過戶明細表。 │ │ │ │ │ │ │ │(見上開偵字第一○一九│ │ │ │ │ │ │ │五號卷卷一第一五○頁至│ │ │ │ │ │ │ │第一七七頁、外放證物附│ │ │ │ │ │ │ │件二第一六頁) │ ├──┼────┼──────┼──────┼───┼────┼───────────┤ │ 九 │九十二年│每股八十元 │世界信息公司│一千股│j○○ │一、證人j○○之證述。│ │ │一月七日│(計八萬元)│(轉讓人:致│ │(鑫鼎部│二、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 │ │勝公司) │ │員工) │ 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 │ ├────┼──────┤ ├───┤ │ 代繳稅額繳款書、世│ │ │九十二年│每股八十元 │ │二千股│ │ 界信息公司股票、股│ │ │一月八日│(計十六萬元│ │ │ │ 東暨員工優惠配股公│ │ │ │) │ │ │ │ 司股權轉讓意向書、│ │ ├────┼──────┤ ├───┤ │ 過戶明細表。 │ │ │九十二年│每股八十元 │ │一千股│ │(見上開偵字第一○一九│ │ │一月十五│(計八萬元)│ │ │ │五號卷卷二第三○六頁至│ │ │日 │ │ │ │ │第三一四頁、外放證物附│ │ │ │ │ │ │ │件一第二○頁、附件二第│ │ │ │ │ │ │ │一八頁) │ ├──┼────┼──────┼──────┼───┼────┼───────────┤ │一○│九十二年│共二十五萬二│世界信息公司│五千股│天○ │世界信息公司過戶明細表│ │ │一月間至│千元 │ │ │(非員工│(外放證物附件一第四一│ │ │九十二年│ │ │ │,透過被│頁、附件二第三七頁、附│ │ │底 │ │ │ │告Q○○│件四第一九頁背面) │ │ │ │ │ │ │介紹) │ │ ├──┼────┼──────┼──────┼───┼────┼───────────┤ │一一│九十二年│六十萬元 │世界信息公司│五千股│U○○(│一、證人U○○之證述。│ │ │一月至二│ │ │ │非員工,│二、世界信息公司過戶明│ │ │月間 │ │ │ │透過蘇聰│ 細表。 │ │ │ │ │ │ │健介紹)│(見外放證物附件一第五│ │ │ │ │ │ │ │九頁、附件二第五四頁)│ ├──┼────┼──────┼──────┼───┼────┼───────────┤ │一二│九十二年│每股一百零六│世界信息公司│二千股│黃○○ │一、證人黃○○之證述。│ │ │三月間 │元(計二十一│ │ │(鑫鼎部│二、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 │萬二千元) │ │ │員工) │ 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 │ ├────┼──────┤ ├───┤ │ 代繳稅額繳款書、世│ │ │九十二年│每股十八元(│ │三千股│ │ 界商城公司股票、股│ │ │四月間 │計五萬四千元│ │ │ │ 東暨員工優惠配股公│ │ │ │) │ │ │ │ 司股權轉讓意向書、│ │ ├────┼──────┤ ├───┤ │ 美國世界信息公司股│ │ │九十二年│每股十九元(│ │一千股│ │ 票。 │ │ │四月間 │計一萬九千元│ │ │ │(見上開偵字第一○一九│ │ │ │ ) │ │ │ │五號卷卷二第二六八頁至│ │ ├────┼──────┼──────┼───┤ │第二七四頁) │ │ │不詳 │一萬元 │世界商城公司│一千股│ │ │ ├──┼────┼──────┼──────┼───┼────┼───────────┤ │一三│九十二年│九萬二千元 │世界信息公司│一千股│巳○○ │一、證人巳○○之證述。│ │ │三月七日│ │ │ │(鑫鼎部│二、美國世界信息公司股│ │ ├────┤ │ ├───┤員工) │ 票、過戶明細表。 │ │ │九十二年│ │ │五百股│ │(見上開偵字第一○一九│ │ │四月六日│ │ │ │ │五號卷卷二第四二二頁至│ │ │ │ │ │ │ │第四二三頁、外放證物附│ │ │ │ │ │ │ │件二第二一頁) │ │ │ │ │ │ │ │ │ ├──┼────┼──────┼──────┼───┼────┼───────────┤ │一四│九十二年│二十六萬元 │世界信息公司│二千股│子○○ │一、證人子○○證述。 │ │ │四月十日│ │ │ │(非員工│二、世界信息公司股票、│ │ │ │ │ │ │,透過林│ 過戶明細表。 │ │ │ │ │ │ │建汶介紹│(見上開偵字第一○一九│ │ │ │ │ │ │) │五號卷卷二第三二二頁至│ │ │ │ │ │ │ │第第三二三頁、外放證物│ │ │ │ │ │ │ │件一第四七頁、附件二第│ │ │ │ │ │ │ │四三頁) │ ├──┼────┼──────┼──────┼───┼────┼───────────┤ │一五│九十二年│一百多萬元 │世界信息公司│八千股│B○○ │一、證人B○○之證述。│ │ │三月三日│ │(轉讓人:曾│ │(商城部│二、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 │ │增宏) │ │員工) │ 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 │ ├────┼──────┼──────┼───┤ │ 代繳稅額繳款書、美│ │ │九十二年│十三萬元 │世界信息公司│一萬三│ │ 國世界信息公司股票│ │ │四月四日│ │ │千股 │ │ 、過戶明細表。 │ │ ├────┼──────┤ ├───┤ │(見上開偵字第一○一九│ │ │九十二年│五千元 │ │五百股│ │五號卷卷二第三三五頁至│ │ │九月十九│ │ │ │ │第三三八頁、外放證物附│ │ │日 │ │ │ │ │件一第二一頁、附件二第│ │ ├────┼──────┼──────┼───┤ │一九頁、附件三第四頁)│ │ │不詳 │一萬元 │世界商城公司│一千股│ │ │ │ │ │ │ │ │ │ │ ├──┼────┼──────┼──────┼───┼────┼───────────┤ │一六│九十二年│二十萬六千元│世界商城公司│一千股│H○○(│一、證人H○○之證述。│ │ │六月二十│ │(轉讓人:世│ │鑫鼎部員│二、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五日 │ │界信息公司)│ │工) │ 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 │ │ │ │ │ │ │ 代繳稅額繳款書、世│ │ │ │ │ │ │ │ 界商城公司股票、過│ │ │ │ │ │ │ │ 戶明細表。 │ │ │ │ │ │ │ │(見上開偵字第一○一九│ │ │ │ │ │ │ │五號卷卷二第三三五頁至│ │ │ │ │ │ │ │第三三八頁、外放證物附│ │ │ │ │ │ │ │件一第二一頁、附件二第│ │ │ │ │ │ │ │一九頁、附件三第四頁)│ ├──┼────┼──────┼──────┼───┼────┼───────────┤ │一七│九十二年│三十五萬元 │世界信息公司│三千股│D○○(│一、證人D○○之證述。│ │ │六月初 │ │ │ │非員工,│二、美國世界信息公司股│ │ │ │ │ │ │經由被告│ 票。 │ │ │ │ │ │ │P○○介│(見上開偵字第一○一九│ │ │ │ │ │ │紹) │五號卷卷四第七九○頁)│ ├──┼────┼──────┼──────┼───┼────┼───────────┤ │一八│九十二年│不詳 │世界商城公司│四千股│甲癸○ │世界商城公司過戶明細表│ │ │六月間 │ │ │ │(員工)│(外放證物附件五第五頁│ │ │ │ │ │ │ │) │ ├──┼────┼──────┼──────┼───┼────┼───────────┤ │一九│九十二年│每股約五十元│世界信息公司│六千股│卯○○ │一、證人卯○○之證述。│ │ │七月間 │(計三十萬四│(轉讓人:致│ │(金展部│二、世界信息公司過戶明│ │ │ │千八百元) │勝公司) │ │員工) │ 細表。 │ │ │ │ │ │ │ │(見上開偵字第一○一九│ │ │ │ │ │ │ │五號卷卷一第二一三頁、│ │ ├────┼──────┤ ├───┤ │外放證物附件一第二五頁│ │ │九十二年│每股一百四十│ │一百股│ │、附件二第二二頁) │ │ │九月間 │二元(計一萬│ │ │ │ │ │ │ │四千二百元)│ │ │ │ │ ├──┼────┼──────┼──────┼───┼────┼───────────┤ │二○│九十二年│六十八萬元 │世界信息公司│一萬三│v○○ │一、證人v○○之證述。│ │ │七月十八│ │(轉讓人:郭│千股 │(非員工│二、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日 │ │玉燕) │ │,經由李│ 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 │ │ │ │ │ │秀珠介紹│ 代繳稅額繳款書、美│ │ │ │ │ │ │) │ 國世界信息公司股票│ │ │ │ │ │ │ │ 、過戶明細表、委託│ │ │ │ │ │ │ │ 保管單。 │ │ │ │ │ │ │ │(見上開偵字第一○一九│ │ │ │ │ │ │ │五號卷卷二第三二六頁至│ │ │ │ │ │ │ │第三二九頁、外放證物附│ │ │ │ │ │ │ │件一第四八頁、附件二第│ │ │ │ │ │ │ │四四頁) │ ├──┼────┼──────┼──────┼───┼────┼───────────┤ │二一│九十二年│每股六十元(│世界信息公司│二萬六│M○○ │一、證人M○○之證述。│ │ │七月二十│計一百五十六│(轉讓人:吳│千股 │(鑫鼎部│二、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五日 │萬元) │若琪、郭玉燕│ │員工) │ 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 │ ├────┼──────┤、周竹青、陳├───┤ │ 代繳稅額繳款書、美│ │ │九十二年│ 不詳 │怡伶、江靜村│九千股│ │ 國世界信息公司股票│ │ │七月二十│ │) │ │ │ 、過戶明細表。 │ │ │八日 │ │ │ │ │(見上開偵字第一○一九│ │ ├────┼──────┤ ├───┤ │五號卷卷二第三七六頁至│ │ │九十二年│ 不詳 │ │三千股│ │第三八二頁、外放證物附│ │ │七月三十│ │ │ │ │件一第二二頁、附件二第│ │ │一日 │ │ │ │ │二○頁) │ │ ├────┼──────┤ ├───┤ │ │ │ │九十二年│ 不詳 │ │八千股│ │ │ │ │八月二十│ │ │ │ │ │ │ │二日 │ │ │ │ │ │ ├──┼────┼──────┼──────┼───┼────┼───────────┤ │二二│九十二年│八萬元 │世界信息公司│一千股│戌○○ │美國世界信息公司股票 │ │ │七月間 │ │ │ │(非員工│(見上開偵字第一○一九│ │ │ │ │ │ │,經由被│五號卷卷四第七四六頁)│ │ │ │ │ │ │告P○○│ │ │ │ │ │ │ │介紹) │ │ ├──┼────┼──────┼──────┼───┼────┼───────────┤ │二三│九十二年│八萬八千元 │世界信息公司│一千股│丁○○ │一、證人丁○○之證述。│ │ │七月三十│ │ │ │(非員工│二、世界信息公司過戶明│ │ │一日 │ │ │ │,經由被│ 細表。 │ │ │ │ │ │ │告P○○│(見上開偵字第一○一九│ │ │ │ │ │ │介紹) │五號卷卷四第七六一頁、│ │ │ │ │ │ │ │外放證物附件一第四五頁│ │ │ │ │ │ │ │、附件二第第四一頁) │ ├──┼────┼──────┼──────┼───┼────┼───────────┤ │二四│九十二年│三十二萬元 │世界信息公司│二千股│i○○ │一、證人i○○之證述。│ │ │八月二十│ │(轉讓人:陳│ │(非員工│二、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一日 │ │禾鈞) │ │,經由被│ 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 │ ├────┼──────┼──────┼───┤告P○○│ 代繳稅額繳款書、世│ │ │九十二年│三十二萬元 │世界信息公司│二千股│介紹) │ 界信息公司股票、美│ │ │九月十九│ │(轉讓人:陳│ │ │ 國世界信息公司股票│ │ │日 │ │靖育) │ │ │ 、過戶明細表。 │ │ ├────┼──────┼──────┼───┤ │(見上開偵字第一○一九│ │ │九十二年│三十二萬元 │世界信息公司│二千股│ │五號卷卷一第二二五頁至│ │ │十一月二│ │(轉讓人:陳│ │ │第二三九頁、外放證物附│ │ │十五日 │ │伯亨) │ │ │件一第五三頁、附件二第│ │ │ │ │ │ │ │四八頁) │ ├──┼────┼──────┼──────┼───┼────┼───────────┤ │二五│九十二年│約二十七萬元│世界信息公司│一千股│亥○○○│一、證人M○○之證述。│ │ │八月八日│ │(轉讓人:陳│ │(非員工│二、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 │ │禾鈞) │ │,經由被│ 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 │ ├────┤ ├──────┼───┤告P○○│ 代繳稅額繳款書、美│ │ │九十二年│ │世界信息公司│五百股│介紹) │ 國世界信息公司股票│ │ │八月二十│ │(轉讓人:陳│ │ │ 、過戶明細表。 │ │ │一日 │ │靖育) │ │ │(見上開偵字第一○一九│ │ │ │ │ │ │ │五號卷卷四第七○七頁至│ │ │ │ │ │ │ │第七一○頁、外放證物附│ │ │ │ │ │ │ │件一第三五頁、附件二第│ │ │ │ │ │ │ │三一頁) │ ├──┼────┼──────┼──────┼───┼────┼───────────┤ │二六│九十二年│約十五萬元 │世界信息公司│一千股│F○○ │一、證人F○○之證述。│ │ │八月十二│ │ │ │(非員工│二、美國世界信息公司股│ │ │日 │ │ │ │,經由被│ 票、過戶明細表。 │ │ ├────┤ │ ├───┤告P○○│(見上開偵字第一○一九│ │ │九十二年│ │ │三百股│介紹) │五號卷卷四第七一三頁、│ │ │九月八日│ │ │ │ │外放證物附件一第三六頁│ │ │ │ │ │ │ │、附件二第三二頁) │ ├──┼────┼──────┼──────┼───┼────┼───────────┤ │二七│九十二年│二十七萬七千│世界信息公司│二千股│A○○ │一、證人A○○之證述。│ │ │八月二十│二百元 │ │ │(鑫鼎部│二、美國世界信息公司股│ │ │日 │ │ │ │員工) │ 票、過戶明細表。 │ │ ├────┼──────┤ ├───┤ │(見上開偵字第一○一九│ │ │九十二年│不詳 │ │一千股│ │五號卷卷四第七五一頁、│ │ │九月八日│ │ │ │ │外放證物附件一第一一頁│ │ │ │ │ │ │ │、附件二第一○頁) │ ├──┼────┼──────┼──────┼───┼────┼───────────┤ │二八│九十二年│約四十五萬元│世界信息公司│二千三│T○○ │一、證人T○○之證述。│ │ │八月間 │ │ │百股 │(非員工│二、美國世界信息公司股│ │ │ │ │ │ │,經由被│ 票。 │ │ │ │ │ │ │告P○○│(見上開偵字第一○一九│ │ │ │ │ │ │介紹) │五號卷卷四第七五四頁)│ ├──┼────┼──────┼──────┼───┼────┼───────────┤ │二九│九十二年│十五萬四千元│世界信息公司│一千五│申○○ │一、證人申○○之證述。│ │ │八月二十│ │(轉讓人:李│百股 │(非員工│二、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七日 │ │國瀛) │ │,經由王│ 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 │ ├────┼──────┼──────┼───┤周玲嬌介│ 代繳稅額繳款書、世│ │ │九十二年│四萬元 │世界商城公司│二千股│紹) │ 界信息公司股票、世│ │ │九月九日│ │(轉讓人:郭│ │ │ 界商城公司股票、美│ │ │ │ │玉燕) │ │ │ 國世界信息公司股票│ │ │ │ │ │ │ │ 、股東暨員工優惠配│ │ │ │ │ │ │ │ 股公司股權轉讓意向│ │ │ │ │ │ │ │ 書、過戶明細表。 │ │ │ │ │ │ │ │(見上開偵字第一○一九│ │ │ │ │ │ │ │五號卷卷二第二八七頁至│ │ │ │ │ │ │ │第三○二頁、外放證物附│ │ │ │ │ │ │ │件一第四六頁、附件二第│ │ │ │ │ │ │ │四二頁、附件四第一九頁│ │ │ │ │ │ │ │) │ ├──┼────┼──────┼──────┼───┼────┼───────────┤ │三○│九十二年│約十二萬元 │世界信息公司│二千股│J○○ │一、證人J○○之證述。│ │ │八月二十│ │(轉讓人:陳│ │(商城部│二、美國世界信息公司股│ │ │一日 │ │禾鈞) │ │員工) │ 票、過戶明細表。 │ │ │ │ │ │ │ │(見上開偵字第一○一九│ │ │ │ │ │ │ │五號卷卷四第七六五頁、│ │ │ │ │ │ │ │外放證物附件一第一二頁│ │ │ │ │ │ │ │、附件二第一一頁) │ ├──┼────┼──────┼──────┼───┼────┼───────────┤ │三一│九十二年│約三十萬元 │世界信息公司│四千股│L○○ │一、證人L○○之證述。│ │ │八月二十│ │(轉讓人:林│ │(長虹部│二、美國世界信息公司股│ │ │二日 │ │家榕) │ │員工) │ 票、過戶明細表、收│ │ │ │ │ │ │ │ 據。 │ │ │ │ │ │ │ │(見上開偵字第一○一九│ │ │ │ │ │ │ │五號卷卷四第七六八頁至│ │ │ │ │ │ │ │第七六九頁、外放證物附│ │ │ │ │ │ │ │件一第一三頁、附件二第│ │ │ │ │ │ │ │一二頁) │ ├──┼────┼──────┼──────┼───┼────┼───────────┤ │三二│九十二年│約七十八萬元│世界信息公司│六千股│O○○ │一、證人O○○之證述。│ │ │八月二十│ │(轉讓人:致│ │(長虹部│二、美國世界信息公司股│ │ │日 │ │勝公司、郭玉│ │員工) │ 票、過戶明細表。 │ │ ├────┤ │燕) ├───┤ │(見上開偵字第一○一九│ │ │九十二年│ │ │五百股│ │五號卷卷四第七九四頁、│ │ │九月二十│ │ │ │ │外放證物附件一第二七頁│ │ │六日 │ │ │ │ │、附件二第二三頁) │ ├──┼────┼──────┼──────┼───┼────┼───────────┤ │三三│九十二年│五萬五千元 │世界信息公司│五百股│酉○○ │一、證人酉○○之證述。│ │ │八月十二│ │ │ │(長虹部│二、美國世界信息公司股│ │ │日 │ │ │ │員工) │ 票、過戶明細表。 │ │ │ │ │ │ │ │(見上開偵字第一○一九│ │ │ │ │ │ │ │五號卷卷五第一○八○頁│ │ │ │ │ │ │ │、外放證物附件一第三頁│ │ │ │ │ │ │ │、附件二第三頁) │ ├──┼────┼──────┼──────┼───┼────┼───────────┤ │三四│九十二年│六萬元 │世界信息公司│一千股│未○○ │一、證人未○○之證述。│ │ │八月二十│ │(轉讓人:林│ │(非員工│二、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二日 │ │家榕) │ │,經由林│ 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 │ │ │ │ │ │清鈴介紹│ 代繳稅額繳款書、美│ │ │ │ │ │ │) │ 國世界信息公司股票│ │ │ │ │ │ │ │ 、過戶明細表。 │ │ │ │ │ │ │ │(見上開偵字第一○一九│ │ │ │ │ │ │ │五號卷卷五第一○九一頁│ │ │ │ │ │ │ │至第一○九四頁、外放證│ │ │ │ │ │ │ │物附件一第三二頁、附件│ │ │ │ │ │ │ │二第二八頁) │ ├──┼────┼──────┼──────┼───┼────┼───────────┤ │三五│九十二年│四十三萬二千│世界信息公司│六千股│午○○ │一、證人午○○之證述。│ │ │八月十二│元 │ │ │(長虹部│二、世界信息公司股票、│ │ │日 │ │ │ │員工) │ 美國世界信息公司股│ │ ├────┼──────┼──────┼───┤ │ 票、過戶明細表。 │ │ │九十二年│不詳 │世界信息公司│二千股│ │(見上開偵字第一○一九│ │ │十二月十│ │(轉讓人:王│ │ │五號卷卷五第一○七三頁│ │ │二日 │ │朝明) │ │ │至第一○七六頁、外放證│ │ │ │ │ │ │ │物附件一第四頁、附件二│ │ │ │ │ │ │ │第四頁、附件四第一七頁│ │ │ │ │ │ │ │背面) │ │ │ │ │ │ │ │ │ ├──┼────┼──────┼──────┼───┼────┼───────────┤ │三六│九十二年│十五萬元 │世界信息公司│二千五│E○○ │一、證人E○○之證述。│ │ │八月間 │ │ │百股 │(非員工│二、美國世界信息公司股│ │ │ │ │ │ │,經由王│ 票。 │ │ │ │ │ │ │周玲嬌介│(見上開偵字第一○一九│ │ │ │ │ │ │紹) │五號卷卷四第七三○頁至│ │ │ │ │ │ │ │第七三一頁) │ ├──┼────┼──────┼──────┼───┼────┼───────────┤ │三七│九十二年│二十五萬元 │世界信息公司│一萬五│何美方 │一、證人何美方之證述。│ │ │八月間 │ │ │千股 │(原名何│二、美國世界信息公司股│ │ │ │ │ │ │美芳,鑫│ 票。 │ │ │ │ │ │ │鼎部員工│(見上開偵字第一○一九│ │ │ │ │ │ │) │五號卷卷二第三一八頁至│ │ │ │ │ │ │ │第三一九頁) │ ├──┼────┼──────┼──────┼───┼────┼───────────┤ │三八│九十二年│十七萬元 │世界信息公司│二百股│f○○ │一、證人f○○之證述。│ │ │八月十二│ │ │ │(非員工│二、世界信息公司過戶明│ │ │日 │ │ │ │,經由林│ 細表。 │ │ ├────┤ │ ├───┤芸家介紹│(見外放證物附件一第三│ │ │九十二年│ │ │一千股│) │七頁、附件二第三三頁頁│ │ │八月二十│ │ │ │ │) │ │ │日 │ │ │ │ │ │ ├──┼────┼──────┼──────┼───┼────┼───────────┤ │三九│九十二年│十五萬六千元│世界信息公司│一千股│K○○ │一、證人K○○之證述。│ │ │八月二十│ │ │ │(非員工│二、世界信息公司過戶明│ │ │日 │ │ │ │,經由劉│ 細表。 │ │ ├────┤ │ ├───┤德一介紹│(見外放證物附件一第五│ │ │九十二年│ │ │二百股│) │八頁、附件二第五三頁)│ │ │九月二十│ │ │ │ │ │ │ │四日 │ │ │ │ │ │ ├──┼────┼──────┼──────┼───┼────┼───────────┤ │四○│九十二年│十五萬元 │世界信息公司│一千股│e○○ │一、證人e○○之證述。│ │ │九月十九│ │ │ │(商城部│二、世界信息公司過戶明│ │ │日 │ │ │ │員工) │ 細表。 │ │ ├────┼──────┼──────┼───┤ │(見外放證物附件一第八│ │ │九十二年│七萬五千元 │世界信息公司│五百股│ │頁、附件二第七頁) │ │ │十一月二│ │ │ │ │ │ │ │十五日 │ │ │ │ │ │ ├──┼────┼──────┼──────┼───┼────┼───────────┤ │四一│九十二年│一百五十四萬│世界信息公司│一萬五│C○○ │一、證人C○○之證述。│ │ │九月十八│元 │(轉讓人:李│千股 │(非員工│二、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日 │ │國瀛) │ │,經由黃│ 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 │ ├────┼──────┼──────┼───┤國泉介紹│ 代繳稅額繳款書、美│ │ │九十二年│六十九萬三千│世界信息公司│七千股│) │ 國世界信息公司股票│ │ │十月二十│元 │(轉讓人:李│ │ │ 、過戶明細表、匯款│ │ │三日 │ │國瀛) │ │ │ 憑條。 │ │ │ │ │ │ │ │(見上開偵字第一○一九│ │ │ │ │ │ │ │五號卷卷一第一九五頁至│ │ │ │ │ │ │ │第一九九頁、外放證物附│ │ │ │ │ │ │ │件一第五一頁、附件二第│ │ │ │ │ │ │ │四六頁、附件四第一九頁│ │ │ │ │ │ │ │) │ ├──┼────┼──────┼──────┼───┼────┼───────────┤ │四二│九十二年│一百五十四萬│世界信息公司│一萬五│h○○ │一、證人h○○之證述。│ │ │九月十八│元 │(轉讓人:李│千股 │(非員工│二、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日 │ │國瀛) │ │,經由黃│ 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 │ │ │ │ │ │國泉介紹│ 代繳稅額繳款書、美│ │ │ │ │ │ │) │ 國世界信息公司股票│ │ │ │ │ │ │ │ 、過戶明細表、匯款│ │ │ │ │ │ │ │ 憑條、支票存根。 │ │ │ │ │ │ │ │(見上開偵字第一○一九│ │ │ │ │ │ │ │五號卷卷一第二○三頁至│ │ │ │ │ │ │ │第二○八頁、外放證物附│ │ │ │ │ │ │ │件一第五二頁、附件二第│ │ │ │ │ │ │ │四七頁) │ ├──┼────┼──────┼──────┼───┼────┼───────────┤ │四三│九十二年│四萬元 │世界商城公司│二千股│辛○○ │一、證人辛○○之證述。│ │ │九月十九│ │(轉讓人:郭│ │(非員工│二、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日 │ │玉燕) │ │,經由王│ 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 │ ├────┼──────┼──────┼───┤周玲嬌介│ 代繳稅額繳款書、世│ │ │九十二年│十五萬三千九│世界信息公司│一千五│紹) │ 界商城公司股票、美│ │ │十月三十│百九十元 │ │百股 │ │ 國世界信息公司股票│ │ │一日 │ │ │ │ │ 、過戶明細表。 │ │ ├────┼──────┼──────┼───┤ │(見上開偵字第一○一九│ │ │九十二年│一萬五千元 │世界信息公司│一千五│ │五號卷卷二第二五九頁至│ │ │十一月七│ │ │百股 │ │第二六四頁、外放證物附│ │ │日 │ │ │ │ │件一第三○頁、附件二第│ │ ├────┼──────┼──────┼───┤ │二六頁、附件三第五頁、│ │ │九十二年│十五萬四千元│世界信息公司│一千六│ │附件五第五頁、) │ │ │十一月十│ │(轉讓人:李│百股 │ │ │ │ │一日 │ │國瀛) │ │ │ │ ├──┼────┼──────┼──────┼───┼────┼───────────┤ │四四│九十二年│每股約九十四│世界信息公司│二千四│壬○○ │一、證人壬○○之證述。│ │ │九月三十│元(計二十二│(轉讓人:李│百股 │(長虹部│二、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日 │萬七千二百元│國瀛) │ │) │ 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 │ │ │) │ │ │ │ 代繳稅額繳款書、美│ │ ├────┼──────┤ ├───┤ │ 國世界信息公司股票│ │ │九十二年│每股約一百零│ │六百股│ │ 、過戶明細表。 │ │ │十一月二│七元(計六萬│ │ │ │(見上開偵字第一○九一│ │ │十七日 │四千二百六十│ │ │ │五號卷卷四第第六八四頁│ │ │ │元) │ │ │ │至第六八五頁、外放證物│ │ │ │ │ │ │ │附件一第五頁、附件二第│ │ │ │ │ │ │ │五頁) │ ├──┼────┼──────┼──────┼───┼────┼───────────┤ │四五│九十二年│三十一萬二千│世界信息公司│二千股│c○○ │一、證人c○○之證述。│ │ │九月十五│元 │ │ │(非員工│二、美國世界信息公司股│ │ │日 │ │ │ │,經由劉│ 票、過戶明細表。 │ │ │ │ │ │ │德一介紹│(見上開偵字第一○一九│ │ │ │ │ │ │) │五號卷卷四第第六九三頁│ │ │ │ │ │ │ │、外放證物附件一第三三│ │ │ │ │ │ │ │頁、附件二第二九頁) │ ├──┼────┼──────┼──────┼───┼────┼───────────┤ │四六│九十二年│二十三萬一千│世界信息公司│一千五│Z○○ │一、證人Z○○之證述。│ │ │九月二日│元 │(轉讓人:李│百股 │(長虹部│二、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 │ │國瀛) │ │員工) │ 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 │ │ │ │ │ │ │ 代繳稅額繳款書、美│ │ │ │ │ │ │ │ 國世界信息公司股票│ │ │ │ │ │ │ │ 、股東暨員工優惠配│ │ │ │ │ │ │ │ 股公司股權轉讓意向│ │ │ │ │ │ │ │ 書、過戶明細表。 │ │ │ │ │ │ │ │(見上開偵字第一○一九│ │ │ │ │ │ │ │五號卷卷四第六九六頁至│ │ │ │ │ │ │ │第六九八頁、外放證物附│ │ │ │ │ │ │ │件一第七頁、附件二第六│ │ │ │ │ │ │ │頁) │ ├──┼────┼──────┼──────┼───┼────┼───────────┤ │四七│九十二年│十五萬元 │世界信息公司│一千二│宙○○ │一、證人宙○○之證述。│ │ │九月五日│ │(轉讓人:桑│百股 │(非員工│二、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 │ │修安) │ │,經由被│ 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 │ │ │ │ │ │告P○○│ 代繳稅額繳款書、美│ │ │ │ │ │ │介紹) │ 國世界信息公司股票│ │ │ │ │ │ │ │ 、過戶明細表。 │ │ │ │ │ │ │ │(見上開偵字第一○一九│ │ │ │ │ │ │ │五號卷卷四第七五七頁至│ │ │ │ │ │ │ │第七五八頁、外放證物附│ │ │ │ │ │ │ │件一第四四頁、附件二第│ │ │ │ │ │ │ │四○頁、附件四第一八頁│ │ │ │ │ │ │ │背面) │ ├──┼────┼──────┼──────┼───┼────┼───────────┤ │四八│九十二年│三十萬八千元│世界信息公司│三千股│q○○ │一、證人q○○之證述。│ │ │九月二十│ │(轉讓人:李│ │(非員工│二、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九日 │ │國瀛) │ │,經由李│ 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 │ │ │ │ │ │秀珠介紹│ 代繳稅額繳款書、美│ │ ├────┼──────┤ ├───┤) │ 國世界信息公司股票│ │ │九十二年│三十萬七千九│ │三千六│ │ 、過戶明細表。 │ │ │十一月五│百八十元 │ │百股 │ │(見上開偵字第一○一九│ │ │日 │ │ │ │ │五號卷卷二第二八一頁至│ │ │ │ │ │ │ │第二八三頁、外放證物附│ │ │ │ │ │ │ │件一第三一頁、附件二第│ │ │ │ │ │ │ │二七頁) │ ├──┼────┼──────┼──────┼───┼────┼───────────┤ │四九│九十二年│十三萬五千元│世界信息公司│一千五│甲○○○│一、證人甲○○○之證述│ │ │九月八日│ │ │百股 │(非員工│ 。 │ │ │ │ │ │ │經由陳慶│二、美國世界信息公司股│ │ │ │ │ │ │憲介紹)│ 票、過戶明細表。 │ │ │ │ │ │ │ │(見上開偵字第一○一九│ │ │ │ │ │ │ │五號卷卷四第七七二頁至│ │ │ │ │ │ │ │第七七三頁、外放證物附│ │ │ │ │ │ │ │件一第二九頁) │ ├──┼────┼──────┼──────┼───┼────┼───────────┤ │五○│九十二年│十三萬八千六│世界信息公司│一千五│癸○○ │一、證人癸○○之證述。│ │ │九月一日│百元 │(轉讓人:李│百股 │(鑫鼎部│二、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 │ │國瀛) │ │員工) │ 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 │ │ │ │ │ │ │ 代繳稅額繳款書、美│ │ │ │ │ │ │ │ 國世界信息公司股票│ │ │ │ │ │ │ │ 、股東暨員工優惠配│ │ │ │ │ │ │ │ 股公司股權轉讓意向│ │ │ │ │ │ │ │ 書、過戶明細表。 │ │ │ │ │ │ │ │(見上開偵字第一○一九│ │ │ │ │ │ │ │五號卷卷四第七七六頁至│ │ │ │ │ │ │ │第七七八頁、外放證物附│ │ │ │ │ │ │ │件一第一四頁、附件二第│ │ │ │ │ │ │ │一三頁) │ ├──┼────┼──────┼──────┼───┼────┼───────────┤ │五一│九十二年│每張一萬八千│世界信息公司│六十四│甲甲○ │一、證人甲甲○之證述。│ │ │九月九日│元至三萬五千│ │張 │(長虹部│二、世界信息公司股票、│ │ │起 │元 │ │ │員工) │ 世界商城公司股票、│ │ ├────┼──────┼──────┼───┤ │ 過戶明細表。 │ │ │九十二年│不詳 │世界商城公司│六千股│ │(見上開偵字第一○一九│ │ │十月間 │ │ │ │ │五號卷卷四第一七八頁至│ │ │ │ │ │ │ │第一九五頁、外放證物附│ │ │ │ │ │ │ │件一第二頁、附件四第一│ │ │ │ │ │ │ │八頁背面至第一九頁、附│ │ │ │ │ │ │ │件五第五頁) │ ├──┼────┼──────┼──────┼───┼────┼───────────┤ │五二│九十二年│十三萬八千六│世界信息公司│三千股│I○○ │一、證人I○○之證述。│ │ │十月二十│百元 │ │ │(鑫鼎部│二、美國世界信息公司股│ │ │三日 │ │ │ │員工) │ 票。 │ │ │ │ │ │ │ │(見上開偵字第一○一九│ │ │ │ │ │ │ │五號卷卷四第七八一頁至│ │ │ │ │ │ │ │第七八五頁) │ │ │ │ │ │ │ │ │ │ │ │ │ │ │ │ │ ├──┼────┼──────┼──────┼───┼────┼───────────┤ │五三│九十二年│四十萬元 │世界信息公司│四千股│甲庚○ │一、證人甲庚○之證述。│ │ │十月二十│ │ │ │(非員工│二、美國世界信息公司股│ │ │三日 │ │ │ │,經由被│ 票、過戶明細表。 │ │ │ │ │ │ │告Q○○│(見上開偵字第一○一九│ │ │ │ │ │ │介紹) │五號卷卷五第一○六八頁│ │ │ │ │ │ │ │至第一○六九頁、外放證│ │ │ │ │ │ │ │物附件一第一六頁、附件│ │ │ │ │ │ │ │二第一五頁) │ ├──┼────┼──────┼──────┼───┼────┼───────────┤ │五四│九十二年│二十萬元 │世界信息公司│五百股│g○○ │一、證人g○○之證述。│ │ │十月三日│ │(轉讓人:林│ │(非員工│二、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 │ │信延) │ │,經由被│ 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 │ ├────┤ ├──────┼───┤告P○○│ 代繳稅額繳款書、世│ │ │九十二年│ │世界信息公司│五百股│介紹) │ 界信息公司股票、美│ │ │十二月二│ │(轉讓人:張│ │ │ 國世界信息公司股票│ │ │十九日 │ │震瑋) │ │ │ 、過戶明細表。 │ │ │ │ │ │ │ │(見上開偵字第一五九一│ │ │ │ │ │ │ │五號卷卷二第四頁至第七│ │ │ │ │ │ │ │頁、外放證物附件一第五│ │ │ │ │ │ │ │五頁、附件二第五○頁、│ │ │ │ │ │ │ │附件四第一九頁) │ ├──┼────┼──────┼──────┼───┼────┼───────────┤ │五五│九十二年│每股約一百十│世界信息公司│一千股│己○○ │一、證人己○○之證述。│ │ │十一月間│二元(計十一│(轉讓人:李│ │(宇昇部│二、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 │萬二千二百元│國瀛、楊逸惠│ │員工,登│ 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 │ │ │) │) │ │記名義人│ 代繳稅額繳款書、世│ │ │ │ │ │ │:郭中信│ 界信息公司股票、股│ │ │ │ │ │ │) │ 東暨員工優惠配股公│ │ │ │ │ │ │ │ 司股權轉讓意向書。│ │ ├────┼──────┤ ├───┤ │(見上開偵字第一○一九│ │ │九十二年│每股八十元(│ │二千股│ │五號卷卷二第二四六頁至│ │ │十二月間│計十六萬元)│ │ │ │第二五三頁) │ ├──┼────┼──────┼──────┼───┼────┼───────────┤ │五六│九十二年│六十一萬六千│世界信息公司│六千股│宇○○ │一、證人宇○○之證述。│ │ │十一月十│元 │(轉讓人:李│ │(非員工│二、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一日 │ │國瀛) │ │,經由王│ 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 │ │ │ │ │ │周玲嬌介│ 代繳稅額繳款書、世│ │ │ │ │ │ │紹) │ 界信息公司股票、股│ │ │ │ │ │ │ │ 票轉讓登記表、過戶│ │ │ │ │ │ │ │ 明細表。 │ │ ├────┼──────┼──────┼───┤ │(見上開偵字第一○一九│ │ │九十二年│六萬一千六百│世界信息公司│六百股│ │五號卷卷二第四一○頁至│ │ │十一月二│元 │(轉讓人:李│ │ │第四一八頁、外放證物附│ │ │十七日 │ │國瀛) │ │ │件一第五○頁、附件二第│ │ ├────┼──────┼──────┼───┤ │四五頁) │ │ │九十三年│不詳 │世界信息公司│一千五│ │ │ │ │二月十三│ │(轉讓人:王│百股 │ │ │ │ │日 │ │周玲嬌) │ │ │ │ │ │ │ │ │ │ │ │ ├──┼────┼──────┼──────┼───┼────┼───────────┤ │五七│九十二年│十一萬二千二│世界信息公司│一千股│S○○ │一、證人S○○之證述。│ │ │十一月十│百元 │(轉讓人:李│ │(宇昇部│二、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一日 │ │國瀛) │ │員工) │ 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 │ │ │ │ │ │ │ 代繳稅額繳款書、美│ │ │ │ │ │ │ │ 國世界信息公司股票│ │ │ │ │ │ │ │ 、股東暨員工優惠配│ │ │ │ │ │ │ │ 股公司股權轉讓意向│ │ │ │ │ │ │ │ 書、過戶明細表。 │ │ │ │ │ │ │ │(見上開偵字第一○一九│ │ │ │ │ │ │ │五號卷卷四第七一六頁至│ │ │ │ │ │ │ │第七一八頁、外放證物附│ │ │ │ │ │ │ │件一第九頁、附件二第八│ │ │ │ │ │ │ │頁) │ ├──┼────┼──────┼──────┼───┼────┼───────────┤ │五八│九十二年│二十九萬元 │世界信息公司│一千股│Y○○ │一、證人Y○○之證述。│ │ │十一月二│ │(轉讓人:陳│ │(非員工│二、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十五日 │ │伯亨) │ │,經由被│ 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 │ │ │ │ │ │告P○○│ 代繳稅額繳款書、美│ │ │ │ │ │ │介紹) │ 國世界信息公司股票│ │ │ │ │ │ │ │ 、匯款憑條、過戶明│ │ │ │ │ │ │ │ 細表。 │ │ │ │ │ │ │ │(見上開偵字第一○一九│ │ │ │ │ │ │ │五號卷卷四第七二四頁至│ │ │ │ │ │ │ │第七二六頁、外放證物附│ │ │ │ │ │ │ │件一第三八頁、附件二第│ │ │ │ │ │ │ │三四頁) │ ├──┼────┼──────┼──────┼───┼────┼───────────┤ │五九│九十二年│十五萬四千元│世界信息公司│一千五│R○○ │一、證人R○○之證述。│ │ │十一月十│ │(轉讓人:謝│百股 │(非員工│二、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一日 │ │宏達) │ │,經由被│ 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 │ │ │ │ │ │告P○○│ 代繳稅額繳款書、美│ │ │ │ │ │ │介紹) │ 國世界信息公司股票│ │ │ │ │ │ │ │ 、過戶明細表。 │ │ │ │ │ │ │ │(見上開偵字第一○一九│ │ │ │ │ │ │ │五號卷卷四第七三四頁至│ │ │ │ │ │ │ │第七三七頁、外放證物附│ │ │ │ │ │ │ │件一第四○頁、附件二第│ │ │ │ │ │ │ │三六頁) │ ├──┼────┼──────┼──────┼───┼────┼───────────┤ │六○│九十二年│三十六萬元 │世界信息公司│一千股│a○○ │一、證人a○○之證述。│ │ │十一月間│ │ │ │(非員工│二、世界信息公司股票、│ │ │ │ │ │ │,經由被│ 過戶明細表。 │ │ │ │ │ │ │告P○○│(見上開偵字第一○一九│ │ │ │ │ │ │介紹) │五號卷卷四第七九八頁至│ │ │ │ │ │ │ │第八○一頁、外放證物附│ │ │ │ │ │ │ │件一第五七頁、附件二第│ │ │ │ │ │ │ │五二頁) │ ├──┼────┼──────┼──────┼───┼────┼───────────┤ │六一│九十二年│二十萬四千元│世界信息公司│二千股│N○○ │一、證人N○○之證述。│ │ │十一月十│ │(轉讓人:李│ │(非員工│二、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八日 │ │國瀛) │ │,登記名│ 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 │ │ │ │ │ │義人:吳│ 代繳稅額繳款書、美│ │ │ │ │ │ │柏林為員│ 國世界信息公司股票│ │ │ │ │ │ │工) │ 、過戶明細表。 │ │ │ │ │ │ │ │(見上開偵字第一○一九│ │ │ │ │ │ │ │五號卷卷四第七四○頁至│ │ │ │ │ │ │ │第七四一頁、外放證物附│ │ │ │ │ │ │ │件一第一○頁、附件二第│ │ │ │ │ │ │ │九頁) │ ├──┼────┼──────┼──────┼───┼────┼───────────┤ │六二│九十二年│二十六萬元 │世界信息公司│一千百│玄○○ │一、證人玄○○之證述。│ │ │十一月二│ │(轉讓人:邱│股 │(非員工│二、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十八日 │ │錦龍) │ │,經由被│ 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 │ │ │ │ │ │告P○○│ 代繳稅額繳款書、世│ │ │ │ │ │ │介紹) │ 界信息公司股票、過│ │ │ │ │ │ │ │ 戶明細表。 │ │ │ │ │ │ │ │(見上開偵字第一五九一│ │ │ │ │ │ │ │五號卷卷二第一一頁至第│ │ │ │ │ │ │ │一三頁、外放證物附件一│ │ │ │ │ │ │ │第五四頁、附件二第四九│ │ │ │ │ │ │ │頁) │ ├──┼────┼──────┼──────┼───┼────┼───────────┤ │六三│九十二年│每張三萬六千│世界信息公司│五萬股│d○○ │一、證人d○○之證述。│ │ │十二月二│元(計一百八│(轉讓人:吳│ │(非員工│二、世界信息公司股票、│ │ │十四日 │十萬元) │若琪、王李木│ │,經由蔡│ 股東轉讓登記表、過│ │ │ │ │蓮、徐國維、│ │霈霖介紹│ 戶明細表。 │ │ │ │ │甲甲○) │ │) │(見上開偵字第一○一九│ │ │ │ │ │ │ │五號卷二第三四一頁至第│ │ │ │ │ │ │ │三六九頁、外放證物附件│ │ │ │ │ │ │ │一第四九頁、附件四第一│ │ │ │ │ │ │ │九背面至第二○頁)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證券交易法第44條規定: 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證券商分支機構之設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 外國證券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 證券商及其分支機構之設立條件、經營業務種類、申請程序、應檢附書件等事項之設置標準與其財務、業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規則有關外匯業務經營之規定,主管機關於訂定或修正時,應洽商中央銀行意見。 證券交易法第175 條規定: 違反第18條第1 項、第22條、第28條之2 第1 項、第43條第1 項、第43條之1 第2 項、第3 項、第43條之5 第2 項、第3 項、第43 條 之6 第1 項、第44條第1 項至第3 項、第60條第1 項、第62條第1 項、第93條、第96條至第98條、第116 條、第120 條或第160 條之規定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80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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